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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大白天里違法2630次的廣告,有在黑夜之中被帶走的醫生

導語:「是葯三分毒」,即便是治病的葯,對「毒性」也要警惕、約束。正視「毒性」,把葯的「毒性」關進籠子,才是醫者之心。

作者:宋金波,資深媒體人,專欄作家,前林調隊員。專欄《林調隊筆記》,記錄在西藏十年間的人事碎片。

(一)

「鴻茅藥酒」是酒,還是葯?你知道嗎?

反正我一直以來是不知道的。

這幾年對醫藥保健食品領域保持了關心,頗寫過幾篇文章。但我還是不知道。

我也在電視上無意看到過鴻茅藥酒的廣告。印象里,只有保健食品和一些面目可疑的藥品,才習慣這樣做廣告。

我相信,很多人,包括喝過鴻茅藥酒的老人,買了鴻茅藥酒孝敬父母的人,他們中的相當多數,也不一定很清楚,鴻茅藥酒究竟是什麼。

當然,在2018年4月13日晚之後,我,以及其他很多人,就知道了:鴻茅藥酒是葯。沒錯,也可以說它是「酒」,但在法律上,它首先是一種非處方葯。

當然,還附帶了解了很多其他信息。

重要嗎?我並不非常確定,特別是對那些買過、喝過鴻茅藥酒的人來說,鴻茅藥酒是葯,或者一種酒,有多大分別?我甚至不知道當他們明確知道這一點時,是好事還是壞事。也可能,因為鴻茅藥酒是一種葯,他們反而覺得,購買、飲用鴻茅藥酒,顯得更值了。

但是對譚秦東來說,這一點或許非常重要。

因為譚秦東,我和很多人才得以在4月13日了解鴻茅藥酒的「官方身份」,是一種非處方葯。

這一天,我們看到了與譚秦東相關的一條新聞:因在網上發帖稱「『鴻毛藥酒』是毒藥」,廣州醫生譚秦東遭內蒙古涼城縣警方抓捕。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稱,譚秦東的文章造成了140餘萬的退貨損失,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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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的「身份」對譚秦東重要,是因為譚秦東所涉嫌罪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鴻茅藥酒是葯,或者是酒,或者是其他什麼,面對譚秦東在所髮網帖中的一些指控,聲譽受損程度是不一樣的,甚至,在有些情況下,聲譽有沒有受損,都要打個問號。

(二)

鴻茅藥酒確實是葯。是葯,就要看療效。但是,這個問題,反而最難說清楚。鴻茅藥酒的身份是非處方葯不假,但它的批准文號是「國葯准字Z」打頭,也就是「中成藥」。

在全世界,能拿來賣錢的入口之物,大體都可以歸入食品、保健食品和藥品這三大類。不管歐美還是亞非,都是如此,也各自出產一些奇奇怪怪的保健食品,有些還傳到了中國,比如大名鼎鼎的瑪咖。三大類之間,界限還是比較清楚的。

在中國,藥品分為了現代醫藥和中醫藥(傳統醫藥),問題複雜了許多。大部分國產保健食品,都可以溯及某一種或幾種中藥材的療效。「葯食同源」,又使相當多的中藥材,可以無障礙地進入老百姓日常菜譜。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中藥材(包括一些地方醫藥、民族醫藥的藥材),哪些只能做葯,哪些只能作為保健食品,哪些可以既當中藥又掛保健食品的牌子,「知其然」的文件是有的,比如2014年《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於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但其中也多是相關部門的「判例」。問及所以然,還是一筆糊塗賬。

這使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中藥材之間的問題,不僅是「界限不清」,有些產品簡直就是「量子態」的存在,地球上的「三體」。當某種「食材」走在路上的時候,它可以同時既是食品,也是保健食品,同時還是一種中藥材,或者,它也可以有時候是食品,有時候是保健食品,有時候是中藥材。當你拿著某種監管法規去觀察它時,就陷入了測不準的境地。

廠商當然喜歡在不同尺度的監管中遊刃有餘。然而頗弔詭,一些消費者也喜歡這種「量子態」的產品:既可以拿來當酒喝,又能強身健體,治病延年,疑難雜症,藥到病除。好像佔了便宜。

