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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與人》的解釋力

《理與人》作者 德里克·帕菲特 (Derek Parfit1942.12.11—2017.1.1)

德里克·帕菲特是一個哲學家,確切地說是倫理哲學家,第一次讀倫理哲學類的書,很累。讀這本書是因為看到了梁文道的推薦,覺得有意思。而且這也是這個領域算是比較新的理論,解釋力強。

《理與人》這本書將的是人的自我同一性問題

·1、 人的本質是一系列列心理事實(包括情感、情緒、記憶、思維)的連續性關係(聯繫),而傳統哲學理論對「自我」的定義都沒有跳出這些心理事實的「連續性」內部,只是單純地討論某一個斷面以及其他斷面,忽視了連續性的外在屬性。因此才有了「忒休斯之船」這個難題。

我想了一下,這個理論可以很形象地用數學的方法理解——人,就像一個連續的、可導的函數f(x),相鄰閾值範圍(時間)越小,變數(變化)也越小,但變化不中斷。此前的哲學理論只是在討論f(x)的某一個時刻的值,卻沒有跳出來討論函數的屬性——連續性。

·2、心理事實的連續性(關聯性)距離「現在的我」有強弱之分,遠弱近強。舉例:人小時候與現在狀態的各種變化相比,會覺得小時候跟現在判若兩人,與未來也可能判若兩人,因為人的心理事實在不斷變化,但連續性保持不變。

· 3、連續性心理事實是人的本質。

馬克思說「人是社會關係的總和」,這種說法只是在討論人與外部的關係,並非人本身,還是沒有解釋本質。

帕菲特理論里,人的這種連續性發展演變具有唯一性(像指紋一樣),它構成了人的天然權利和個性(我理解為歐洲啟蒙運動霍布斯、洛克、盧梭等近代哲學理論正當性的來源,因為啟蒙運動學者揭示了這一現象,卻沒有給出「天然」的來源)。

比如,法律責任的認定就是基於對人的這種連續性的追溯,而死刑則是對這種連續性的強制終止。(討論:由於連續性在長時間尺度上通常表現為弱聯繫,因此刑法必須建立訴訟時效期,這是對弱聯繫的一種承認。)

唯一性還可以解釋民主秩序為何呈現出混亂、多元等外在,因為在某一個確定的時刻或時段內,人的心理發展各不相同,同一人在未來的變化也未知。民主不是對各種唯一性求代數和,也不是求平均值,而是求近似值。

· 4、同樣長的時間尺度內,心理事實之間關聯性的強度因人而異,這解釋了每個人對諾言的遵守程度並不一樣,有些人不遵守諾言的原因。(可以理解為函數表達式不一樣)

·5、「救急不救窮」 是因為人與當前身邊的其他人的心理關聯強度大於自己對未來若干時長以後的關聯強度,因為人的心理事實是開放的、與其他人相聯繫的。

· 6、人的行為會按照與當前自我的心理事實聯繫最強的原則進行,每一個事實形成的聯繫強度並不相同,高強度的事實與未來的「我」的關聯強度更大,這可以解釋心理陰影問題。

·7、 在金融行業里,信託,即是投資人通過外力介入(金融機構+法律)來維持當前的強關聯心理事實在未來很久以後能繼續維持強度的投資方法。比如投資人當前認為投資某個領域以後一定能最大程度升值,所以把錢委託金融機構成立信託基金,而在未來無論投資能否升值,投資人都不能對投資撤銷、處置等,這種強制力就是對心理事實預期強度的外力,不能反悔。

各類商業合同也適用。

這個理論體系的解釋力好強大!它超越於唯物論、形而上等傳統理論,能夠完美自洽。

但它本身能提供的可能只是解釋功能(帕菲特本人也是分析哲學大師),卻並不具備建設性。也就是說,理解了「無我」(即「我」的本質不是肉身或者當前的心理、意識,而是一系列心理事實,肉身啥的只是載體)之後的人也許會變得慷慨、慈善,但卻不能用來作為普世的行為準則或道德準則去要求、提倡,因為,按此理論,人的心理事實的構建、發展、連續性,是無法統一一致的(因為有唯一性),否則這個理論基礎本身就成了悖論。

所以,帕氏本人極力提倡的均貧富理念也許是對他自己理論的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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