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鄉村之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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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宋代的縣級政區,在鄉村設有鄉、里、都、保、耆、管等單位,在城市則設有廂、界、坊等單位,這幾乎成了城鄉「二元結構」體系的「範式」之論。兩宋時期,由於城市經濟的發展,其地域空間範圍突破城牆限制,向城郊地區拓展,侵佔原屬鄉村的土地成為必然趨勢。著眼於這一趨勢,包偉民對宋代文獻中出現「鄉—坊」這樣的基層區劃編排提出了新的見解,他發現南宋進士題名錄《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中部分進士的籍貫為「某某鄉某某坊」,不合常規,並解釋為:兩宋時期,隨著城市的擴張,不少鄉村土地轉變成坊郭土地,針對這些土地的基層管理單位也必然會發生相應的變化。鄉統坊的情形,理應是城郊都市化的區域,只是由於這些州縣城郊都市化後,其基層行政管理單位卻未能及時從鄉里制轉變成廂坊制,而是變成了獨特的鄉坊制。魯西奇認為,「其說大致可從」。這一認識無疑具有相當程度的正確性,可以找到很多例子,如南宋常州城內的安定坊,咸淳《毗陵志》載:「舊為萬安鄉,故老相傳,中興前嘗展拓郡城,廢此鄉改為安定坊。」這是城外之鄉變為城市之坊的典型案例。近來,來亞文、鍾罛發現在城牆之內也有屬於鄉村體系管轄的部分,這是對包氏說法的有益補充。
然而,如果對這些坊的地理位置進行詳考的話,則會發現,「城市外溢」說並不能解釋所有的鄉村之坊。《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中共出現了六例「鄉—坊」形式的籍貫編排,其中至少有兩例與包氏所理解的不同。第一例是第五甲「第三十人俞處約,臨江軍新淦縣善政鄉豐財坊」。豐財坊所屬之善政鄉內有郎中岡,臨江軍新淦縣人曾三聘神道碑載:「(嘉定)五年正月八日,葬於善政鄉郎中岡。」而郎中岡在縣南十里,清代時尚存曾氏墓。又據隆慶《臨江府志》前所繪新淦縣(今江西新干縣)縣境圖,可推知善政鄉在今新干縣麥鎮、神政橋鄉、潭丘鄉一帶。第二例是第四甲「第七十六人范仲較,開封府祥符縣魏陵鄉善利坊」。元人程文海所撰《楊氏先塋記》載,楊文懿公(楊澤)之墓在大梁祥符縣魏陵鄉白榆村。魏陵鄉所轄之「白榆村」即《汴京遺迹志》所記之「伯俞村」,該志卷七《河渠三》載:「伯俞河,在城西南三十里八角保伯俞村。」依其里程判斷,該鄉應在今開封市祥符區范村鄉一帶。如依包氏之觀點,善政、魏陵兩鄉都應該鄰近州縣治所,但宋以後新淦(干)縣的治所並未遷移,祥符縣成為今開封市祥符區,位置也未變化,兩鄉所轄之豐財坊和善利坊均遠離行政中心,不太可能是城市空間「外溢」的結果。
其實,不獨登科錄中出現了「鄉—坊」這樣的組合,出土的買地券、墓誌中也有類似的記載。1958年,陝西藍田縣白鹿原真坊村古墓中出土了一塊元符二年(1099年)《王宗奉為亡父母買地券》。券文載:「維大宋永興軍京兆府藍田縣白鹿下鄉槐真坊稅戶王宗奉……」券文所記鄉、坊的位置可以考證出來,熙寧《長安志》卷十六「藍田縣」載:「白鹿鄉,在縣西南二十里,管安道里。」券文中提到的「白鹿下鄉」應是由白鹿鄉分出,「槐真坊」應為今藍田縣孟村鎮懷珍坊村。由於元代基本上繼承了宋代的基層區劃體制,故「鄉—坊」架構也多出現在元代的墓誌中,如至順三年(1332年)《朱雲龍府君墓志銘》載:「(朱景從)葬之地是為宜春縣興[遷]喬鄉醴泉里鍾家坊喻拽岡也。」