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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審定製度研究述評

教科書審定製度研究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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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字數:96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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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摘要】我國教科書審定製度的研究主要圍繞教科書審定製度存在之必要性、制度的關鍵要素以及境內外的比較研究展開,包含:國家是否有權審定教科書;教科書審定中的審定標準、審定主體、審定程序的論述;英、美、日、德及中國台灣等國家和地區教科書審定製度的比較。未來研究應著重以下方面:關注立法研究,推進教科書審定法制化;強化程序研究,提高教科書審定的科學性;注重實證研究,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教科書審定製度。

【關鍵詞】教科書 教科書審定 制度研究 文獻述評

教科書是依據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編製的系統反映學科內容的教學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1976)145,在教學中起著聯結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紐帶作用,是國家意志力與相應學科知識的結合體。教科書審定是指國家或省級的教材委員會對民間出版社送達的教科書按規定進行的一系列監督檢查,最終實現教科書國家意志化的官方活動。教科書審定製度是教科書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或地區在基礎教育體系內對教科書審查進行規定的制度總稱。

目前,多元化的課程體系正在建立,地方課程、校本課程作為新課程改革的重要媒介,以教科書為載體,實現新課改的目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教科書審定在現實操作中不容樂觀,內部制度建設和外部制度匹配上還存在缺陷和不足,如審定理念的部分缺失,制度在整合、控制、保證機制建設上不作為等,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教科書審定製度的生命力(李虹霞,2008)。因此,對教科書審定製度進行研究,建立科學的審定製度,確保教科書審定實體內容和程序的規範,保障國家公民教育有效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01

我國教科書審定製度概覽

本研究收集了1977—2016年間以中國知網為主要數據源的所有相關文獻,分別以「教科書」、「教科書」並「制度」、「教科書審定製度」為主題對有關教科書審定的法律及其規制研究進行了梳理。其中,與教科書相關的研究有47931篇,與教科書制度相關的研究有1704篇,關於教科書審定製度的博碩論文和期刊一共有114篇,去除與主題無關的,可參考的共107篇,其中博碩論文15篇。圖1直觀描述了教科書審定製度研究的發展。

圖1 教科書相關主題期刊文獻年度分布圖

以教科書制度為關鍵詞,關涉教科書整個環節的研究有不少。藍順德將教科書的研究分為兩個方面:教科書的內容型研究,教科書的過程開發型研究。前者包括教材內容、教學設計、圖文編排、語言應用、意識形態等部分;後者區分為七部分,含政策、市場機制、編輯、審查、選用、使用、評價等。國內教科書內容研究集中於教科書的內容編排並重視意識形態的分析,過程性的研究相對較少,而且大多為粗略的教科書申請、編寫、審定、出版、發行、選用、免費使用的全面研究。比較集中研究教科書審定製度的有李虹霞、司淼、李水平等人的博碩論文,以及劉繼和等人對日、美等國家的教科書審定製度研究,王愛菊、胡軍、臧愛珍等學者也從不同角度闡釋了改革開放以來教科書審定的一些理論與現實衝突的問題。張恰在研究國外教科書選用制度的基本模式基礎上,把教科書審定製度分為三種模式:經過嚴格審定或認定程序的學校或地區選用的模式、完全不審的以學校為選用主體的模式、從統編製走向審定製和自由選擇制相結合的教科書選用制度,我國屬於第三種模式,並在分析我國教科書選用制度的基礎上,提出選用的制度化、穩定化等措施(張恰,2005)。其中,臧愛珍在論著《世界主要國家的教科書管理制度》中,對法、美、德、澳、丹麥等國的教科書制度進行了全面的介紹分析。

概言之,教科書的制度化研究在新時期不斷出現,但是研究的規範化程式未建立,研究的發展軌跡也尚需梳理,而且對教科書審定製度的法律規章缺乏深入思考,未形成系統性的研究範本而限於意見形成範疇,其間邏輯性聯繫不足。

02

我國教科書審定製度研究的主要內容

通過梳理,筆者發現既有研究集中論述了以下方面的內容:我國教科書審定製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即國家是否有權審定教科書;教科書審定製度的關鍵要素,包括審定標準、審定程序、審定主體;教科書審定製度的比較研究。

(一)教科書審定製度存在的必要性

教科書審定製度存在的必要性是教科書審定研究的重要話題。教科書審定作為制度出現不是一蹴而就的,儘管制度在實施中存在一定問題,但依然體現國家審定教科書的合法性和服務於教學實踐的合理性。

