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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好成績不該是嚇出來的

針對網曝「河南沁陽一中為實現升學率目標與部分學生簽訂保證書,將把模擬考試不過二本線的學生勸退」一事,4月11日澎湃新聞報道稱,10日該校副校長向其表示,「保證書」針對的僅是高一年級暫未上二本線的少部分學生,而且僅是一種象徵性的促進學生努力學習的手段,校方沒有簽字,更沒有蓋章,不會有學生因此被勸退。他表示學校有不妥之處,但強調初衷「真是為了學生」。

沒有理由不相信副校長的表態,而且在高考分數決定能否上大學的規則之下,對學校的做法不能簡單地歸因於「實現升學率」,畢竟分數和一個高中生的命運息息相關。然而,分數畢竟是要學生考出來的。提高成績是站在學校教育成績的立場上,還是為學生著想的立場上,二者性質卻大不相同。這是此事值得我們深究的原因。

想探個究竟,得圍繞這份保證書來,其中被爭議的內容有兩點——「認真學習,追求進步,在學校組織的大型聯考、焦作統考中,本人分數保證在一本線以下50分以上(或年級名次進步50名以上),如連續兩次不能達到此分數底線,但超過本科劃線,自願轉入沁陽市覃懷中學學習;如低於本科劃線,願意接受學校作出的勸退處理。」「自我加壓,信守承諾,如以上兩條沒有做到,我願接受學校的處理,不再申請學校退還所交費用。」

後者涉及侵犯學生的財產權,不言而喻。筆者想重點分析一下前者。它涉及轉學和勸退的條件。這實際上是兩個懲戒性的處分規定——它在學生學習成績沒有達到一定水平時(要件)作出了負面評價,結果是以自願的形式轉學和接受勸退(效果)。可否放棄已有的學習權利,屬於學生(還有未成年學生家長)的處分權,尤其是在義務教育階段後,但必須是基於學生自己的本意。試問哪個學生真的願意因為成績還不夠好離開現在的學校?學校單方面給學生的自主權附加上完全違背學生本意的條件,這樣的保證能生效嗎?拿學生的學習成效作學生能不能享有學習權利的前提條件,完全偏離法律的設計和保障受教育權的初衷——立德樹人,提高全民素質。學校「為了學生」顯然在這一條上解釋不通。

按照懲戒的法理邏輯,通常主體有主觀惡意,且行為造成客觀危害時,才考慮懲戒。學習成績高低與學習態度、方法和努力程度有關,但絕對聯不上惡意及危害。懲戒於法無據,學校過度行使了管理自主權。如果確有惡意和危害,那隻能是站在學校升學率立場上來理解,才解釋得通。這或許正是公眾質疑的邏輯所在。

所以說,這份保證書和學校的解釋經不起推敲和質疑。學校說「不會有學生因此被勸退」,因為學校牢牢掌握著保證書生效與否的決定權(校方簽字蓋章),這只是一個「象徵性的激勵措施」。難道好成績是嚇出來的?學校以「為了學生」為名採取的手段,必須要在尊重、保護學生和法律限度內,否則,何來正當性?更何況,大多高一學生還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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