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又又一金融平台墜落!法人已投案自首,他們算不算非法集資?
「錢我不想管,但不能不管:理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解,你不一定喜歡錢,你愛你的生活,讓錢歸錢,生活歸生活。」
震驚了!小咚先為大家披露下事件進展
目前為止,善林金融(即: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營業網點,其中部分網點已關門歇業,但意外的是,仍有營業部正在運營。
根據調查,複雜的股權關係和關聯平台背後,善林系一些關聯平台已經停發新標,而線上平台在售產品有資金池嫌疑,其線下在售產品收款方直接為善林金融,陷入自融嫌疑。
善林金融核心線上平台共三家,分別為善林財富、善林寶、億寶貸,4月10日待還餘額總計近30億元。值得注意的是,善林金融核心線上平台善林寶、善林財富、億寶貸,都是在開展網貸信息中介業務。目前,除善林財富網站、APP無法正常使用外,善林寶、億寶貸網站、APP都未發現異常情況。
一、善林金融算不算非法集資?
1. 算不算非法集資,目前還不能最終認定。只能說,作為一個家從線下起家的P2P平台,善林金融最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而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是指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罪犯罪構成、形式都有很大不同,處罰力度上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
2. 鑒於本案處於初期調查階段:我們先梳理下這個案件的時間線。
4月10日,善林金融總部遭警方突擊查處。
在10日上午11時,上海市經偵數十人於10日上午11時左右進入善林金融總部,當天在崗的平台員工均被警方控制,不得與外界聯繫。直到下午6點左右,員工才被放出,並被告知善林金融總部已被查封,相關員工即日起解散,回家等待進一步消息。
但是當天善林金融對外的公告,則稱此次被經偵查處是例行合規檢查。
但是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浦東發布消息稱,2018年4月9日,(即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即周伯雲)因涉嫌違法犯罪,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已依法立案偵查。目前,周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也就是說,據上海警方的報道,4月9日善林的法定代表人周伯雲就投案了,從而導致了4月10日的偵查,而上海市浦東分局與4月11日宣布立案。
二、立案意味著什麼?
立案意味著的確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在接受周伯雲自動投案後,經審查,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過浦東分局負責人批准,就可以立案;
周伯雲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等,對比相關案件,比如錢寶網張小雷案,周伯雲應該也是在被立案後刑事拘留。
三、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集中在那些行為?
從善林金融的平台性質出發,其一直致力於P2P互聯網金融業務,可以推測的是,其涉嫌的問題極有可能也是非法集資犯罪,而P2P涉嫌非法集資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平台設置資金池和自融、審核不嚴導致風險行為等。
比如人民銀行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上就對P2P網貸涉嫌非法集資問題進行過列舉:
(1)理財—資金池模式。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投資人,或者用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投資人的資金進入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行為。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募集資金。這種模式一般是借款人涉嫌非法吸存
(3)龐氏騙局模式。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率借款標的,非法募集資金,並採用「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捲款潛逃。
從目前來看,善林金融最有可能涉嫌的就是第一種模式,即可能涉嫌資金池,即將投資人的資金擅自歸集,沒有做到一一對應,甚至也有可能涉嫌自融資金,即平台以本來是作為中介方,卻利用信息優勢,偽裝成借款人向投資人大規模融資。這一旦出現資金池、錯配或者自融問題,平台為了維持運轉,就只能通過「拆東牆補西牆」的形式來維持運轉。
四、多數大型平台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起訴或定罪
但是,在多數P2P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特別是對於一些大型的平台,多數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為多數平台不論是資金池問題,還是自融問題,抑或是拆東牆補西牆問題,本質上依然是將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或者償還投資人本金。因此,檢察院在指控被告人時,只需要證明被告人沒有合法資質,以公開宣傳手段面對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承諾保本付息,就可以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多數涉案的P2P平台而言,如果涉嫌私設資金池或者自融,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存問題,此種指控的證明難度和壓力就會小很多。
當然,P2P平台吸收資金,到底只是違規集資還是非法集資,還需要偵查機關出具更詳實證據才能確定。
五、集資詐騙罪認定難度大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要達到符合四個條件:沒有合法主體資格,公開方式宣傳,針對不特定對象,保本付息承諾,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告人如果還有非法佔有目的和使用了欺詐手段,就涉嫌集資詐騙罪。
而如果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意圖證明行為人是集資詐騙罪,則不僅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還需要證明被告人使用了欺詐的方法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
六、不是所有的「騙」都是「欺詐手段」
所謂使用欺詐手段,一般是指被告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虛構資金用途和項目,但是,不是所有的欺騙手段都會被認定為詐騙犯罪所要求的欺騙手段。刑法作為社會運行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應該也是最後的懲罰手段,詐騙犯罪所要求的「欺騙方法」必須是危及交易財產本身的安全,而不是交易雙方的全方位的信任。在日產生活的財產交易中,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情況比比皆是,比如在騙取貸款罪案件中,不能把所有的文件瑕疵、虛假都是視作欺騙手段的一種,只有關係到貸款審批的核心資料造假才有可能被視作一種犯罪行為。
七、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明難度更大
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偵查工作中的重要一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的幾種情形。
例如,攜帶集資款逃匿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集資人揮霍、銷毀賬目本身並不代表相關款項的滅失,而核心的關鍵問題依然是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達到了「逃避返還資金」,比如在某些案件中,但是人因為運營不善,不得不將公司資產變賣,其中還發生了一些資產隱匿的行為,但是由於被告人變賣、隱匿資金的目的,是用於生產經營,用於再造血,則不能將其視為一種非法佔有目的。
而本案中,對於周伯雲非法佔有目的和欺騙手段的偵查應該是目前偵查工作的重點。
#網友評論##網友評論##網友評論#
@2027:又是自首,錢寶自首,旌逸自首,善林自首,2018讓自首流行起來
@南陽雪中草:百億級的p2p接連爆炸,上百萬千萬的人血汗線化為烏有,百萬家庭傾家蕩產,這要引起高層高度重視!
@櫻花草:有一個唐僧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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