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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對兒童的影響及行為成因分析/謝玲 李玫瑾

摘要 :人類生命初期的弱能及弱小決定兒童對撫養人和撫養行為的高度依賴。天然撫養本應基於血親的愛來完成,因諸種因素,許多撫養卻缺乏足夠的愛。隔代撫養、單親撫養、非親緣的個人或機構替代撫養造就了撫養中情感元素的缺失,進而引發虐童行為。虐童行為不僅會傷害兒童的身體,還可能對兒童的一生產生心理影響。成年後的人格扭曲、性情暴躁、性變態等大多與早年的被虐待經歷有關。虐童行為的成因除了環境因素外,還包括人格、性格、個人的能力與應對力、情緒及其控制力、生活的壓力等個人因素,虐童行為的發生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

關鍵詞:虐待兒童 身心影響 行為成因

有資料顯示,在美國,7個孩子中有1個在童年期受到過虐待。一年中有1 520名兒童死於虐待,針對兒童實施的暴力行為中有五分之一的施暴者是兒童的父母和照料者,一半以上的受害兒童只有兩歲或更小[1]。此類問題目前在中國也日益突出,僅2017年曝光的虐童事件就有十多起,上海、北京發生的幼兒園虐童事件和其他地方逐漸增多的保姆虐童事件,令社會震驚,也讓無數家庭恐慌。另外,迫於生活壓力外出打工的父母對留在家鄉多年不見的孩子缺乏情感和耐心,進而實施簡單粗暴的管教致兒童受到嚴重傷害的事件也屢見報端。一系列報道揭示,現代化與城市化致使人類撫養模式發生重大改變,本該由父母和基於血緣的愛來完成的撫養正在被社會化及非親情撫養替代,由此引發更多、更嚴重的兒童虐待事件。

一、虐待兒童:界定及特點

(一)

虐待兒童的界定

兒童的年齡在不同背景下有不同的界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出生至18周歲的人都稱為兒童。發展心理學則對兒童有著較為細緻的劃分:從人出生至2周歲稱為嬰兒;2-6周歲稱為兒童早期;6-13周歲稱為兒童晚期[2];13-18周歲則被稱作少年或少年兒童。從心理發展看,18周歲前人的身心發展可分兩個階段:依戀期(13周歲以下)與青春期(13-18周歲)。依戀期的兒童身體外形明顯不同於成年人,因弱小所以在心理上對撫養人的依賴性極強,而進入青春期後,身體發育使其身高和體形都更加接近成年人。由於青春期少年具有較好的表達能力,其自我保護能力也相對強於依戀期兒童。故本文的探討對象偏重於13周歲以下兒童的虐待問題,特殊虐待行為會涉及13-18周歲的少年。

虐待兒童簡稱虐童,世界衛生組織將其定義為:對兒童有撫養、監管義務及有操縱權的人,做出足以對兒童的健康、生存、生長發育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行為[3]。據此,有條件實施虐童行為的人大致分為3種:第一,對兒童有法定撫養和監護義務的人,首推父母,其次是有血緣關係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監管人,一般是受父母委託照看兒童的人員;第三,有操縱權的人,這類人員範圍較廣,難以界定,泛指在一定時間、空間內可全權控制兒童行動的人。事實上,這3種人都有可能對兒童實施虐待。

國際兒童虐待常務委員會將兒童虐待分為4種:第一,兒童忽視,即拒絕提供人的身體、情感和智力能力發展需要的基本要素,使兒童體質虛弱、營養和發育不良。第二,精神或情感虐待,即持續地在情感上虐待兒童,對兒童的情感發展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第三,身體虐待,即故意用強力對兒童實施暴力,如打、抖、咬、踢、燙、燒、毒害、窒息等,令其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也包括製造病態,如製作假血尿、假髮燒、用不當藥物致其嘔吐等,讓兒童接受不必要的醫療程序、測試和操作。

第四,性虐待,即脅迫或誘騙兒童發生性行為,猥褻或以器具傷害兒童私處,包括身體上的接觸如強姦和非接觸式性侵害如讓兒童觀看色情製品。上述4種虐待行為可能交叉發生[4]。另有研究者根據美國司法部的兒童被害救助機構的調查報告對兒童虐待進行了更詳細的劃分(見下頁表1[5])。

