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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縣中醫醫院被判賠款5萬多元

本報訊(記者 喬 植 劉 傑)近日,垣曲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醫療糾紛案,因在診治患者過程中存在過錯,垣曲縣中醫醫院被法院一審判決賠償患者5萬多元。

患者名張文風,女,77歲,垣曲縣華峰鄉芮村村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原告張文風因右足跟疼痛到被告垣曲縣中醫醫院就診,被告處的骨傷科醫生張某傑將原告的右足跟疼痛診斷為跟腱膜炎,在門診對其進行火針治療。4月16日,原告到被告處進行第二次火針治療,共支付門診治療費237元,兩次火針治療後原告右足跟疼痛持續存在。4月23日,原告右足跟疼痛加重伴隨腹疼發作,先後到五四一總醫院、運城市中心醫院搶救治療,好轉後於2014年4月24日轉到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因右足跟部連續潰爛,經診斷,原告患有下肢動脈硬化性閉塞症,且因原告的右足跟扎針部位持續感染,潰爛面積擴大,5月13日,原告進行了右下肢膝下截肢手術。

2017年7月12日,經山西省鹽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文風右小腿踝關節以上缺失達七級傷殘,手術至術後痊癒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90日,張文風在安裝殘疾輔助器具前及假肢安裝後適應期存在部分護理依賴。支付鑒定費2500元。

2017年7月13日,山西省假肢矯形器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文風適配假肢的價格及相關事宜作出明確鑒定,支付鑒定費3000元。

2017年9月18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市中院委託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申請的事項進行鑒定,經鑒定:垣曲縣中醫醫院在對張文風的診療處理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和張文風右下肢截肢的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支付鑒定費5000元。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必要的營養費,造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垣曲縣中醫醫院在對張文風的診療處理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和張文風右下肢截肢的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垣曲縣法院一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垣曲縣中醫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賠付原告各項損失53467元(已支付5000元);案件受理費7687元,原告張文風負擔6087元,被告曲縣中醫醫院負擔1600元。

來源:武先生正能量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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