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外「港獨」持槍示威被起訴 最高可判入獄兩年
海外網4月15日電2017年12月12日有示威者因不滿香港特區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於立法會大樓外的添美道紮營留守,「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當日遭警方截查,發現他涉嫌攜有仿製槍械而被捕。警方13日晚正式落案起訴他,控以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案件將於本月24日在東區法院開庭。
「港獨」組織「學生動源」成員劉康(港媒)
據港媒消息,特區警方發言人表示,中區警區重案組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13日對該名16歲姓劉被捕男子控以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
據了解,16歲的劉康是葵涌循道中學中五學生,去年12月12日晚立法會大樓外舉行反對修改《議事規則》集會,警員於中區添美道及夏愨道交界發現劉康形跡可疑,於他的側背袋搜獲一支懷疑氣槍。他被捕當日,中區警署外有8名自稱「學生動源」成員聲援他。
另外,特首林鄭月娥於去年11月出席一個校園活動時,劉康在大合照時展示手機屏幕上的「港獨」標語,事後遭校方警告,其後他又在校內派發「港獨」傳單,校方要求見其家長。劉康又與「本土派」人士關係密切,曾與「本民前」召集人黃台仰及梁天琦合照,而後者兩人也因為刑事案件正在處理之中,其中黃台仰則棄保潛逃。
劉康與棄保潛逃的黃台仰交往甚密(港媒)
早前,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攜仿製槍外出已可構成罪行,攜武器槍械出席公眾集會或示威更為嚴重,因一旦牽動情緒亮槍時,除會引起恐慌及騷亂外,更因所持槍械不知是真是假,在場警務人員可能拔槍相向,甚至可能爆發槍擊事件,後果可以相當嚴重。
劉康被訴的「管有仿製火器」罪屬於《香港法例》二三八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中之規定,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或犯罪,均屬犯法,最高可判入獄兩年。(海外網 侯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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