《江西出土墓誌選編》將鄉名錄為興喬鄉,有誤,應為遷喬鄉。民國《宜春縣誌》卷三載該鄉在城北二十里,其地應在今宜春市三陽鎮中部一帶。又《故撫城吳居士墓志銘》載,泰定四年(1327年)「九月某日,葬(吳鼎之於)臨川縣招賢鄉之德坊」。弘治《撫州府志》卷一記,招賢鄉在縣西一十五里,即此可推知該鄉在今臨川縣展坪鄉、撫北鎮一帶。從諸鄉所考地望看,槐真坊、鍾家坊及之德坊均遠離行政中心,故推測文獻中出現的「鄉—坊」這樣的組合應還有其他的解釋。
二、宋代的鄉村之坊
兩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鄉村之坊的設置非常普遍。據時人畢仲衍《中書備對》記載,熙寧九年(1076年),全國共有坊場河渡27 607處,其中兩浙路有1 238處。到了哲宗元符三年(1100年),全國僅坊場就增加到「三萬一千餘處」。紹興元年(1131年)五月,臨安府節度推官史祺孫言:「兩浙(路)撲買坊場一千三百三十四處,為凈利錢約八十四萬緡。今未賣者五百有奇,乞募進納補官之家投買。」從史氏所言知,兩浙擬買撲的坊場共計1 800餘處,較之熙寧九年約增加了45%。具體到諸州,如潤州,嘉定年間丹徒縣管34坊,丹陽縣管55坊,金壇縣管20坊。在常州,淳熙初年,晉陵、武進、無錫三縣皆有村坊44處,宜興縣有65處。在明州,寶慶《四明志》不僅詳載了鄞縣所轄之酒坊,對所屬何鄉也有詳細記載,詳情如表1所示。
這些鄉村之坊大多設於縣內經濟水平稍高的草市或墟市。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考》中云:「坊場,即墟市也,商稅、酒稅皆出焉。」如在湖州的歸安縣,嘉泰年間至少有七處酒坊,其中東林、長壽兩坊設於東林市,如嘉慶《東林山志》載:「東林坊,在迎錦橋南,宋時戶部差官監造酒務,今廢。」「長壽坊,在長壽橋西,宋時設立酒務,今廢。」千金坊則設於千金墟。再如常州江陰縣,據紹定《江陰志》載:「石橋坊,在石橋市……施庄坊,今之石橋坊……申港坊在市中。白土坊在永陵鄉。杜店坊在市中。永昌坊在市中。蕭坊在鳳戈鄉。金皮坊在東舜鄉。長壽坊在市中。雲亭坊在昭聞鄉。承堰坊在寶池鄉。雷溝坊在化成鄉。令節坊在楊舍市。」江陰縣內的坊有些是設於草市,記載為「市中」或「在某某市」,而位於某鄉的坊應該是設於鄉內墟市,記載為「在某某鄉」,規模和等級稍小於草市中的坊。前一類型的坊雖設於經濟市內,但沒有完全脫離鄉村系統,如江寧府上元縣有索墅市,「市有索墅坊,在上元縣清化鄉,去城五十里」。故而,市、坊仍然記載在鄉之下。後一類型的坊基本上仍為鄉村形態,在文獻中常被記載為「某某村坊」,如表1所示鄞縣的張村坊、甲村坊。
鄉村之坊的類型,最為常見的是酒坊。宋代飲酒之風盛行,加之糧食生產量較大,催生出大量的酒坊。如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十月二十九日,同安郡王楊存中及領殿前都指揮職事趙密獻納兩浙酒坊七十四處,其中「六十五坊系委兩浙轉運司檢察措置開沽,今照得數內湖州德清、武康、上伯、和平,秀州新城、永樂、當湖,平江府平望、程林、支塘,常州潘葑、洛社等坊,自來人煙繁盛,系是三萬以上場務,嘗有未賣煮酒二十餘萬瓶。欲將德清等一十一坊作八庫,並依鹽官等九坊體例,改作贍軍激賞酒庫」。在更小單位的縣級政區,僅蘇州常熟一縣就有「外(酒)坊十一」。
