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戲說蘋果公司的IPAD如何扼殺小米公司的MI PAD

戲說蘋果公司的IPAD如何扼殺小米公司的MI PAD

前言:本公眾號讀者大比重為外貿工廠負責人、跨境電商商家,本著為讀者帶來簡單易懂的普及文,所以從公眾號開號伊始就盡量避免使用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而改用簡單易懂的平常話語,旨在更易為讀者帶來啟發,提升自主品牌競爭力,避免知識產權侵權。

如題,源於小米公司(Xiaomi Inc.)於2014年4月10日向歐盟知識產權局申請註冊一件文字商標,文字內容為「MI PAD」。該商標申請擬註冊類別為第9類(主要涉及商品為便攜手提式電子設備、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等)、第38類(主要涉及電子通訊服務等)。

2014年8月22日,蘋果公司(Apple Inc.)基於《歐盟商標條例》,以可能引起混淆並損害在先權利的獨特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 Unfair advantage /detriment to distinctiveness or repute Earlier non registered TM & right to prohibit use of later TM under national law)為由對小米公司「MI PAD」在第9類、第38類上的所有商品和服務提出異議,作為異議基礎的在先權利是蘋果公司自己於2013年4月24日獲准註冊在第9類、第38類的歐盟商標「IPAD」

據近日最新裁決信息看,小米公司(Xiaomi Inc.)最終還是敗訴,擬註冊歐盟商標 「MI PAD」被拒絕申請。小編歸納,敗訴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在後註冊歐盟商標「MI PAD」和在先註冊歐盟商標「IPAD」在視覺上高度近似;

在後註冊歐盟商標「MI PAD」和在先註冊歐盟商標「IPAD」在商品和服務保護上高度近似;

在歐盟申請註冊文字商標時需要特別注意到歐盟境內多語言並存這一事實,除應考慮到英語語境下的文字/詞語含義之外,還應當考慮到其它歐盟語言下的詞語含義。(「pad」對於使用英語的地區通常有板狀物、片狀物(tablet)或者平板電腦(tablet computer)的含義,對於非英語地區則沒有含義;「mi」對於使用英語以及西班牙語的地區而言容易被理解為第一人稱單數物主代詞,但是並不會如原告認為的被認為是原告的商標品牌;「i」至少在英語使用區會被與互聯網(Internet)聯繫起來。很顯然對於說英語的公眾來說,「pad」這一內容使得兩商標在概念上構成近似)

作者:品牌運營/知識產權顧問伍家豪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跨境電商知識產權運營 的精彩文章:

TAG:跨境電商知識產權運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