例子俯拾即是。比如阿膠、冬蟲夏草。前者,是出名的「食」「保(健)」「(中)葯」「三棲明星」,後者更不遑多讓。在前些年一次監管風波中,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曾發布《關於冬蟲夏草純粉片相關事宜的說明公告》,稱基於「冬蟲夏草純粉片的創新屬性,不歸屬於既有監管體系中的藥品,也不歸屬於既有監管體系中的食品或保健食品,其產品作為滋補類特殊產品進行管理」。活生生地「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了。

由此而生的問題很多,諸如中成藥中非法添加西藥成分、重金屬超標、中藥注射劑風險……限於篇幅,不贅述。

(三)

「量子態」存在的產品,管理上,偏偏還政出多門。

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縣警察從廣州家中帶走的時間,是今年1月10日晚。其後三個月,深化國家機構改革,少有人注意到原直屬於國務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然消失,新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劃歸新成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自1978年成立直屬國務院的藥品監管總局算起,已歷四十年,恰與中國改革開放同步。

中國食葯監四十年,市場監管成績有目共睹。不過,至少在前述身份游移的產品監管上,食葯監沒有做到得心應手,甚至在相當長時間裡,堪稱混亂。

多年以來,食品衛生、醫藥、中醫藥、保健食品,屬不同部門管理。這些部門,有些側重監管,有些側重民生,有些卻側重促進產業發展,比如中醫藥管理局。一個部門,角色也會有尷尬。作為主要的監管部門,食葯監自己還有個「孩子」要「養」,就是「保健食品」。

各種糾結不難想像。多種知名「保健食品」或「中藥材」的監管事件,都有相關部門幕后角力。如此架構,自難有良好監管效果。

此輪機構改革,來自最高層的說明,有「政府機構職責分散交叉,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徹底」的表述。食葯監與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門的機構變化所遵循的,亦應是監管與民生及產業分開,避免自身角色矛盾的原則。

現實來說,地位相對降低的葯監局,乃至它之上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能否對藥品、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難分的市場實現有效監管,還要看進一步的舉措。但至少大方向和目標,應該是清楚的。

在有食葯監這四十年里,中國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系一直在努力健全,我們已經形成了對何為「現代」的方向判定。大規模重新布局後,監管的能力,總不應變差,「量子態」的產品,總不至於更多。

(四)

說回鴻茅藥酒。

鴻茅藥酒在1992年就被批准為國葯准字紅色OTC。另一種「從藥酒中分化出來的保健酒」勁酒,就只能戴著保健食品「藍帽子」。「量子態」的產品能落到哪個量級軌道,要靠一點運氣,或者「能力」的。當然,都不影響大賣,只不過,廣告策略剛好相反,非處方葯經常把自己變得很像保健食品,而保健食品經常假裝自己是「葯」。

並不奇怪。鴻茅藥酒的營銷團隊,背後是所謂「內蒙古十萬保健品營銷大軍」,原本就是以「保健品」營銷起家。

但在2018年4月13日晚之後,全國網民對鴻茅藥酒的了解更多。確切地說,是對其安全與療效方面的質疑。

大批網友及專業人士介入後,相關內容網上已然比較詳盡。質疑集中於以下幾點:

第一,療效。相關文獻屈指可數,且僅限於化學分析和小白鼠實驗,連個案報道和病例總結都沒有,更別提高質量的對照研究了,對臨床應用沒有實際指導意義。

第二,毒性。67味藥材中,至少有5味,公開報道具有毒性,包括著名的何首烏、附子、檳榔、半夏、苦杏仁。其中,半夏、附子,按照中醫理論,屬中藥「十八反」。

第三,人民日報社旗下《健康時報》曾發表文章《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符》。這樣一種產品,涉嫌長期、大量、反覆違法廣告,十年間並不收手,卻迅速發展壯大,盆滿缽滿。

第四,說明違規。如在禁忌一項中表示兒童禁用,在注意事項中又說兒童必須在成人監護下使用。服用方法、服用時間也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第五,涉嫌使用瀕危動物「豹骨」入葯——要麼涉嫌虛假宣傳。