醋坊是另一類較為常見的村坊,如湖州歸安縣的南潯坊,在宋代設有屬烏墩鎮所管之醋坊。咸豐《南潯鎮志》載:「潯溪坊,宋時烏鎮稅務分設酒醋坊。」到清代時尚有該坊之遺迹:「醋坊橋,環石,在南柵市河東岸,跨竹園港口,因宋時官醋坊故址得名。」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十二月曾下詔,允許「民間市官酵置坊鬻醋」,然到了天聖四年(1026年)又規定:「只令永興軍、秦、坊州召人買撲酤賣,並其餘州軍並不得官置醋坊。」不過此項規定並未落到實處,如崇寧二年(1103年)四月,漣水軍使兼知楚州漣水縣錢景允請求興辦學校,發展地方教育,而其經費來源則是「依例買撲醋坊,撥充軍學應干支費」。對此,中央政府的答覆是:「詔令本路提舉常平司勘會,如不公[令]公使庫買撲,即依所申,余路依此。」漣水軍在今江蘇漣水縣,離永興軍、秦州、坊州較遠,這說明天聖四年的詔令並沒有什麼實際效用,在兩淮流域,甚至江南地區仍存在大量的醋坊。不過應該認識到,釀醋的原料多是酒糟,醋一般是作為酒的副產品而生產的,故文獻所載之醋坊,並不一定表明它是個獨立的坊務,有可能依附於酒坊。至於它的買撲是否隨同酒坊而行,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今存史料對村坊的記載較為簡略,很多是有坊數而無坊名。如淳熙《新安志》卷二「酒課」條載徽州六縣有「坊場五十三所」,但未記載坊名。幸運的是,嘉泰《吳興志》中保留了一段關於歸安縣酒坊的珍貴史料,為我們探討鄉村之坊的特點提供了可能,茲引錄如下:
場務一……酒房[坊]七處,璉市坊、西吳坊、思溪坊、施渚坊、史吳坊、東林坊、長壽坊。據縣圖經,皆系置撲坊,本縣管催課名錢。舊璉市、西吳、施渚三處系買撲,東林、思溪、千金、東吳並系戶部差官監造,酒息錢徑經本部。
歸安縣所轄酒坊中,有七坊的位置可以考證出來:思溪坊在今南潯區菱湖鎮思溪村,千金坊在今南潯區千金鎮,璉市坊在今南潯區練市鎮,施渚坊在今埭溪鎮上強村,西吳坊在今吳興區西射村,東林坊和長壽坊皆在今東林鎮。由所引之文可知,歸安縣境內的酒坊存在行政級別上的差異,其中璉市、西吳、施渚三坊為歸安縣所設,由民戶買撲,屬「縣級」,而東林、思溪、千金、東吳四坊則為戶部監造,屬「中央級」。分屬不同的行政機構是宋代鄉村之坊的第一大特點。所謂「差官監造」側重的是監督之權,不一定是實際的建造者。宋代中央政府為了保證對地方的財政徵調,形成了獨立於漕司—守臣負責的地方財政管理系統之外的「第二徵調系統」,這個系統由提點刑獄、提舉常平、提舉茶鹽諸司,以及通判、縣丞等組成。不少地方稅源直接由倉憲絬丞徵調,納入上一級財政的經總制、月樁等財庫。如建炎三年(1129年)三月十四日,兩浙轉運副使王琮等上言:「本路利源,唯酒稅與買撲坊場課利錢所收最多,近令逐旋起發,應副車駕巡幸支用。緣逐州多佔充一州使用,不肯樁撥。欲乞縣委丞、簿,州委通判,每月將二分收到錢拘收赴廳,別置庫歷樁管類聚,津發赴左藏庫送納。」在這種情況下,不少村坊雖由縣級政府創建,但收入卻直接歸於縣以上機構,形成越級徵稅的情況。
類似的情況,如常熟縣,有「戶部酒坊四,名以贍軍」,具體是塘頭、河陽、原塾、支塘四坊,「兩浙漕臣領其事,月解詣漕司」;「本府酒坊五」,分別是梅里、尚墅、徐鳳、菘、陸河五坊,許民間「買撲或郡自遣吏給本措置,課入輸郡」;「馬軍司酒坊二,殿司馬軍出戍金陵,軍中自遣牙校蒞酒政,後亦許民戶買撲」,具體名稱為莫城、五林坊。該縣酒坊分屬戶部、平江府及馬軍司三個不同的機構。再如烏程縣,上林、石渚等十一坊「系民戶買撲」,屬於縣級;東遷坊為「州郡自開賣」,屬於州級;烏墩、前盧等四坊「系戶部差官監造」,屬「中央級」。稅坊的商稅遵循「機構對應」原則,其他機構不得截留。如湖州武康縣有下渚、上陌兩坊,其中下渚坊為縣級稅坊,「名錢屬本縣拘催發納」;上陌坊,「系戶部差官監造,酒息錢徑納戶部」。