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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從事經營活動准入條件降低

近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簡稱《辦法》),規範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准入和監管要求,具有適用範圍邊界清晰、准入條件大幅降低、在線操作簡單便捷、管理條款符合情理、時間指標寬鬆充裕等特點。《辦法》將於6月1日起實施。

民航局將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辦法》規定,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4個基本條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企業應至少擁有一架無人駕駛航空器,且以該企業名稱在民航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中完成實名登記;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投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根據《辦法》,最大空機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洒(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適用於本辦法,而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暫不適用。《辦法》還對不予受理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申請的情況、依法撤銷企業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依法註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等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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