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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東違規減持不僅要嚴罰還要培訓

4月10日,北京證監局對聯想投資有限公司減持綠盟科技的違規行為出具警示函,此前一天,上海證監局對交大昂立原董事兼副總裁葛劍秋的違規減持出具警示函。筆者認為,股東正常減持本無可厚非,但違規減持則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很多違規減持也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股東或相關人員法律意識的淡薄,這也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如何提高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規範良好的減持制度安排,對於穩定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監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一整套規則體系,規制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其他相關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確立了以鎖定期安排和後續減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為基礎的減持制度。

雖然減持規定的規則都很清晰明確,但是,仍有一些股東對這些規則視而不見,公然違反規則減持。違規減持的情況可以分兩種:一種情況是「明知故犯」,明知道是違法的,但心存僥倖,即使被發現了也是談談話、出具警示函,對違法者來說沒有太大的震懾;另一種情況是法律意識淡薄,對證券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嚴重認識不足,不知道自己是在違規減持。

筆者認為,對於上面的兩種情況,可以從兩方面完善:一是應執行嚴厲的懲罰措施,因為違規成本太低,才導致有些高管和股東故意為之。從歐美和我國香港的經驗來看,該地區上市企業股東雖然也有減持之前進行公告的程序,但企業相對而言擁有很大的自主權,包括定價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對違規代持、減持,或定增中發生利益輸送的行為監管非常嚴格,懲罰也十分嚴厲,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充分且透明。二是需要提高上市公司股東的法律意識,加強法律培訓,使相關人員充分認識違規減持的危害性,提高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切實做到」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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