在崑山縣,有平江府所設太倉、巴城、許墓、高墟四坊,「郡帖差人措置,月解徑詣郡,於[與]縣無預」。這樣,在一縣的地域範圍內就分布著大大小小不同級別的村坊,它們分屬不同的機構,且打破了「中央—轉運司—府(州)—縣」這樣的行政統轄模式,形成了「飛地」式的經濟統轄模式。酒醋坊之所以出現這種多層級管轄現象,主要是因為宋政府財政困難,而酒醋是專賣品,利潤豐厚,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及機構都想從酒醋務中獲取商利,以維持本機構的正常運轉,故時有「坊場名課,朝廷所仰補助歲計」這樣的說法。
鄉村之坊的第二大特點是廢置無常,發展不太穩定。酒醋坊一般是依託商業據點而設,雖有設置於經濟發達之市鎮者,但大多還是設於鄰近幾個村落居民點之間互通有無的村頭集市和墟市,所聚集的非農業人口從幾十戶到幾百戶不等,市場圈不太穩定,地點也可能隨時而變。以常州為例,據咸淳《毗陵志》卷六「場務」條記,所轄四縣在淳初年共有197個村坊,「後多停閉」,其中晉陵縣廢10處,武進縣廢5處,無錫縣廢11處,宜興縣廢1處,合計27處被廢。再如蘇州常熟縣,原有酒坊四十餘所,到了南宋末年,「乃乘頹弊盡以折去,今所存者樓六、亭店十」。而在溫州的平陽縣,嘉定二年(1209年)據浙東提舉司言,原有村坊店25處,後停閉21處。
影響村坊興廢的因素之一是社會局勢的變化。如北宋與南宋之交,戰亂局勢就對村坊的破壞較大。紹興元年(1131年),臨安府節度推官史棋孫言:「州縣人戶買撲坊場,歲入至厚,近時賊馬蹂踐之餘,十無七八。」而如果社會較為安定,村坊的發展往往較好。因素之二是自然災害。如在明州,嘉定八年(1215年)「旱蝗相繼,村坊多有敗闕關停」。自然災害不僅造成糧食減產、釀酒原料不足,還影響到民眾的消費能力,買酒的人減少,酒坊自然難以為繼。因素之三是官府與民爭利。《文獻通考·征榷考四》載:「祖宗之法,撲買坊場,本以酬獎役人,官不私其利;又禁增價攙撲,恐其以逋負破家,皆愛民之良法也。流傳既久,官既自取其錢,而敗闕停閉者,額不復蠲,責之州縣,至令其別求課利以對補之而後從,則凋蔽之州縣,他無利孔,而有敗闕之坊場者,受困多矣。」坊場初設之目的是「酬獎」鄉村役人,但政府不願看到利益他屬,故多自設村坊,與民爭利。而買撲時又常常將買撲額定得過高,在沒有完成規定額度的情況下,苛責州縣或是買撲民戶,遂致坊場多敗壞。
鄉村之坊的第三大特點是多由地方「豪戶」買撲。所謂買撲,又稱撲買、承攬、承買,是指民戶自願向政府交納一定數額的錢物後,從政府手中買得一定時限及地域範圍內某一經濟領域的獨佔權或產權,包括生產權、經營權、管理權、處置權等。宋廷為了節約行政成本,多將村坊採取買撲的方式承包給地方民戶,以收取固定額度的商稅。然而由於買撲需要繳納相當數量的錢物,或以田地、屋產作為抵押,貧民無力承擔,故多被地方豪戶獨佔。如在兩廣地區,紹興二年(1132年)詔罷墟市收稅,其原因是「二廣虛市初非省額坊場,皆是鄉村自為聚落,從豪戶買撲,歲納官司不過百十緡故也」。由於這些豪戶多是地方權勢之家,故在獲得買撲權後往往不按既定稅額納稅,私自截留的情況非常嚴重,這導致政府的商利受損。到了南宋中後期,已經發展到「諸路州縣人戶買撲坊場,並系豪右有力之家」,甚至是「非豪右之家不能辦」的局面。
鄉村之坊的經濟地位如此重要,自然需要一套相應的管理辦法來維持其正常運轉。前述買撲之法只是一種「以稅代管」的經濟措施,對於中高層機構來說,由於距離所管之村坊較遠,故如何保證其正常運轉是一大難題。天聖四年曾下詔:「年額不及千貫至五百貫已下,姑許人認定年額買撲,更不差官監管,別無妨礙。」「不差官監管」,似乎是坊場處於相對「自由」的狀態,實則不然。以常熟縣為例,該縣有外坊11處,「輸課雖不繫於縣,然私釀犯禁,縣得理焉」。所謂「外坊」,是指不歸常熟縣所轄之坊,而是屬於戶部、馬軍司以及所屬州郡之坊。這些酒坊的「課額盈虧,縣皆無與」,但「或有私釀,則訴諸縣,縣為懲治而已」。這說明無論稅坊的行政級別如何,在行政方面仍要受到縣級政府的約束和管理。
