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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將廢止!正在對社會徵求意見

13日,記者從濟南市政府網獲悉,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要求,濟南政府法制辦正在審查的《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廢止)正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自2015年2月施行以來,對於規範濟南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有關法規的修訂和規範性文件的相繼出台,《辦法》制定的依據和政策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

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在《關於提請廢止的說明》中也對具體的廢止理由進行了說明。

一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於2016年2月第二次修訂,刪除原第三十三條關於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條款規定。國務院分別於2017年1月、9月印發《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先後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於2018年3月19日進行第三次修訂, 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刪去第五十九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刪去六十一條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因此,該《辦法》中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關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管理、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規定,與修訂後的上位法和國家「放管服」改革措施不相一致。

二是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明確放開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價格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該《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關於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管理、共用車庫車位租賃費標準的規定,與國家服務價格改革措施不相一致。

三是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對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方式、返還規定、管理制度進行了清理規範。根據該通知要求,住房建設部、財政部於2016年12月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對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制度等相關內容進行了更為詳細、全面的規定。該辦法中關於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的規定內容已不盡完善,在工作開展中已執行國家層面上述規定。2018年1月29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出台的《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魯建發〔2016〕5號)已經廢止,物業質量保修金的收取已沒有了政策依據。2018年3月8日,省住建廳召集部分地市召開了會議,計劃在4月份下發退還已收取保修金的文件,並要求各地市停止收取物業質量保修金。

四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2017年6月12日發布實施,明確規定「加強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探索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物業服務的指導和監管體制機制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鑒於以上原因,《辦法》已無實際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建議作廢止處理。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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