當然,虐待兒童的界定還與國家或地區的歷史、民俗、文化和教育理念等有關,因此這個概念的邊界在現實中並不十分清晰。例如,超過一定程度的管教可能會被視為「身體虐待」,而過於放縱的不管不教則被視為「忽視虐待」,所以相對嚴謹的「虐待」界定還需考察法律的規定。

中國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並在1991年就出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律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有:家庭暴力、體罰、變相體罰,虐待、遺棄,溺嬰和殘害嬰兒,歧視,侮辱人格尊嚴、傳播淫穢信息等。《刑法》專門規定了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強姦和猥褻兒童罪、遺棄罪、侮辱罪等,適用於危害兒童身體健康的虐待行為、姦淫和侵犯兒童人格的性虐行為、拒絕扶養的忽視行為、公然貶損兒童人格的精神虐待行為等,涵蓋了發生在家庭、機構、社會領域內的各種虐待兒童行為;對未達到嚴重危害程度的行為由行政法給予懲戒,民事法、社會法也規定了對受害兒童的救濟。

表1.虐待和忽視兒童的種類與定義

(二)

虐待兒童的特點

第一、年齡越小易虐性越高。兒童被虐待與年齡有密切的關係。年齡越小越容易受到虐待

且被發現的機率越低。根據2000年美國的一項統計,90%的受虐兒童在5歲以下;虐待致死的案件中,77%是3歲以下兒童[6]。我國香港一項對359名父親、660名母親和16歲以下孩子的調查發現,每1 000名兒童中有526名遭受過輕微暴力,461名兒童遭受過重度暴力,3-6歲兒童遭受輕度和重度暴力的比例最高[7]。我國內地一項針對8個省份農村兒童的調查顯示,0-6歲的農村兒童被忽視頻率和程度較高,其中3-6歲兒童被忽視率高達53.8%[8]。

第二,重複多發與可轉換。心理實驗證實:若初次或初期行為沒有被制止,其重複發生的機率和頻率會逐漸上升並嚴重化[9]。虐童行為亦如此。Feiring等人對美國96名被性虐兒童和73名被性虐少年的一項調查顯示,有30%的人受過1次性虐待,38%的人受過2–9次,32%的兒童受過10次以上[10]。第一次虐童行為一旦得逞且未被告發或未被發現,被害兒童的柔弱、恐懼、服從、易於控制的生理心理特點極可能強化加害人實施下一次行為的動機。有的加害人由於自身心理問題、人格異常等原因造成了虐待嗜好,其虐待行為和經驗反覆強化了他們的嗜好,使之陷入慣性和循環中難以自拔;受害兒童也會因無力反抗而產生習得性適應,多次發生後,虐待就變得極其自然,形成由偶然發生到常規固定的虐待關係。

第三,加害方式多樣且有迷惑性。兒童虐待並非都是打罵、斥責、拒絕給予等暴力或忽略性傷害,還包括容易被混淆為喜愛的特殊傷害,如戀童癖患者對兒童身體特殊部位的撫摸接觸、看護者給兒童洗澡時對其特定部位的掐和捏等。戀童者往往表現出「對兒童的喜愛」。在亂倫性虐待中,加害的父親往往表現出對受害兒童的關愛和喜愛,令兒童不由自主地接受錯位的愛,甚至與女性照顧成員產生競爭關係[11]。兒童對愛的需求被加害人利用,對身體界限尚感模糊的兒童並不能清楚地辨識父親的愛與性侵犯之間的區別,而外界也很少懷疑代際之間的親密關係可能存在倫理危險。

第四,被發現和取證難。虐童行為往往只在施虐者與兒童單獨或密切接觸的情境下發生。施虐者與受害兒童的熟悉程度越高,虐童行為越不易被發現。Feiring等人就性侵兒童的調查顯示,侵害人為父母的佔35%,為親屬的佔27%,為熟人的佔36%,為陌生人只佔2%[12]。在家庭和具有類似家庭功能的機構內對兒童的養育屬於系統內互動關係,撫養人對兒童的養育和成長負責,外人一般不會介入。虐童的隱秘性對兒童保護提出了挑戰,虐待行為可能長時間存在卻難以被發現更談不上認定了。例如,孩子在幼兒園被喂芥末,兒童當時的痛苦感受可想而知,但孩子即使當天回家訴說也難以取證。針扎虐待也一樣,有的父母在其他父母提醒下細心查找才發現孩子身上的疑似針點瘢痕。有的傷害被發現後去找醫生做鑒定,醫生也感到出具醫學證明比較困難。例如,幼兒疑似被猥褻,醫生只能看到相隔幾小時之後的輕微摩擦性紅腫,但不能確定是孩子內褲摩擦或大小便後別人幫助擦凈時手重摩擦,還是別有用心的猥褻摩擦造成的。這些都對及時制裁虐童行為帶來了難題。