然而問題是縣級政府的財力和人力同樣有限,而村坊的數量又非常多,對其日常事務不太可能直接派遣官員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縣級政府多將村坊之事務分派給鄉村的耆長。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三中記載了鄉簿的製作要求,即「取責逐耆長所管鄉分圖子闊狹、地里、村分、四至,開說某村有某寺觀、廟宇、古迹、亭館、酒坊、河渡、巡鋪、屋舍、客店等若干,及耆長,壯丁居止,各要至縣的確地里」,並在鄉簿中附上寺廟、館倒塌及酒坊、客店開閉等情況,對於寺廟依舊興修、坊店復有人開賃的情況,也要及時申報。同書卷四亦載:「坊場錢若見今開沽,只令本處耆長催納,不必差人。如或容縱拖墜,先決耆長,自然得足。」可見耆長不僅對村坊的開賃有申報之責,還需負責坊場稅錢的催納,若催納不及,還要受到處罰。
宋代鄉村管理體制存在歷時性變化,大體的趨勢是由鄉里制向鄉都制轉變。在轉變過程中,一方面一些舊有鄉村頭目的職能發生變化,如鄉書手、戶長等,另一方面還出現了一些新的鄉村頭目,如保正、保長等。另外,由於唐宋時期徵稅方式發生改變、人口大量增加以及流動性增強、鄉村政策變動頻繁等因素的影響,宋代鄉村管理中的「兼職」和「分責」現象比較普遍,如在保甲法中出現的都、保一開始是地方治安單位,其職能限於治安督查、逐捕盜賊,但後來也兼管催督賦稅、興修水利、社會救濟、編製文書版籍等事務。基於這兩點特徵,我們認為不宜將村坊的實際負責人完全限定於「耆長」,其他鄉村頭目也有可能參與管理。
利用鄉村頭目管理村坊是政府在節約行政開支與維持村坊日常秩序之間的平衡點。宋代的村坊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等級,其下又可以進行細分,如中央體系下有戶部、馬軍司等,地方體系下有州、軍、縣等,形成了上到中央、下到鄉村的多層級村坊統轄模式。各類稅坊依據重要性及商稅額的差別區分開來,互不統屬。然而,在具體管理形式上,卻體現出「層層託管」的特點,即中央和州郡將村坊的管理權委託給縣,而縣則分派給鄉村耆長及其他鄉村頭目。對於大部分機構來說,他們所關心的只是稅利,對於村坊的日常運作和秩序並不關心,也沒有餘力去管理,這才造成鄉村頭目成為村坊實際管理者的局面。
村坊之制實施的確切時間,今已難考,但可以肯定的是繼承於前代。後唐天成三年(928年)敕:「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及關城草市內,應逐年買官曲酒戶,便許自造麯,醞酒貨賣……其坊村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可見此時已經出現了村坊。入宋以後,繼承了前代的村坊之制,開寶三年(970年)就有「令買撲坊務者收抵當」的記載。南宋末年的地方志中仍有諸多關於村坊的記載,可見終宋一代該制都在發揮作用。至順《鎮江志》卷二「坊巷」條載金壇縣宋代轄二十酒坊,「坊名未詳,自都酒務至此皆宋置,今無存者」。而在記載丹陽、丹徒兩縣酒坊時,或是追述,或曰「坊名未詳」,可見村坊之制到元代已被廢除。
