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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女「會頭」因非法吸金兩千多萬元,終獲刑6年

利用 「月零會」為幌子,承諾還本付息,高回報攬存,揭陽張某吸收291名會員資金2843.5萬元,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間,被告人張某(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揭東區人,小學文化)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的情況下,利用民間投資方式「月零會」素蓮會社為幌子,在位於揭陽市榕城區東興街道某一輔導園的住家向社會大眾宣傳其組織成立的民間「月零會」。該會社每期設定份數,每份金額100元至300元,「標會」時間為每月1日、10日、15日、25日,會期3至4年,承諾還本付息,高回報攬存,總共吸收291名會員資金28434796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報警留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017年12月18日,一審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今年3月6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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