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負責人關於虛擬貨幣經營之規範要求
金評媒(http://www.jpm.cn)編者按:2017年9月底,隨著國內數字資產交易所關停或者轉至海外,監管部門已經明確對於數字貨幣二級市場交易的監管態度。但這次王信局長的文章中對於虛擬貨幣的具體使用方式提出要求——互聯網積分。
據媒體報道央行貨幣金銀局局長王信發表的文章,該文明確虛擬幣應定性為互聯網積分,並指出應積極研究建立管理框架,開展監測監管工作。要明確互聯網積分管理的「三條底線」:
一是禁止掛鉤人民幣,絕不能和人民幣進行雙向兌換;
二是控制使用範圍,互聯網積分的使用範圍須在平台內部,一些平台上參與交易的不同法人主體之間不能通用,消費者之間不能相互轉讓;
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虛擬貨幣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對於上述三條底線該如何理解,虛擬貨幣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如何規範自身經營活動,本文將對此作簡要分析。
非貨幣性
非貨幣性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虛擬貨幣並非央行發行的貨幣。這在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對比特幣的屬性認定中已經明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明確界定了虛擬貨幣的非法幣特徵。
第二,非流通性。與一般的商品不同,虛擬貨幣不得在市場上兌換、流通。此表述似乎比上述央行對於比特幣定性:「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更為嚴格,即不能以人民幣進行購買、兌換。
內部流通、不可轉讓
2017年9月底,隨著國內數字資產交易所關停或者轉至海外,監管部門已經明確對於數字貨幣二級市場交易的監管態度。但這次王信局長的文章中對於虛擬貨幣的具體使用方式提出要求——互聯網積分。
關於互聯網積分的使用,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一些消費場景中非常常見,且由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制定使用規則。主要包括:
第一,積分獎勵。即平台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通過設置一定的獎勵積分政策,授予用戶一定分值的積分。用戶在未達到兌換積分條件之前,進行積分積累。
第二,積分兌換。即用戶在積滿一定額度、達到平台規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務的兌換條件時,可以兌現商品或服務,當然客戶也可以自行選擇或放棄積分兌換,但是積分仍由用戶持有。
第三,單獨持有。用戶在平台上均註冊有獨立的賬號、錢包,獲得的積分記錄僅由用戶方可查詢及使用,而不能通過轉讓或者贈送方式由第三方持有。
非收益憑證
虛擬貨幣不得具備收益屬性,僅具備平台內部兌換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功能。這就要求:
第一,虛擬貨幣經營者不得對持有人許諾收益、增值、分紅等。我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法》等金融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證券、基金及相關衍生品的權益憑證的監管規範,虛擬貨幣不得直接或間接涉及。
第二,明確虛擬貨幣功能。虛擬貨幣作為平台內部流通的憑證,使用規則應當由平台明確界定,其中主要包括:
平台應用場景中的使用和流通規範;
不與第三方機構聯合提供交易、交換服務;
不作為理財產品、收益憑證等金融投資工具。
從央行負責人的文章來看,其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已經非常明確,將虛擬貨幣正名為「互聯網積分」,對於市場經營者是重大利好,但是對於一個創新型行業,需要市場主體在涉及發行、運營、使用各方面進行規範,才能確保行業的長遠發展。
(編輯:楊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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