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我的私人財富管理之路

我的私人財富管理之路

以前作為資本市場的律師,主要工作是協助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對目標企業的投資,包括盡職調查、投資協議、談判、交割等。在這些大項目的背後,有雙方法務部門以及各個專業中介機構做支撐,有相對規範的交易的流程、文本模版作為指引,面對個人客戶的機會很少,律師執業風險相對較低。

現在,資本市場這塊業務仍然占我整個業務量的一部分,主要聚焦在初創企業融資、股權架構設計、股權轉讓,另外一大半業務內容就是私人財富管理。

同時從事兩部分業務,使我有機會去觀察它們不同的運作模式,相比較之下,我覺得私人財富管理這類業務對於律師的要求會更高。

成為客戶的私人財富管理律師,很大程度是客戶基於對律師的專業的信賴、人品的信任,因為做出的某些安排可能會影響他、家人甚至公司員工的生活,而且很多是非技術的因素,例如家庭成員的關係、家族文化、家族和企業的治理關係等等,只有對這些軟性的東西掌握的情況下,才能夠給客人一個相對比較好的解決方案。所以我覺得私人財富律師對於精準嚴謹、溝通能力的要求更高,當然律師個人的執業風險相對也高。

談到執業風險,我會遇到一些金融機構、信託公司希望律師出具關於客人資金來源合法性法律意見書。以律師所掌握的技術和資源,很難支持我們做一個是與非的判斷,這樣的業務我也不建議律師同仁接手。

其實,現在很多領域需要私人財富管理律師的參與。在涉足私人財富管理領域之初,境內家族信託文件都是信託公司一手包辦,獨立中介機構參與較少,信託方案能否有效保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曾受到一些客戶的質疑。

而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我所熟悉的境內幾家信託公司,均聘請了外部專業家族信託律師、稅務師全程參與前期盡調、方案設計和信託設立工作,包括對已經設立的家族信託,專門委託律師和稅務師出具法律意見和稅務意見書,有些複雜的信託,還建議委託人聘請律師和稅務師擔任長期顧問。

這樣做的好處很多,首先,獨立中介機構的專業性和公信力,讓委託人更放心;其次,獨立中介機構全程參與信託設立工作,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降低了信託公司的成本;再次,由獨立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稅務意見書,讓信託公司分散了經營風險;最後,由獨立中介機構擔任長期顧問,溝通更順暢,運行更穩健,信託更安全。

應該說,律師今後參與私人財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家族信託)的機會越來越多,市場越來越大。

第一次聽說私人財富領域,是在中倫律師事務所工作時。我的主管合伙人曾在新加坡執業,她說起新加坡很多律師的保險柜里都保存著客戶的遺囑,這在中國的執業環境下是不可想像的。在那個時候我對這個領域沒有概念,也不知道律師在這個領域能夠做一些什麼,只是隱約覺得這會是律師專業化發展的一個新領域。

其實在這個領域,律師可以使用的工具非常多,保險、信託、遺囑/協議、家族基金會、家族憲章、身份規劃、稅務籌劃、公司治理、控股架構等等。 那麼到底應該怎麼去掌握?個人認為,在為客戶進行整體籌劃時,能綜合運用各類財富法律管理工具,同時要「精」專於其中的少數幾樣。我自前年開始,在緊張的工作之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加深公司治理的理解,考取香港證券與期貨投資學會頒發的資產管理高級證書,都是基於這個考慮。

然而只有理論沒有實踐不行,我還先後加入了信託公司海外家族辦公室和英國一家保險公司,開展保單結合家族信託的探索。經過長達一年多的培訓、工作,以投資顧問的視角,見識了形形色色的私人銀行產品、費率標準各異的信託架構、良莠不齊的家族辦公室。

想當年,在從事股權投資律師一段時間後就迫不及待加入了PE基金,身份是投資經理(對這段經歷有興趣的朋友可點擊我的另一篇原創文章《客串一回投資人》)。看來我一直都在追求著多種職業體驗,從不疲倦。

基於法律背景,可以綜合婚姻法、繼承法、信託法、保險法、公司法、稅法進行財富規劃,海外留學背景也讓我熟悉國際私法以及法律衝突、跨境稅法征免,自認為擔任顧問的角色還是相當得心應手,而形式上的安排以美元計價的壽險為主,後期進入信託。

結合保險金信託的實踐經驗,總結以下幾點心得體會:

首先資產放保險這殼裡包含生存年金(可作生活費用、重疾補償金、養老金、教育金、傳承金等)、保證現金價值、紅利,將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金受益人的個人或公司或家庭財產或其所有債務或其所欠稅費隔離開來,從而成為法律上的非責任財產(即該財產成為不對外承擔經濟責任的財產)。

由於該信託財產是來源於保單收益,在信託受益人同時為保險受益人的情況下,對信託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歐美加均是如此作法)。注意:只限於保險受益人同信託受益人才可免所得稅!