第五,兒童防範意識差且表達困難。從被發現過程看,多數虐童行為是事後被偶然發現。許多兒童最初表現為拒絕見某人、去幼兒園或離開親人,但是這種拒絕經常被家長視為依戀或任性的表現。6歲以下的幼兒表達他們的痛苦或感受時,常常不能選擇準確的詞語,不能有序地回憶受侵害的前後過程。由於認知水平有限,他們在表述一起事件時經常主語混亂,甚至出現「故事性」敘述。兒童表達能力有限,他們在表達一種感受時容易出現「驢唇不對馬嘴」的情況,這時很容易讓父母焦慮萬分,真假難辨。由於兒童認知及表達能力有限。因此,許多國家一般不認可5歲以下孩子的證詞和兒童證人的證明能力。然而,由於虐童案件不斷增多,出於打擊虐童犯罪的需要,英、美等國將兒童作證的年齡放寬到3歲,並且就兒童作證建立了一套特殊的詢問機制。

二、虐待對兒童的身心影響

(一)

對兒童身心的當前傷害

1.身體層面

身體虐待可能造成兒童營養不良、骨折、軟組織損傷、皮膚燒傷、器官功能性的傷害、知覺障礙等傷害,甚至導致殘疾或死亡。嬰幼兒腦部損傷是一種常見的虐待損傷。看護人因為不能忍受兒童哭鬧而劇烈地搖晃兒童,可能會切斷孩子連接額前葉與深層腦結構的80%的白質神經纖維,這種損傷是孩子成年後容易衝動、情緒難以控制的重要原因[13]。遭受性虐待的幼兒則可能出現遺尿、大便失禁、迴避他人接觸等非特異性癥狀。身體虐待與父母對兒童的管教行為密切相關,尤其是6-13歲的兒童,一旦出現惹事、不承認錯誤、撒謊等不良行為,愛之深恨之切的父母急於管教的暴打,可能導致幼兒身體器官或內臟受損甚至死亡。隨著網路的普及,網癮成為少年兒童的常見問題,許多父母在無力改變孩子行為時將其送進一些沒有教育資質的「特殊學校」,這些非正式教育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教育能力與經驗,並採用粗暴的管教方式,結果導致一些體弱少年被虐待致死。

2.腦神經層面

0-6歲是兒童大腦發育最迅速的時期,3歲兒童的腦重已經接近成人的90%,感測中突觸的形成率、語言和高級認知功能的發展值都處於高峰。性虐待、身體虐待及忽視易使兒童控制焦慮和恐懼的神經通路變得敏感,相關大腦區域被頻繁激活,資源被集中在應對生存和環境威脅上,而其他部分如涉及複雜思想功能的區域因缺少足夠的分化則欠發達,因此,虐待所造成的緊張壓力和對神經通路功能的影響打破了心理發展的平衡。「一切心理的成長都是向著更加複雜和穩定的組織水平前進」[14],兒童智力與情感的高級機能本應通過一種平衡狀態的發展而趨向穩定和靈活,但在持續的過度反應或解離狀態下,兒童對各種威脅的預警性的增強,很難讓大腦處於學習整合信息和分化感知組織所需要的專註平靜狀態,由此最終會損害情感感知和認知經驗獲取等能力。

(二)