對於村坊之制的評價,要堅持兩分法。村坊是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事實和政府收取商稅的需求而生,有其合理的一面。其一,大部分村坊是採用買撲的方式承包給個人,稅額相對固定,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政府稅收的穩定性。其二,大部分村坊都是由民戶自行買撲,既不用政府出資修造,也無須設置稅務官員進行管理,節約了基層行政開支。其三,「以稅代管」的管理模式,既達到了收取商稅的目的,又規避了過度管控市場所帶來的經濟風險。而其弊端也同樣明顯。其一,買撲者之所以買撲村坊,是想從商業活動中贏利。既然上繳的稅額固定,那麼盈餘的稅錢越多,自己的獲利就越豐厚,這容易造成買撲者私釀酒醋以謀利的情況出現,不利於市場的正常運轉。其二,由於買撲者往往是地方富民、豪戶,普通百姓無法從中獲利,容易造成貧富差距。其三,由於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之社會上對酒醋的需求量大,經營酒醋業利潤豐厚,富商大賈和顯貴豪紳往往通過各種手段私設村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如在高宗朝,恭國公楊存中假借贍軍酒庫之名,在湖州新市鎮和秀州阜林、石門等處私設酒坊三十餘處。
三、村坊的地域化和聚落化
近古時期,鄉村基層區劃單位有朝著地域化和聚落化兩個方向發展的趨勢,即原來在基層行政事務中發揮作用的鄉、里、都、保等單位有演變成特定空間標識,成為鄉民記錄戶籍、標明身份的空間符號的趨勢。鄉村稅坊雖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基層行政管理區劃,但作為鄉村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同樣出現了地域化和聚落化的演變趨勢,使得它能成為戶籍記錄和身份標識的單位。
首先看地域化趨勢。景定《建康志》卷十六「橋樑」條載:「石步橋,在城東北四十五里,即古羅落橋也。考證:『宋高祖起義丹徒,進至羅落橋,遇皇甫敷,檀憑之戰死。』即此地下有羅落浦,北入大江,又有羅落坊、羅落干、羅落山,皆在其處,今石步酒坊名羅落坊。」這裡所謂的羅落坊、羅落干、羅落山、羅落浦都應是指地名,其中羅落坊原名為石步酒坊。那麼作為「經濟點」性質的酒坊是如何演變成特定地名的呢?從經濟空間的角度看,村坊是作為縣內的經濟中心而存在,起到了聯絡「四鄉」的作用,擁有相應的市場圈。熙寧五年(1072年),盧秉提舉兩浙鹽事,改革鹽、酒買撲之法,規定:「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沽地。」又葉適在《平陽縣代納坊場錢記》中曾言:「自前世鄉村,以分地撲酒。」都說明酒坊買撲銷售的範圍相對固定,並不能隨意「越所沽地」。在常熟縣,規定縣下諸酒坊「各分疆界,彼此酒不越境」。而一旦越界,則會出現經濟爭端。如紹興三十年(1160年)淮南路轉運判官張祁言:「切見和州東關鎮、無為軍西關市各有買撲酒坊,近緣市井翕習,酤賣浩瀚,用舊額輸納名課,及和州白望鎮池頭酒坊爭論地界,十年不決。」再如婺州蘭溪縣,該縣酒坊課利,「月日不行起發」,察其虧欠之因,乃是「本坊接界相去數理[里]有板橋坊」,其「富豪之家,恣行造酒,侵越界分,船敗[販]沽賣,是致蘭溪酒坊沽賣不行,官課拖欠,漸至敗壞」。可見酒坊酤賣如果越界,會損害相鄰酒坊的利益。而對於「負沽過界」的買撲戶,政府也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如「封坊場,籍家財,充逋賞」,這從客觀上起到了固定酒坊「酤賣」區域和邊界的作用。