其實,沒有上面那麼多條,以下兩句任何人也都可以很有底氣地說出來:鴻茅藥酒宣稱的療效,是沒有按照現代科學要求做出證明的;鴻茅藥酒的毒性,是沒有用現代科學接受的方法證偽的。

這些質疑,需要鴻茅藥酒認真回應。假如說鴻茅藥酒是「一種有毒的葯」,那麼,要為自己洗白的,是鴻茅藥酒。

但鴻茅藥酒沒有這麼做。從歷史記錄來看,幾乎每一次中成藥或中藥注射液遇到療效和毒性事故及質疑時,當事廠家都沒有嘗試通過某種對照實驗來找回自己的清白。它們自證清白的邏輯幾乎一樣:合法性和有效性循環論證。

簡單說就是,我們的產品已經在官方背書的合法保健食品或藥品名單上了,如果有安全或療效問題,為什麼監管部門還會通過呢?

哦,消費者確實不知道,為什麼你們會「通過」的。天知道。

另一種邏輯是,我們承認現代醫學有效、科學,但我們例外,我們不需要你們要求的那種證明,我們不證自明。

例外論的極端,比如兩年前,時任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順天德中醫醫院院長王承德的高論:「凡是葯都有毒性,越是有毒的葯越是好葯。」

按照這個邏輯,一種中成藥被稱作「毒藥」,應該欣喜才對。

(五)

譚秦東被從家中帶走三個月,如今面臨起訴。

內蒙古涼城縣警方執法的方式、尺度、必要性,毫無疑問,引起了巨大爭議,甚至更多的想像。

熱傳的網文質疑「某藥酒違法2630次安然無恙,醫生髮一篇科普文卻被跨省抓捕」,讓人想起《現象七十二變》:有人在大白天里違法廣告,有人在黑夜之中抓捕醫生。

反差堪稱戲劇性,足以解釋為什麼那麼多同業競爭的醫生「大V」,何以突然以命運共同體的情態齊齊發聲,也足以解釋為什麼那麼多無關網民,何以積極轉發,在相關廠商、部門的官方微博下,短時間內就有數以千計的網民疊聲留言:「鴻茅藥酒是毒藥。」

這是一種微妙的聚合,一種自覺的衝撞,一種和平的抗議。一個相互聯通的社會,不同階層、不同職業、不同性別的人群,會為顯而易見的同理心與共情心驅使,形成共振。

這自必遠超始作俑者預期,也非所有人都喜聞樂見。事已至此,公眾唯有希望能通過公開公正的法律程序,給出令人信服的處理結果。

「是葯三分毒」,即便是治病的葯,對「毒性」也要警惕、約束。正視「毒性」,把葯的「毒性」關進籠子,才是醫者之心。

而在譚秦東個人命運之外,我更關心的是,機構改革後食品藥品領域的監管能力,有沒有可能出現一次同樣大開大合的升級,對相關監管對象,能否有一次更有效的梳理。若沒有這樣的改變,類似的違法廣告必然不絕,類似的跨省抓捕,也難保不會重演。

這本是一個被冷落的話題,因為無人理睬而讓人幾乎不抱希望。由於多種原因,之前的相關討論,要麼是單方面發言,要麼成為混亂對攻的前線,嚴肅邏輯和似是而非的狡辯纏繞,有效討論如痴人說夢。即便在若干可查的案例中,比如部分中藥注射液損害、龍膽瀉肝丸腎損害,局部的檢討都少見,有,也是付出了巨大代價後的一點成果。

一個更公開、更理性,更符合現代科學也尊重民眾福祉的意見平台,才能夠盡量減少科學之外的因素干擾,對食品藥品監管對象進行甄別討論。有些「葯」的身份,是不是需要重新審視,有些「葯」的毒性,是不是需要重新衡量?這不是針對某一企業或某一產品,同樣,也不是僅與某個醫生或某位病人的利害攸關。這關係到一個企業發展的合法權利在何種框架內得到保護,也關係到廣大民眾切身的健康福祉。這兩者,沒有一面可以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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