對兒童身心的久遠傷害

1.虐待越早,心理發展障礙越大

人類的初生兒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節律也不同於成人,看護者經常無法正常作息,睡眠不足是常態,這時,對嬰兒需求性的哭喊能否及時有效的應答就取決於愛的情感水平。缺乏愛的撫養者會對嬰兒的哭喊不睬、不幫其變換體位、不及時清理排泄物、粗暴搖晃嬰兒、對嬰兒蒙頭蓋臉、餵食鎮定藥物等。這些忽視與虐待將使嬰兒出現更為嚴重的哭鬧、拒食、拒眠、拒絕抱起等煩躁表現,讓本就不耐煩的看護者更為憤怒,進而對嬰兒實施更嚴重的粗暴虐待。依戀期被粗暴虐待會讓尚無自我意識的兒童將所有的痛苦都存留在潛意識中亦即神經系統內,並成為個體對外界憤怒反應或暴躁表現的生理背景。許多人在成年後一遇刺激就反應過度、出現可怕的暴躁行為,大多源於這種早期撫養背景。

依戀期虐待的另一結果是,兒童在對外需求遭到拒絕後出現退縮或迴避性反應,這多見於忽視性撫養。幼兒不再對外求助,變得麻木、冷漠,缺乏與他人互動的內在動力。這種「無視與無求」會導致兒童無法發展「自我」。弗洛伊德曾提出「人格與我」的發展關係:第一個我是「本我」,遵循快樂原則行事,表現為任意任性;第二個我是「自我」,遵循現實原則行事,表現為審時度勢;第三個我是「超我」,遵循理性原則行事,表現為良知自律。「自我」既有自我保護功能又有適應外界功能。「因為不服從『現實』的旨意,便不能求得所需要的對象,便不免於死亡。」[15]人格中的「自我」如果不發展,兒童就會出現各種停滯於「本我」的表現:不在乎外界要求、對他人不理不睬、不去理解別人、行為任意自主,由此不能發展到更高層面的「超我」、形成完整的人格。拒絕與人互動還會導致兒童的言語發育受到阻礙。語言是思維活動憑藉的符號系統,如果符號系統不夠發達,人的思維就會變得簡單、僵化或遲鈍,成年後容易固執或偏執,做事頭腦簡單。

除影響認知能力發展外,依戀期虐待還會造成兒童情感發展障礙。由於遭受虐待的嬰幼兒對人不信任、迴避他人目光、拒絕與人交談,因此虐待會延遲兒童「人知覺」的發展。對人的知覺一旦發展受阻,就會導致讀不懂別人非言語的情感表達如表情、動作等的含義,這時在人際交往中就容易出現「低情商」的行為,進而產生各種人際關係的困擾;當進入婚戀期時,個體還會因情商低而戀愛睏難,或在處理家庭關係方面遇到挫折導致婚姻破裂。一個人在遇到婚戀、職場人際關係困擾等多重挫折後就容易對身邊人以及所有人產生憤怒和敵意,進而實施報復性的暴力攻擊。有關濫殺犯罪的實案研究證實了這類心路歷程[16]。犯罪心理學對大量個案進行研究後也發現,個體成年後的人格扭曲、性情暴躁、性變態等行為和癥狀,究其原因大多與其生命早期被忽視或虐待的經歷有關。

2.早年被虐,成年易患精神疾病

人的心理活動發生的生理基礎是神經系統。研究心理問題必須研究神經系統的功能與特點。神經細胞以興奮或抑制的方式支撐各種心理活動並隨後留下痕迹,這些痕迹被稱為記憶。通常有意識的記憶發生在大腦皮層,還有一種記憶被稱為「內隱記憶」則可發生在神經系統的各個部分,包括軀體內的植物神經系統(也稱自主神經系統)。內隱記憶不需要意識或以有意回憶為條件即可對當前任務自動產生影響。早年遭受虐待形成的軀體痛苦記憶、神經緊張記憶及恐懼記憶都會潛伏在軀體神經系統內。這種潛伏的時間可能很長。這一問題的旁證是精神分析對神經症的解釋。神經症是指缺乏器質性病變卻有功能性癥狀的病症,大多神經症病人都有過心理歷程受阻、慾望或興奮被壓抑的經歷。多餘的動作即神經癥候,就是這種未完成的情結以另一種方式的表達。