由於地域化趨勢的加強,村坊可以指代某一特定的區域。如1987年在金溪縣出土了大觀二年(1108年)地券兩塊,一券文謂:「維大宋歲次戊子大觀二年十月初三日,歿故孫大郎卒……宜於撫州金溪縣歸政鄉周坊源鷓鴣嶺安厝宅兆。」另一券文謂:「維大宋歲次戊子大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歿故徐氏大娘卒……宜於撫州金溪縣歸政鄉周坊源鷓鴣嶺安厝宅兆。」從地券出土於同一墓地來看,孫大郎和徐氏大娘是夫妻。地券所述之歸政鄉在縣西北十里,故可推定該鄉在今金溪縣雙塘鎮、合市鎮及秀谷鎮北部一帶。與上文所述羅落坊類似,此處「周坊」很有可能就是一處村坊,只是後來與自然地名融合,特指「周坊源」這片區域。類似情況,還有洪州豐城縣廣豐鄉的邵坊原、長安鄉的連坊原等。
再看聚落化趨勢。前已敘述,村坊大多依託鄉村的草市、墟市而設,所以會出現張村坊、甲村坊這樣的村落名稱。而如果某村坊在一地存在時間較長,也會以此坊為中心形成新的村落,體現出聚落化的趨勢。如常熟縣崇素鄉第八都管村20,其中一村為「河陽坊前」,而「河陽坊」即為一處鄉村酒坊,《琴川志》卷六載:「河陽坊酒庫,田一畝一角四十步。」因酒坊坐落此地日久,遂以此坊為中心形成了新的村落。類似的情況,如同縣思政鄉第二十七都有村落「徐鳳坊前寺涇」,雙鳳鄉第四十一都有村落「坊前」。又宜興縣洞山鄉第十二都轄下坊村、前干坊村、後下坊村,清津鄉第三十四都轄上坊村,亭鄉第四十一都轄坊東村,乾州轄馬坊村,福州古田縣建東鄉轄上坊龍潭、下坊龍潭,應都是村坊聚落化後的地名。也正是由於這一趨勢的影響,到了元代,村與坊已經能夠並稱,如至順《鎮江志》在記載丹徒縣大慈鄉所轄基層區劃名稱時謂:「今散為村、為坊凡四十八。」
由於村坊與鄉、里、都、保等鄉村基層區劃單位存在相同的演變趨勢,所以有時候彼此之間可以互稱。如常州武進人張舉,崇寧年間「郡守徐中表其里曰『正素坊』」。里、坊之稱似乎沒有差別。而村坊也常與其他鄉村基層區劃單位並載,如至順《鎮江志》卷二《地理·丹徒縣》載:「舊惟七鄉,宋熙寧中,又益以故延陵縣之一鄉為八,每鄉所轄都分不等,其中為里、為村、為坊、為保,皆據其土俗之所呼以書。」又呂南公在敘述保甲法之弊端時說:「今保甲所在,有相去十里者,甚者至十五里,有隔山阻水,有異保殊坊者……」可見,作為聚落化的名稱,村坊與鄉、里、都、保並無太大差別。
不過還應認識到,村坊的地域化和聚落化趨勢與它成為士人「籍貫」之間仍存在差距,因為籍貫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體系,與一般的地名不同。宋代認定籍貫的標準有二,即祖墓和田產。上文所引孫大郎和徐氏大娘買地券,載二人葬於「歸政鄉周坊源鷓鴣嶺」。隨著子孫的繁衍,若干代之後,孫、徐的墓地就會成為「祖墓」,這可證村坊與墓地之關係。至於田產登記,政府主要是為了更加有效地收取賦稅,只要能框定在相對固定的空間範圍內,在鄉之下以何種單位進行田產登記都有可能。村坊在地域化的過程中,不斷穩固其空間範圍和邊界,為它成為田產登記單位提供了可能。在《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中,進士的戶籍除了用鄉、里記錄外,還有村,如第四甲「第十八人陳經國,開封府開封縣旌德村」。既然村可以作為進士的戶籍單位,那麼聚落化的村坊成為士人之籍貫自可理解。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認為,登科錄中出現「鄉—坊」這樣的基層區劃編排,不一定僅是城市「外溢」的結果,還有可能是指鄉村之「坊」。