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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這2種情況導致離婚的,一方能分得更多的財產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很多農村人的思想和觀念也變得越來越寬容和開放,尤其是農村年輕的一代人,對於離婚的態度也有所緩和,不再是對離婚不能接受和極力反對。對於目前農村離婚率高的情況,稍顯的無可奈何。但是對於離婚的理由和情況,許多村民也漸漸能夠接受了。甚至一些農村老人也覺得,孩子如果在一起不幸福,離婚也不是一個不好的選擇。

而新《婚姻法》也對離婚給出了更多解釋,《婚姻法》規定:如果離婚時候有這2種情況,能夠分得更多家產。不管你是婚姻里哪一方,都應該及時了解和關注一下,畢竟涉及到自身和家人的利益。

1、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能多分財產

根據規定,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是能夠多分到共同財產的。尤其是女方,如果離婚時女方被判有對子女的撫養權,就有權要求分多一些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居住權,還有卡上及摺子上的存款。

除了離婚時候多分得財產,女方還可以要求男方每個月支付生活費給孩子,作為撫養費。從目前執行的效果和實踐來看,如果男方工作穩定,要支付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工作存在困難,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給予孩子一定撫養費。

2、導致離婚原因是一方有過錯,受害的一方能提供證據會多分財產

現在很多人由於感情或者性格不合,就會想要找另一個人傾訴,一來二往就有了感情,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出軌。如果能夠搜集到一方有過錯的證據,另一方就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候,對離婚財產的分割,要遵循照顧到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也就是受害的那一方是可以多分到財產。

其中過錯包括:有嚴重的家庭暴力傾向,毆打配偶的;有殘忍性格,經常虐待家庭成員,如妻子和小孩,甚至遺棄家人的;有配偶已經結婚的與他人同居的;或者犯了重婚的。法律上對於受害的一方,都是有所傾斜的,這樣的人會多分到財產,來彌補婚姻帶來的傷害。而對那些有過錯的人少分,也是一種懲罰和警告。

所以人們要注意好這些知識,如果婚姻真的走不下去了,或者受到欺負等,及時的捍衛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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