由於既加了保險這層殼,又進入信託後,所以既有別於個人的其它固有資產也有別於信託公司的公司自身財產。不進入信託公司的公司自身資產財務報表,即不入信託公司自身資產負債表,只進專戶帳,既不償付個人債務或稅,也不可用來償付信託公司與該筆信託業務無關的債務或稅費,是中立的非責任財產。

對指定的私密受益人沒有法律限制,信託資產是不受信託受益人婚內任一方或共同債務連累的財產(別的個人財產即使是婚前個人財產或大多數婚前保險資產也會受婚內個人或共同債務連累……)。

謝謝您耐心看到這裡,文末有彩蛋哦……

最後,分享我對於財富管理工具的一點思考。

1 保險

保險的應用範圍最廣。

基於保險金免稅、且可以指定受益人的獨特優勢,保險工具得以在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大展身手。雖然需要支付現金作為代價,但保單(尤其是大額人壽保單)在巨額財富傳承中「融資」功能的作用也很大。

同時,壽險也可以實現現金流的周轉。之前給移民加拿大的客戶做保單,把報告給到客戶,客戶嚇了一跳,如果有不測,兩套溫哥華的房產,有一套可以豁免,另一套視作出售,兒子需要交稅(BC省+聯邦稅=47.7%)。兒子拿什麼去交?最好的方法就是壽險工具安排。

另外,再深入談一個紅利所得問題。大陸客戶的心愿是已完稅的財富不希望在境外理財時再交稅,但他們往往表達成能否避稅,其實質即購買的金融產品衍生的收益能不能不交稅?

以香港保險為例,保單持有人(投保人)領取紅利(歸元、特別紅利),受保人(被保險人)只是標杆(在現金流上沒有體現),受益人有身故賠償金。

以上這些當事人獲得的收入在香港都不需要納稅。

而在大陸層面:

身故賠償金——世界主流都不算收入,談不上報稅;

紅利——中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保險公司領取的紅利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論:客戶辛苦創造的財富,通過香港保險公司再次創造的利潤,不用交稅,可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2 信託

長期以來,國內信託業的產品,大多實際是理財性的產品銷售,特別是68家持牌公司的經營性信託產品,與我們私人財富法律管理工具有很大不同。

相對國內信託,境外信託的優點在於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百年經驗的積累以及信託所在地政府態度的積極。

3 移民

只要有一名成員移民,就會涉及婚姻、繼承、財產管理的涉外因素,必然會涉及一系列基於身份和涉外管轄、不同法域的財產保障、安全與傳承處理問題。針對不同法律(稅收、財產權屬爭議處理等因素)設計不同財富配置規劃,才能使巨額財產保值、增值的全盤性安全和保障大大提升。

4 重組

根據有關數據統計,企業家一代身故向二代傳承後,企業的市值通常會縮水4成以上。很多東西,是二代企業家不能繼承的(如影響力、人脈)。通過一層法人公司對目標公司持股,或能緩衝一代身故對目標公司的影響,更能直接避免目標公司股東層面發生變化,以及緩衝相應的稅收問題。

從跨境的角度來說,如果目標公司在國內,境外公司通過股權構架或VIE架構持有境內目標公司股權,可以使管轄權移轉,也是財富安全傳承和財富保障的選擇。

綜合解決方案示例:

陳氏家族企業中的A公司為內資企業,成立至今已5年多,以生產、銷售竹製品為主營業務,股東為陳總及妻子李某二人,陳總持有A公司70%股權,李某持有30%股權,夫妻二人均不到六十歲,目前兒子在美國讀書。因2017年底妻子李某取得了美國國籍,A公司銷售團隊業績突出,全國已有20多個銷售網點,市場發展前景不錯,部分骨幹要求持有A公司股權,A公司提出了5年上市規劃,且因A公司的廠房將面臨拆遷,陳總有了財富傳承的需求。

1

合理的股權設計

因李某已經取得了美籍身份,先由李某在開曼群島設立全資持有的B公司,B公司在開曼群島不會有實際經營,可先設成豁免公司,獲得保證豁免公司註冊之後20年不用繳納任何稅賦 ( 雖然現在開沒有任何稅賦),且當地工商年度申報要求較低,股東資料披露簡單,所以設成豁免公司較為合適,今後可根據公司業務狀況變更公司性質。離岸架構也應做到稅務透明,開曼群島即使列入《歐盟為稅務之目的的非合作區域名單》簡稱「歐盟黑名單」中,因B公司並非金融機構,且今後不大可能與歐盟國家開展經營活動,不會受「歐盟黑名單」要求的稅務透明化、公平化的影響。