由於酒、醋等商品與基層民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其坊有相對固定的銷售範圍和市場圈,並有逐漸向地域化和聚落化演變的趨勢。隨著其地域空間意義的強化,附近居民把村坊作為一種戶籍記錄單位就成為可能。嘉定二年,浙東提舉司言:「溫州平陽縣言縣之鄉村坊店二十五,當停閉二十一,有坊店之名而無其處,舊傳自宣和時則然。」坊、店雖然停閉,但名稱卻頑強地存留了下來,這其實就是其地理標識意義的體現。《臨川志·廢縣城》載:「母城,即定川縣城,在縣北五十二里安寧鄉之雷坊。」嘉泰《會稽志》卷十《池·會稽縣》載:「方乾池,在縣東十里澄波坊。」在這兩則史料中,坊既然可以成為標識「母城」及「方乾池」位置的地名,那麼它們同樣也可以成為進士籍貫和居民戶籍的表示單位。
四、結語
宋代的坊,除了作為城市基層行政管理單位外,還存在大量的鄉村之坊。鄉村之坊可能具有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為城市發展之後類似於當今城中村的鄉坊,如前述常州城內的安定坊,這類坊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演化成了城市基層行政管理單位,並不是本文論述的對象;另一類則是鄉村酒醋坊地名化之後的坊,這類坊大多設於縣內經濟水平稍高的草市和墟市,但並未完全脫離鄉村性質。該類型村坊表現出三大特徵:其一,具有行政等級上的差別,有的是由戶部、馬軍司等中央機構所設,有的是由州、軍、縣等地方機構所設。稅坊的商稅遵循「機構對應」原則,其他機構不得截留。其二,受到社會局勢、自然災害以及官府與民爭利等因素的影響,村坊的發展不太穩定,廢置無常。其三,由於買撲村坊需要繳納錢物,或以田地、屋產作為抵押,貧民無力承擔,故多由地方豪戶買撲。村坊的日常管理,體現出層層託管的特點,即中央和州郡將村坊的管理權委託給縣,而縣則分派給鄉村耆長或其他鄉村頭目。對於村坊之制的評價,要辯證地分析,就其積極方面來說,該制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政府稅收的穩定性,節約了基層行政開支,規避了政府過度管控市場可能帶來的經濟風險。就其消極的方面來說,容易造成私釀酒醋以及私設村坊情況的出現,不利於市場的正常運轉。
鄉村稅坊雖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基層行政管理區劃,但作為鄉村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鄉、里、都、保等基層區劃單位相似,也有向地域化和聚落化演變的趨勢。就地域化來說,由於村坊所售商品(酒、醋)有相對固定的銷售範圍,不得隨意跨界越區,使其能指代某一特定的區域,這實際上是經濟空間演變成地理空間的過程。就聚落化來說,如果某村坊在一地存在的時間較長,則會以此坊為中心形成新的村落。作為聚落化的名稱,坊與鄉、里、都、保等基層區劃單位已無太大差別,故可以作為民眾身份標識及進士籍貫的表示單位。
作者為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講師;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8年第3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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