因早年被虐待的痛苦而形成的內隱記憶,在個體成年後遇到生活壓力、失敗挫折等痛苦時很容易被喚醒,一旦喚醒則「新仇舊恨」一起爆發,強度可想而知。臨床醫學也發現,兒童的被虐待經歷是許多精神病理癥狀和疾病發生的重要前因,包括焦慮症、躁鬱症、精神分裂症等,相對平和的表現則是長期免疫功能紊亂、肥胖(貪吃被精神分析解釋為早年飢餓補償表現)等[17]。

澳大利亞一項對童年時代遭受過性虐待的成年男性的心理調查證實,受害人成年後自殺意念出現的次數是一般人群的110倍,他們更容易使用毒品和酒精[18]。大量的受害人在長大後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鬱症,成為「虐待者的囚徒」[19]。另外,在兒童期經歷性虐待的男性成年後更容易發生易感染HIV的高風險性行為[20]。兒童虐待還會產生一種被稱作人格障礙的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美國紐約州的一項調查顯示,受虐兒童患人格障礙的比例高出普通人群4倍[21]。

3.虐待行為可代際複製

當多種虐待疊加時,對兒童的身心損害會更為嚴重,如重複的性虐待和身體虐待會增加被害兒童長期心理混亂的危險[22]。這種長期心理混亂可在代際之間複製或傳遞,以集體無意識的形式存在。現實中許多案例可證明這一點。2017年10月底,美國著名演員、獲過奧斯卡影帝獎的凱文斯派西(Kevin Spacey)以下簡稱凱文被指控性侵多人包括14歲的男孩。凱文被指控後,凱文的哥哥蘭道爾說出了他們家的秘密。他認為,這一切都要怪罪他們的父親。他們的父親是一個把希特勒視為偶像的變態者,全家都因父親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哥哥12歲後遭到父親長達4年的性侵,還伴隨著毒打。他想過吞槍自盡,但想到如果自己死了弟弟就要受害,因此放棄了自殺的想法。那時凱文年紀還小,不會反抗,但已經開始封閉自己。最後,由於受不了父親的毒打,凱文和姐姐在18歲時選擇離家出走。3個孩子從小在不健康的環境下長大。哥哥經歷了3次婚姻和40次戀情,而且至今不敢要自己的孩子,他害怕自己繼承了「性捕食者基因」,會像他們的父親一樣對孩子進行性侵。如今父母早已不在人世,凱文也改掉了父親的姓氏,但可悲的是,凱文即使在哥哥的保護下沒有遭受父親的侵害,如今成年後仍然出現他父親同樣的行為[23]。

有關家庭暴力的研究也指出,暴力行為可以代際傳遞。施虐者在童年期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研究者指出,與其他的犯罪人相比,有強烈暴力傾向的犯罪人可能在童年期經受過更多嚴重而頻繁的身體虐待,他們的父母可能兇悍和苛刻。那些長大後容易虐待他人的人往往是因為他們曾經被虐待過。「暴力循環假說」由此被提出[24]。

三、虐童行為的成因

虐童行為的成因是對虐待兒童心理的產生和行為的實施起誘發、推動和助長作用的因素,虐待行為的發生一定是各種因素交織互動的結果。

(一)

虐童的環境因素

1.間接環境因素(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

人是環境的產物,人類的許多行為與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自然環境看似與虐童沒有任何關係,但是,自然環境會影響生活環境,影響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在自然資源富饒的地方人們的生活壓力相對較小,人們在養育孩子上可以有更充裕的時間和充足的精力,豐衣足食可讓父母對子女有更多的耐心;相反,貧瘠的自然環境使人們承受著更大的經濟壓力,造成社會貧困、福利低下、性別或地位不平等。

自然環境不僅影響著社會環境,而且還可能影響具體的家庭生活,成為兒童被忽視與虐待的影響因素。印度曾發生大範圍的虐童事件,研究者調查後發現,原因之一是社會無力提供基本衛生條件、沒有提供優質的幼兒教育設施。一項針對香港貧窮街區兒童身體虐待情況的調查顯示:失業、缺乏穩定的收入、缺乏系統支持或社區資源等都會對貧困家庭造成衝擊,進而引發對兒童的虐待[25]。

2.直接環境因素(包括家庭與看護機構)

