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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力震懾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欣泰電氣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合法有據,一審判決駁回欣泰電氣訴訟請求正確,應予支持;欣泰電氣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19日,欣泰電氣行政訴訟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審開庭審理。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作為證監會負責人出庭應訴,此案系首例欺詐發行退市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國家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北京市高院的終審判決支持了證監會對欺詐發行的認定原則和執法邏輯,認為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需要滿足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誠信守法記錄等一系列法定條件,而絕不僅僅只有公司財務指標的條件。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時對財務數據虛假記載,既是財務會計文件編製的問題,也是公司是否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問題,還是公司治理結構合規性和有效性的反映。發行人IPO申請文件財務數據存在重大虛假記載,既違反證券發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極易給投資者的判斷造成誤導,又是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市場欺詐行為,侵蝕證券市場的誠實信用基石,因而不論在發行核准環節還是在後續監管環節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違法事實十分清楚,上訴人對此並不否認。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應收賬款收回,涉及財務虛假的總金額僅應收賬款一項就超過7.5億元,進而對公司凈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由此形成的IPO申請文件及上市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對市場投資者的判斷所產生的誤導性影響是客觀的,對投資者權益所造成的損害是現實的。這一點,從欣泰電氣投資者通過專業途徑實現的先行賠付補償,可以得到充分驗證。據了解,其涉及1.2萬名適格投資者,賠付金額超過2.4億元。」黃煒表示。

黃煒表示,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向人數眾多的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證券,根本前提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發行人有任何濫用信息優勢地位,惡意欺詐投資者的違法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嚴懲。投資者因為發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受到欺詐誤導而遭受的損失,必須由發行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

國開證券研究部副總經理杜征征認為,終審判決證監會勝訴,對資本市場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體現了監管層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理念,有利於凈化資本市場環境,保障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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