之後以B公司全資在香港設立C公司,由香港C公司作為A公司外資股東,一次性受讓李某30%的股權,因外資持股超過25%以上,A公司可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在李某取得美籍身份後,原來的A公司是不用變更為中外合資的,但因為發生了外資股權併購事項,A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在未來有上市計劃,而中外合資企業形式目前只能是有限公司,根據商務部2015年10月28日修正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A公司如由中外合資申請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並且由C公司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之一,與其他股東簽訂協議、章程,報商務廳審批,之後再由市場監督部門完成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登記工作,從而成為未來上市主體。

為了激勵員工,由陳總及團隊骨幹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受讓陳總12%的股權,考慮到李某為外籍身份,不再作為合夥企業的成員。另外陳總兒子現是中籍身份,以後將回國接班,故由陳總轉讓5%的股權給兒子。

股權轉讓後示意圖

2

股權轉讓環節稅務透明

李某在本次股權轉讓中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在國內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之間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美國不再徵收該方面的所得稅。因A公司土地、廠房資產佔總資產比例已超過20%,且近年增值較大,故A公司需委託中介完成土地資產評估核定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價款的依據,而不能以雙方議定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去逃避稅務。那為什麼要一次性轉讓而不是分次轉讓李某名下的股權?這也是基於A公司目前發展形式較好,以後股權將不斷增值,分次轉讓稅收成本將進一步增加,所以先一次性完成轉讓。另外,陳總與兒子直系親屬之間可以以非公允價格(不用按照評估價格)平價轉讓,但如果溢價轉讓的,則溢價部分仍應由陳總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李某為中國、美國稅務居民,應遵守中美之間FATCA條款的約束,做好稅務申報、繳納工作。開曼群島是2017年、香港是2018年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首次交換管轄區,B公司、C公司、李某的金融賬戶均受CRS相關規定的約束,各自均應做好稅務申報、金融賬戶申報工作,真正做到「安全財富」。

備註:在重組架構中最為關鍵的問題就在於如何完成資產出境,也即將境內運營企業的股權從自然人股東名下或國內持股公司名下轉移至境外持股結構下。

在2006年之前,這樣的操作非常容易,由境外公司收購境內企業即可,收購價格甚至可以是名義價格。但是在2006年,商務部等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暫行規定》(「10號文」),將此種模式完全堵死。

10號文的的第11條規定如下:「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目前最常見的做法是控制人變更國籍,即此方案中李某的身份安排。

5 基金會

我測算過: 只要一企業的稅前利潤每500萬左右即可用節稅(單所得稅一項本應按25%交75萬)的錢扣除自己設立的基金會基金額的8%用於慈善支出後,還可為自己控制的基金會額外節餘近幾十萬。

如利潤5000萬的公司,可用節稅的該幾百萬節稅額買大額保單或設立保險金信託,該基金會理事長可由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基金會按規定可合法支出10%(如金額夠大,實際上實際控制人的日常開支還用不完這10%),另股權進入慈善信託,則股權收益或分紅可免所得稅),即可達到公司或個人都不用額外出資作慈善的效果,避債節稅的同時做慈善,這往往也是很多外國企業採用的。

進一步分享操作細節:

按照2016年9月生效的《慈善法》的規定,家族慈善家們可用免稅或節稅來的資金取得收益來做慈善事業,其公司或個人作為委託人(設立人)設立慈善基金或慈善信託後(還可抵扣他們的企業或個人所得稅),再指定受託人即信託公司或自己設立的慈善基金會(該公司或個人註冊資金200萬即可成立慈善基金會)或委託兩者同時為受託人(慈善法允許兩者可同時或單獨為受託人,也可讓基金會受託管理或執行項目),把該慈善信託的資金再定向投保或作保險金信託每年取得的收益(可找一基金會作為該項目執行人)又可進入慈善基金,滿足他們持續永久地(理論上可100年)作慈善事業,而不是象過去捐款一次,就只可用作一次慈善,這樣可作超過100年慈善事業。

總結:如每年用免稅或節稅出的資金買大額保單或生存金信託和身故金信託,產生的收益作日常開支或慈善事業即可,永恆留存慈善基金的本金。並比直接捐贈,每年可節省8%到9.2%的行政費用(相當於從本要交而不用交的稅或節省的費用中支付),另可合法免稅費地支出10%的費用作家庭足夠開支。

後記

在距離市場最近的一年,通宵達旦為客戶制訂財富管理方案,經過反覆溝通,最終客戶認可自己的方案,那種滿足感是任何物質回報不可替代的。

在距離大海最近的地方,買到了以前想都不敢想的物業,這也算是從事私人財富管理的意外收穫吧。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我的文章《原創|趁一切還來得及》。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陳焰律師說財富 的精彩文章:

TAG:陳焰律師說財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