家庭是人類自身繁衍和生活的基本場所,也是兒童成長與看護的重要場所。然而,受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以及經濟文化等的影響,家庭可能發生各種問題:父母爭吵、離異、外出,單親家庭親情缺失,極度貧困帶來種種壓力,有的富裕家庭則以錢買養、依戀關係混亂。家庭結構不全、家庭功能缺失、家庭關係混亂都有可能使沒有自我生存能力、依戀親情的兒童遭受巨大的傷害。2017年一項對違法未成年人的調查發現,12歲之前非親生父母撫養的人數超過1/3(佔36.2%),12歲前更換撫養人在2次以上的人佔17.1%;選擇「父親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孩子」的佔19.3%,選擇「母親經常發脾氣無故打罵孩子」的佔7.8%[26]。

看護機構一般從事對學齡前兒童進行非親屬關係的看護,常見的看護機構有養育院、幼兒園、臨時看管場所、學前教育機構等。由於幼兒仍處於依戀期,幼兒對臨時看護人經常表現出明顯的抗拒,這增加了看護難度,因此看護機構中更容易發生虐童行為。近年來虐童事件頻發,近期媒體曝光的就有溫嶺幼兒園、上海攜程幼兒園、吉林和北京紅黃藍幼兒園等。據不完全統計,自2010年以來,僅媒體和網路曝光的幼教機構發生的虐童或疑似虐童事件已超過60起。

還有一類看護機構是兒童福利機構,即向特殊兒童提供救助和服務的機構,包括孤兒學校、兒童村[27],以及宗教慈善機構開辦的兒童社會福利院,如天主教兒童之家等。它們主要照看身患殘疾、智障、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缺少家庭支持的兒童。一些孤兒、棄嬰、流浪兒童也被送到這些機構。這類兒童更為脆弱,身心傷殘令他們的發展潛能有所缺失。兒童福利機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虐童的情形。20世紀80年代末澳大利亞在各州開展的一項虐童分布調查發現,16%-18%的性虐兒童者是兒童福利組織中的志願者、輔助人員;各種兒童組織中受害兒童的人數占受害兒童總數的60%-75%(見表2[28])。

宗教看護機構中也屢屢出現性虐兒童的事件。德國及歐洲天主教會神職人員都曾被曝性虐兒童。如1997年「基督軍團」創始人馬西勒戀童案件、2011年德國雷根斯堡唱詩班虐童案件[29]。20世紀80年代,至少有400名神職人員受到性虐兒童的指控。兒童福利組織鑒於其社會福利性,需要大量志願者參與兒童照顧、監護和教學活動,這為戀童者提供了接觸兒童的機會和便利,從而易發生性侵兒童的案件。

虐童的個人因素

施虐者的個人因素比環境因素更為複雜,除個人成長背景決定的人格、性格等之外,個人的能力與應對力、情緒及其控制力、生活的壓力也會影響其對孩子的態度。

1.個人能力與應對力

能力包括以遺傳為主的智力和後天習得的技能。智力可通過人的學業成績和學歷水平顯現出來。一般而言,一個人的學歷越高,不僅可以證明其越聰明,還可使他具備越高的職業水準和收入水平,進而決定其擁有越好的生活條件。相反,學歷較低的人往往在應對生活方面,面臨更多的艱難和挫折。除智力外,出色的技能往往也能提高人的收入水平。技能的習得不同於智能,更多依賴後天的吃苦耐勞和努力付出,而能吃苦耐勞的人大多練就了一定的耐性。無論智力還是技能都可以一定程度上決定人在遇到生活困難時處理的方式和應對的水平。一般而言,聰明的人更容易想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有耐性的人更善於堅持或不急躁。相反,缺乏智慧又無耐性的人在處理生活麻煩時,因想不出好辦法或沒有耐性更容易急躁和採取簡單粗暴的應對方式。撫養「人的後代」本身就是一件極為辛苦並複雜的事情,除了投入愛的情感,還必須有耐心和智慧。許多虐待孩子的父母因為缺乏職業能力、生活壓力大,一旦遇到孩子不聽話或令其心煩時就會採取簡單粗暴甚至虐待的方式進行管教。觀察幼兒園裡虐童的幼師也可發現,他們往往缺乏應對幼兒不聽話、哭鬧不止的經驗,在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採取了虐待的方式。台灣一項研究發現,虐待兒童者往往具有相似的人格特點:他們缺乏耐心、自控力不足、自尊心低、性情粗暴、充滿失敗感等[30]。

