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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軍用手槍」和「警用手槍」真的有很大差別?看看你就知道了!

軍用手槍和警用手槍的設計理念沒有區別,我甚至認為將手槍劃分為「軍用手槍」和「警用手槍」是一個偽命題。雖然便衣警察等執法人員存在隱蔽攜槍的客觀需求,需要尺寸較小的手槍,但是高級軍官、飛行員等軍事人員同樣需要尺寸較小的手槍以便於日常攜帶。所以,我個人認為「軍用手槍」和「警用手槍」的簡單二分法並沒有什麼意義。

事實上,警用手槍也不應該是「中等威力的」或「純雙動」。被各國軍警廣泛裝備的格洛克系列和西格-紹爾P220系列就不是純雙動的:前者採用「半雙動」的扳機保險,後者既可雙動又可單動。「純雙動」(DAO)的概念雖然看上去很美,但存在扳機力過大等問題,因此現在被軍警廣泛採用的手槍大多採用更靈活的既可雙動又可單動(DA/SA)或者格洛克手槍那樣的「半雙動」扳機保險。

很多人(甚至包括部分警界領導)都認為,警用手槍應該讓犯罪分子失去抵抗能力,而非致命。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觀點,因為就目前的技術手段,只有威力足夠大的致命性武器才能保障犯罪分子快速喪失抵抗能力;換言之,警用手槍發射致命性彈藥不是因為犯罪分子必須去死,而是因為只有致命性彈藥才能保證犯罪分子快速喪失反抗能力。事實上,警方選擇當場擊斃犯罪分子,其目的也在於「使犯罪分子快速喪失反抗能力」。

例如,西方國家警用手槍廣泛配備的空尖彈、軟尖彈等擴張型彈頭,雖然犧牲了全被甲彈較大的侵徹力,卻能夠依靠彈頭變形和擴張來造成更大的永久空腔、使犯罪分子快速喪失反抗能力。至於軍隊為什麼不用擴張型手槍彈,一是因為海牙公約的限制,二是因為擴張型手槍彈的侵徹力較低(不過警察有時也需要侵徹力較高的彈藥)。

追求手槍能夠「一槍致命」也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觀點。就憑手槍彈那點裝藥量,動能上就比步槍彈低了一截,有什麼能力去追求「一槍致命」?手槍必須依靠連續命中來保證目標快速失去反抗能力,這也是為什麼西方國家的軍人和警察在20世紀後期研究並推廣了Double-Tap(快速地射擊兩發)、「莫三比克射擊法」(快速地朝胸口射擊兩發再朝頭部射擊一發)、Rapid-Fire(快速地射擊N發)等連續射出多發子彈的手槍戰術,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單發手槍彈的效果總是不可靠的。

因此,無論對於軍用手槍還是警用手槍(其實沒多大區別),與其使用單發威力較大但是後坐力也較大的彈藥,不如使用單發威力平庸但是後坐力較輕以便快速連射的彈藥。追求「一槍致命」非但不現實,而且是對士兵和警員的安全的不負責。

最後是我的私貨:

如果上面的大領導們一定要給公安幹警配備轉輪手槍,我強烈建議配備.455口徑的英國Mk.Ⅵ韋伯利轉輪手槍和Mk.Ⅲ平頭裸鉛空尖彈。彈頭重218格令(14克)、初速約210米/秒,後坐衝量只有.45 ACP彈的八成、和9mm派拉貝魯姆彈差不多,操縱性並不差;低初速的軟鉛彈頭不容易過穿透,即便射失,碰到硬物也會直接變形甚至碎掉;彈頭動能雖然只有300焦耳出頭,但是口徑大,而且裸鉛空尖彈射入肌體容易變形,可以使目標快速喪失反抗能力。唯一的缺點可能是尺寸和重量較大,但對於穿制服的警員而言,這麼把大左輪掛在腰上還是很有威懾力的;雖然不適合連續快射,但是轉輪手槍基本都不適合連續快射。外形也符合部分高層領導保守的審美,而且還可以按照領導的要求增設手動保險(新加坡警方裝備過的.38口徑Mk.Ⅳ韋伯利轉輪手槍就增加了手動保險)。至於需要隱蔽攜槍的便衣警員,你們還是另請高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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