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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不同時qi婦女地位的起伏

在我們的印象中,中國古代女人的地位是比較低下的,賤內、內人」等都是對古代婦女的代稱。記得上初中時,有一次語文老師講了古代這樣一個對話:「有一個人去串門,敲門問道:有人嗎?結果聽到屋內一個婦人應到:沒人。」雖然這個例子很擴張,但卻嚴重影響了我們對古代女人地位的認知。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先秦時期

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當時人們的居住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游牧式」,一種是「從妻居」。甚至到了商朝,也是有多個父親和多個母親共居,依然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所以說夏商時期,女人的地位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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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開始,依據「周禮」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至此,已婚婦女地位開始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持取決於丈夫的喜惡。丈夫願意維持,她是丈夫的附庸;不願意維持,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詩經》里描述當時棄婦悲戚之聲的就有很多,比如《邶風●谷風》、《邶風●日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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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連年征戰、人口損失慘重,婚姻所承載的繁衍生息的重任高於一切。於是,青年男女私奔、遺孀再嫁等都被默許,這在周朝基本是不可能的。

秦漢時期

到了秦朝,法家思想的推崇,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相對受到忽視。因而女人的地位有所提高,在某些方面還可以與丈夫平起平坐,如婦女可以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打妻子和妻子毆打丈夫同罪等等。從「夫死而妻自嫁,取者無罪」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婦女再嫁的問題也是被允許的。

直到西漢武帝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成為正統。儒家所推崇的道德禮法又開始發揮自己的影響力。兩漢時期的儒學家和官僚開始拿出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的進一步否定的評價,並且頒布旌表守節霜婦的舉動,不過,這並未完全約束人們的社會行為。《孔雀東南飛》中就出現了劉蘭芝被棄歸家後多人上門提親的故事。可見在當時民間棄女再嫁也不是什麼羞恥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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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期,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繁衍生息,統治者對婦女再婚為題給予了寬鬆的政策,基本上是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比如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來就是袁紹兒子袁熙的妻子,袁紹被曹氏打敗後,歸於曹丕。西晉統一全國後,道德禮法在短時間內有所抬頭,官方意思形態中對遺孀守節進行褒獎,以此對遺孀改嫁進行道德約束,但民間改嫁現象還是時有發生。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這段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於相對低潮,婦女的地位再次有所提高。東晉時期甚至出現了婦女休夫的現象,遺孀再嫁也更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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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通過幾百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留。因此,隋朝至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問題顯得非常寬容。《新唐書●公主傳》中記載,唐朝中前期公主改嫁者就有25人,其中有5人還3嫁。皇室尚且如此,可見當時民間更是家常便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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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時期

宋朝初立,秉承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再嫁高懷德。大文學家范仲淹隨母改嫁,長大後才認祖歸宗。直到南宋以後,由於程朱理學「存天理,滅人慾」的盛行,在婚姻家庭中,婦女的地位遭到了蔑視。甚至提出了「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元代北方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風俗。隨著元朝的建立,這種習俗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就記載了很多小叔子收嫂的例子。在漢族習俗中,叔嫂成親屬於親屬通姦,在倫理上讓漢人難以接受,而且與當時法律也有所衝突。元代法律規定:「有妻不再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小叔子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不被允許。因此到了元中期,對於收嫂給予了嚴格的限制。如嫂只是訂婚不能收,小叔子有妻不能收,叔嫂年齡相差太大也不能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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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對於婦女的生活和婚姻自由壓制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和「婦女守節而強嫁」整改成一條,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唐宋「居喪嫁娶」判3年徒刑改為打100杖,「婦女守節而強嫁」判刑1年改為打80杖。表面上明朝法律的規定要比唐宋寬鬆,但明朝的法律其實是為了集中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於婚姻這類的私事,則不過多干涉。所以處刑減輕也未必就是婦女可以享受更寬鬆的選擇。《大明律》中也正式在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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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中對於強迫守志遺孀改嫁的問題,做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迫嫁之者,杖八十。妻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遺孀意願強迫其改嫁,而不負法律責任的。這一規定,也絕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而是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封建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器相抗衡了。

這一時期,封建社會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增加了大量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國家律法、尤其是鄉約規範,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打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想要成功的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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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間那大量的貞節牌坊和各地方志中我們可以更真切的了解到,守寡終身、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是多麼的不幸,封建禮教是多麼的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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