2.個人情緒與生活壓力

情緒是基於個人需要滿足情況的心理體驗和外部反應。好的情緒讓人有好脾氣,但在較大的生活壓力面前,人的情緒控制就較為困難,例如,面臨失業、收入低卻開銷大、婚戀不順甚至女性月經期都會使人出現較大的情緒波動。情緒的釋放有時會溢出個人範圍,遷移到身邊無辜者身上,弱小的孩子經常成為這種不良情緒釋放的出氣筒。有的母親虐待孩子是因為與孩子的父親經常爭吵、冷戰、分居或發現其有外遇;有的幼師虐待兒童是因為長期承受的生活壓力和潛在的心理緊張,原因不勝枚舉。這類現象在兒童性侵中也大量存在。戀童癖常常源於在成年女性面前找不到自尊、缺乏自信和被動攻擊型人格。當戀童癖患者將性的滿足轉移到不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對他們沒有威脅的兒童身上時,就可從中獲得生理需要和某種心理需求的滿足。這類滿足導致其再犯的危險性增高

結 語

虐待兒童的原因非常複雜。探求原因對於虐童現象治理對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基於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幾點治理建議。

第一,一個國家無論經濟如何發展,其強大與否仍然與社會中個體的身心素質密切相關。

兒童的撫養水平可決定一個民族的未來甚至國家的興衰。全社會都要高度重視兒童保護的落實,警惕可能發生虐童的角落,通過立法健全兒童保護的法律保障。國家對兒童保護和養育方面的投入實際上是對國家軟實力的投入。

第二,養育人的後代不僅需要愛心和耐心,更需要提前學習和了解專業知識、技巧。兒童的生長和發育具有階段性與遞進性,一旦錯過關鍵期就難以補救。建議將「養育」作為「人生髮展」課程之一列進中等教育課堂,對所有公民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二十歲之前開展普及性教育。

第三,要形成一種共識:保護兒童是所有成年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對虐待兒童零容忍。

無論是誰,一旦發現父母、替代撫養人、看護機構工作人員等存在忽視、虐待兒童的可能,都應儘快向兒童保護機構報告或向警方報案。

第四,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如美國的虐待兒童強制報告制度和介入調查制度,完善我國虐童事件處置的司法程序。設立標準化的救濟程序和採取協議處理方式,完善兒童保護的專項法律規定以及社會福利配套制度,突破資源缺乏和設施不足帶來的保護局限,通過各種力量發現並制止所有對兒童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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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文 獻 ]

[1][5][24]柯特·R 安妮·M:《犯罪心理學》,李玫瑾等譯,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17年版,第278、278、2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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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李玫瑾:《濫殺犯罪實案研究》,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

[17]Cicchetti. child maltreatment, attachment and psychopatld,relations, Word Psychiatry, Vol. 15, No. 2(2016),p.9.

[18]O"Leary, P. and Gould, N.,Men Who WereSexually Abused in Childhood and Subsequent Suicidal Ideation: CommunityComparison, Explanations and Practice Implications,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Work , 39, pp. 950-968.

[19]Alexander D. Hill and Chi-Dooh Li,A CurrentChurch-State Battleground: Requiring Clergy to Report Child Abuse, Journal ofChurch and State, Vol. 32, No. 4 (AUTUMN 1990), p. 801.

[20]Kalichman, S., Sikkema, K., DiFonzo, K., Luke, W. and Austin, J.Emotional Adjustment in Survivors of Sexual Assault Living with HF V- AIDS,Journal of Traumatic Stress, 15(4), pp. 289-296.

[22]Laura E. Baker:《嬰兒、兒童和青少年》,桑標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56頁。

[23]《「美國總統」想用出櫃掩蓋性侵醜聞?》,http://www.sohu.com/a/201547172_761954

[27]楊翠迎:《社會保障學》,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382頁。

[28]Geoffrey Partington,Schools and Child Abuse,The AustralianQuarterly, Vol. 60, No. 3 (Spring, 1988), p.350.

[29]許志偉:《基督教思想評論》(第16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6-178頁。

[30]紀琍琍紀櫻珍等:《兒童虐待及防治》,載《醫學雜誌》(台北),2007年第7期。

本文發表於《中國青年社會科學》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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