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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8種情況可暫時拒繳物業費!小區還得「倒找錢」!


@所有業主

你們平時都交物業費嗎?




自從商品房越來越多後,


物業這個行業也應運而生,


但是~


多數物業是來服務業主的,


但也有的物業就是來「坑」業主的……






網上關於

「物業只收錢不做事」

的新聞,


比比皆是。




比如小區電動車被偷,


查監控時才發現小區監控形同虛設;


比如小區路面損壞許久,


物業遲遲不來修繕;


比如保潔員將收來的垃圾堆在樓道,


等小區著火才發現物業根本沒管理過……








最新法規來了!


今後如果物業有以下不作為,

業主可以暫時拒交物業費!




國務院日前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對

《物業管理條例》

作出部分修改,

涉及4個條款的修改,刪除1個條文,刪去的條文為第五十九條。




對第二十四條作出修改,

刪去條文中的「

具有相應資質的

」。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

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




同時,對其中其他條文的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根據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


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 

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

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

。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 

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的情況

,業主可拒交;




· 

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

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

,可以拒絕交納;




· 

物業

服務質量過差

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 

物業提供合同內

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

時,業主有權拒交;




· 

物業公司

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 

因房屋質量問題

還未交房的

,物業費是

由開發商交納




· 

物業公司

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有以上8種情形的,


我們可以理直氣壯不交物業費。


當然要是有如下情況,


物業或許還得給我們倒找錢呢!




去年江蘇蘇州一小區的業主就很開心:


小區業委會發大紅包,


606戶人家總共領到了24萬元現金,


並且還是由業委會成員


挨家挨戶把這個大紅包送到居民手中!







原來該小區業委會和物業簽訂了協議,


從他們那裡爭取到了小區的公共收益。


而公共收益這筆錢,


其實咱們每一家都有份!


這就先來說說,


啥叫公共收益——




請問你們家小區的電梯裡面,


是不是這樣的:








這樣的:








或者這樣的:








不管是啥樣的,


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


那就是總有廣告出現在電梯間!




而且好像裡面的廣告總是在變化,


沒幾天就得換個新的!


當然這些廣告不是誰都能貼的,


都要收費!







這個看似很正常的場景,


你有沒有想過以下這些問題?


比如……




物業靠這些廣告賺了多少錢?







物業用公共區域打廣告,


經過你的同意了嗎?







廣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體業主了嗎?




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有關規定,


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因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看到這,


就有人質疑,


這筆錢我能要到嗎?







蘇杭就有小區成功給業主

發了100多萬元~








重慶、成都也有小區成功給業主

發錢!








大家懂了吧,


其實這些錢

應該歸業主所有!


都別忙著羨慕人家了,


心存疑慮的

趕緊去問問小區業委會,


問清楚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物業的好壞,


直接關係到居住環境的好壞,


作為小區公共資產的「管家」,


物業應該在收費的項目、標準、用途等方面,


做到公開透明,


以減少物業糾紛,


切實保障業主權益。




而廣大業主也要積極配合物業的工作,


業主與物業是「好夥伴」,


大家一起努力,


才能創建更美好的家園!









來源:瀋陽晚報,中國政府網、長春晚報、法制晚報、工人日報


主編:孫愛東


編輯:焦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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