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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包公告狀,不用下跪

閑時看過一些宋代背景的古裝電視劇,如《包青天》、《少年包青天》、《大宋提刑官》,劇中都有司法審訊場景的再現。我發現,所有的導演都是這麼表現宋代審案的情景:訴訟兩造被帶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後整個受審的過程都一直跪著。

不能說這是今日導演的憑空想像,因為元代以來的「包公案」雜劇、評書、小說,都是這麼講述包拯審案的,比如,在元雜劇《包待制智勘後庭花》中,被告王慶等人被帶到開封府訊問,眾人跪下,王慶不跪,包公喝道:「王慶,兀那廝你怎麼不跪?」王慶說:「我無罪過。」包公說:「你無罪過,來俺這開封府里做甚麼?」王慶說:「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明小說《龍圖公案》中,包拯差趙虎前往蘇州捉拿犯人崔君瑞,不數日,崔君瑞解押到堂,跪在廳下,包拯問:「下面跪的是誰?」左右云:「崔君瑞也。」包拯喝令趙虎把崔君瑞捆打四十,用長枷枷起。清代評書《三俠五義》中,包公審案,叫傳證人白雄,白雄到堂,也是在包公面前跪下。

顯然,生活在元明清時期的底層文人在想像宋代司法庭審程序時,只能以他們耳聞目睹的經驗為藍本。也就是說,元明清時期的人到衙門告狀,或者作為被告人、證人被傳喚到案,都是要下跪的。但是,宋人打官司,比如到開封案提起訴訟,是不是也要跪著聽審?

我考據過這個問題——用的是笨法子:檢索宋人自己的記載。宋朝文獻浩如煙海,其中有兩類史料肯定會記錄宋人理訟問案的過程,第一類是《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鑒》、《洗冤錄》等司法文獻,第二類是《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官箴書。檢遍這些史料,均找不到任何要求民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證人下跪的記載,只有個別例子顯示,有一些告狀人在喊冤時,會「拜伏哀告」;有的犯人在認罪時,也會「叩首服罪」。

不過,上述文獻雖然找不到「跪審」的記載,但我們卻不能據此認為宋朝人入衙門打官司不用下跪。我們需要找出明確說明宋人在接受審訊時沒有跪著的記載,論證才有說服力。

真讓我找到了。南宋鄭克的《折獄龜鑒》提到了兩個案例:其一,宋人葛源為吉水縣令,「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葛源聽訟,「立訟者兩廡下,取其狀視」。其二,另一位宋人王罕為潭州知州,「民有與其族人爭產者,辯而復訴,前後十餘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則判詞也稱:「本縣每遇斷決公事,乃有自稱進士,招呼十餘人列狀告罪,若是真有見識士人,豈肯排立公庭,幹當閑事?」

從「立訟者兩廡下」、「召立庭下」、「排立公庭」等語,我們完全可以判斷,當時葛源、王罕等司法官在聽訟時,是讓訴訟人站著,而不是跪著。現在的問題是,「站著受審」到底是個別法官的特別開恩,還是宋代的一般訴訟情景?

宋朝官箴書《州縣提綱》裡面有一份州縣理訟的「標準化」操作程序。根據這一理訟程序,「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撥三四人,相續執狀親付排狀之吏,吏略加檢視,令過東廊,聽喚姓名,當廳而出。」可知訴訟人到法庭遞交起訴書時,是用不著下跪的。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有一份朱熹訂立的「約束榜」,對訴訟程序作出規範,其中一條說:州縣衙門設有兩面木牌,一面是「詞訟牌」,一面叫做「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於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眾到衙門告狀無需下跪。

那麼法官開庭審理的時候,訴訟人又用不用跪著聽審呢?按《州縣提綱》的要求,開庭之時,法吏「須先引二競人(訴訟兩造),立於庭下。吏置案於幾,斂手以退,遠立於旁。吾(法官)惟閱案有疑,則詢二競人,俟已,判始付吏讀示。」顯然,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與被告均站立於公庭,接受法官的審問與裁決,並不需要跪著。《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有另一份「詞訟約束」,是朱熹再傳弟子黃震任地方官時訂立的,其中規定:法庭對受理的詞訟,於「當日五更聽狀,並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邊之下」。也透露了民事訴訟人站著聽審的信息。

那刑事案審訊呢?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被告又用不用跪著受審?宋朝的另一部官箴書《作邑自箴》提供了一條信息:「(法官)逐案承勘罪人,並取狀之類,並立於行廊階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熱雨雪聽於廊上立。」看來在刑事審訊過程中,受審的「罪人」也是立於庭下,而不必跪著。宋人唐庚的《訊囚》詩也可以作為旁證,此詩寫道:「參軍坐廳事,據案嚼齒牙;引囚至庭下,囚口爭喧嘩。參軍氣益振,聲厲語更切。……有囚奮然出,請與參軍辯……」這名囚犯能夠「奮然出」,而且與法官當庭對辯,也不可能是跪著的。

跪著受審的制度應該是入元之後才確立起來的,因為元雜劇出現了跪訟的情節;到了明清時,在清初官箴書《福惠全書》中,「跪」已經被列為訴訟人的「規定動作」:「午時升堂,……開門之後放聽審牌,該班皂隸將『原告跪此』牌安置儀門內,近東角門;『被告跪此』牌安置儀門內,近西角門;『干證跪此』牌安置儀門內,甬道下……」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鄉紳才獲得見官免跪的特權。

很明顯,清代官箴書中的審訟場面,完全不同於宋代官箴書中的審訟場面。編撰「包公戲」的民間文人以及今日的古裝劇導演們,顯然是將元明清時期的司法制度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首發於《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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