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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不能轉化為第三者,交強險和商業險可拒賠

裁判要旨

如何認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中「第三者」的範圍一直是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難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駕駛人因本人過錯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擊致其脫離本車後,又與本車接觸受到二次傷害的,駕駛人是否可以向承保本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法院裁判最終認定該駕駛員不屬於本車所投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範圍,承保本車的保險公司無需予以賠償。

經典案例

原告:左少華,系逝者左根生之父。

原告:楊大英,系逝者左根生之母。

原告:施銀蘭,系逝者左根生之妻。

原告:左恩澤,系逝者左根生之子。

被告:黃樂成

被告:武漢欣遠洋達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

被告:武漢宏福達冷鮮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營業部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剛良、羅榮華,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5月22日2時許,左根生駕駛歸武漢宏福達冷鮮配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中型箱式貨車沿1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武漢市新洲區1174KM路段時違反右側通行規定行駛至道路左側路面,遇黃樂成駕駛歸武漢欣遠洋達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所有的鄂A×××××重型倉柵式貨車沿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路段,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及路基和路外大棚受損,黃樂成、左根生受傷的交通事故;左根生是碰撞之後被拋出車外,受到撞擊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左根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樂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鄂A×××××重型倉柵式貨車於2017年4月2日由武漢欣遠洋達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在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於2017年8月31日在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營業部投保了5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鄂A×××××中型箱式貨車於2017年4月1日由武漢宏福達冷鮮配送有限公司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

原告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鄭××訴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8年第7期),其在第一次撞擊之後被甩出本車並與本車發生二次接觸,相對本車來說應當是第三人,故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作為本車的保險人應當在所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辯稱:左根生作為本車駕駛人,不屬於法定和約定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對象,故不同意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中,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其法律地位相當於被保險人,能否納入第三者的範圍?如駕駛人因本人過錯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擊,致其脫離本車又與本車接觸受到二次傷害的,該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鄂0117民初3252號:

一、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賠償原告左少華、楊大英、施銀蘭、左恩澤交強險保險金110000元,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已經賠償了112000元;兩項相抵,超出的2000元,由原告左少華、楊大英、施銀蘭、左恩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

二、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營業部賠償原告左少華、楊大英、施銀蘭、左恩澤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235766.10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黃樂成賠償原告左少華、楊大英、施銀蘭、左恩澤法醫鑒定費2500元×30%=750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武漢欣遠洋達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負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左少華、楊大英、施銀蘭、左恩澤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的規定,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責任主體,第三者是權利主體,二者相互對立,同一主體在同一責任保險中不能既是被保險人又是第三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2)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依據上述規定,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無論是否應對第三者負賠償責任,其致害方的角色不變,都應與被保險人一併處於第三者的對立面。本案中,結合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左根生系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其地位相當於被保險人,原則上不是第三者。

二、左根生作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人,不能既是侵權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張「自己賠償自己」。根據侵權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駕駛人作為車輛的操作者,因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損害,其危險駕駛行為本身是損害產生的直接原因,這種因果關係不因駕駛人物理位置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論駕駛人於事故發生時處在車上還是車下,都無法改變其自身的危險駕駛行為是事故發生原因的事實。如果機動車駕駛人因本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他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者並以此要求賠償。

本案中,左根生作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人,對自身及其他事故當事方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重大過錯。武漢宏福達冷鮮配送有限公司基於用人單位責任對其他事故當事方承擔的賠償責任屬於替代性賠償責任,其責任基礎仍為左根生的過錯行為,左根生不能以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否定自身的過錯行為,也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人。

三、原告所引公報案例的事實與本案存在重大差異,該公報案例中關於車上人員、第三者的認定方法有特定的事實前提,即原告鄭××為致害車輛的乘客,不是保險合同關係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也非保險人,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轉化為第三者。而本案中的左根生是致害車輛的駕駛人,如前所述,其地位相當於被保險人,不是第三者。乘客和被保險人(本案中的駕駛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和應適用的法律規定亦不相同,故公報案例的裁判方法和裁判結論無法適用於本案。綜上,雖然左根生於事故發生過程中被甩出車外又與本車發生二次事故,但由於左根生系武漢宏福達冷鮮配送有限公司的司機,是中型箱式貨車的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故本院認為不應將左根生視為本車的第三者,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1

根據相關保險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不能轉化為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中國保險行業制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規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

按照上述規定和合同條款,責任保險合同中,一般認為保險人是第一者,被保險人是第二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人是責任保險合同的第三者。其中被保險人是責任主體,第三者是權利主體,保險公司是基於保險合同約定替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與被保險人同屬責任主體。在同一法律關係中,責任主體與權利主體相互對立,同一主體在同一責任保險中不能既是被保險人又是第三者。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作為被保險人,無論是否直接對第三者負賠償責任(如涉及用人單位責任,肇事司機本人對第三者並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主體的法律地位不變,始終處於第三者的對立面。

2

根據侵權法基本原理,同一法律主體不能既是侵權人又是受害人,駕駛人不得基於自身侵權行為造成自身利益損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險賠償

侵權法調整的是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一般情況下,如果侵權人與受害人同屬一人,即「自己對自己侵權」,根據侵權法基本原理,不論行為人對自身之損害故意為之或放任發生,其損害結果均應由行為人自負。上述理論,駕駛人作為車輛的操作者,因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損害,其危險駕駛行為本身即是損害產生的直接原因,這種因果關係不因駕駛人物理位置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論駕駛人於事故發生時是在車上還是車下,都無法改變其自身的危險駕駛行為是事故發生原因的事實。如果機動車駕駛人因本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自身損害,他不能成為自身過錯行為的受害者並以此要求賠償。

作者:維力律師保險團隊

編輯:江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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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 | 保險律師團隊

致力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

等法律實務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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