1.教科書審定製度的實質

教科書審定製度是教育行政力量與教育科學發展規律相互作用的產物其制度化是20世紀中後期以來的事情。整體上來說,教科書審定製度從「國定製」到「審定製」的轉變,經歷了三個時期:自新中國成立後至改革開放前期,中小學教科書的編寫出版工作高度集中;十一屆三中全會至20世紀末,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成立,教科書統一編寫的要求被打破,多家出版社參與教科書的編寫;21世紀開始至今,基礎教育新課程改革要求教科書管理體製做出順應時代的改變,實施教科書多樣化方針。

1986年,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成立,次年頒布《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以下簡稱《工作章程》),2001年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此我國現行的教科書審定製度體系系形成。上述文件規定:我國教科書由投標產生的、國家授權的教科書出版社出版,國家級教科書由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地方級課程教科書交由省級教材審定委員會統一審定;建立以縣為主的教科書選用制度,成立多方主體構成的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從審定合格的教科書選用名單中挑選教科書;國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教科書的價格,家長和學生作為使用者購買。2015年,我國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義務教育階段的教科書免費制度。

教科書制度由編寫、審定、出版、發行和選用等制度組成,現行的法律條文中,尚未對教科書審定、審查、評價、選用予以區分,而且由於缺乏教科書審定製度的深入研究,尚未對教科書的價值性目標作過多分析,導致教科書的審定工作幾乎涵蓋了所有這些程序,引致諸多不必要的指摘。司淼認為教科書的審定與教科書評價進行的時間有先後、認定主體是否由國家賦權、效力解釋性高低、承擔的責任大小存在不同。教科書審定與教科書審查是在公權力的分野內進行的不同活動,然審定有「審查」與「決定」的意味,前者在外延上要大於「審查」(司淼,2011)。

教科書編寫制度與新課程標準的落實關係密切,李彥群認為中國的教科書在編寫中存在價值偏頗,片面強調政治屬性、重視教科書文本的解釋而忽略文本本來的意味、重視國家集體而缺乏對人性的關懷(李彥群,2016)。學者侯曉明針對教科書的發行制度也提出經濟學意義上的思考,新課程改革提出將教科書發行完全納入市場運營的軌道,在實施中出現不少問題(侯曉明,2011)。在教科書選用問題上,張恰從國外教科書選用的基本模式出發,提出教科書選用制度化,建立科學、嚴謹的選用程序,加強教師主體評價和選擇教科書的能力等建議。(張恰,2005)在教科書供給機制層面,靳玉樂認為「教科書的供給市場形成,同樣需要遵循供求規律、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教科書使用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反饋意見、國家的政策導向、當地的實際發展水平,構成了教科書在投放進入市場中的供給量與需求量的合理搭配」(靳玉樂,2014)。還有學者探討了義務教育階段實行教科書免費供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教科書審定的重要性一方面由教科書市場的多樣化、國家意志的統一性決定,另一方面,也是由教科書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性質決定的。政府需要把好審定的一關,規範教科書的整體操作過程。

2.教科書審定的地位及意義

教科書審定的預期目標是保障教科書質量,教科書審定製度的建立是為了改變現行教科書審定偏離預設目標的局面,保證教科書的功能達到最大限度的實現。通過立法,使教科書審定的系列規則、程序等具體內容明細化、明晰化。教科書是否應審定,審定的主體,各級部門的責任和劃分是教科書審定研究中的重要議題。

教科書制度要解決的是教科書在開發、出版、發行、選用中權力歸屬的問題,要體現的是一國教科書遵循的主流意識形態和核心價值觀,因而教科書制度的首要問題是界定權力歸誰所有的問題,及解決人與人和人與物之間的關係問題(侯曉明,2011)。因而,教科書審定製度主體必須是國家,這是教科書價值關涉的特徵使然,更是國家教育權的體現。《義務教育法》規定我國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確定國家具有教科書審定的權力。《暫行辦法》對教科書審定製度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使教科書審定成為依法治教背景下的合法行為(王郢,孫霄兵,2009)。

李虹霞從教育學和社會學兩個角度論證教科書審定的合理性。就教育學角度而言,教科書要考慮學生的身心特點、學習規律、課程目標、課程內容、教學特徵、學科特點等諸多教學需要,教科書審定關注教科書在反映學生既有知識與經驗、承載與傳遞科學理念、方法等教育價值和文化價值等方面的意義。從社會學視角來看,教科書審定在事實層面上體現了「社會控制」的流程,是「法定知識確認」的過程,是出於階級利益與國家意志的考量(李虹霞,2008)。

(二)教科書審定製度的關鍵要素

教科書的審定標準、主體、程序是審定製度規制的關鍵,也是相關研究考察的核心領域。

1.審定標準

教科書審定需要一定的準繩,即教科書審定應依據一定的標準。在不同領域的學者看來,教科書審定在應然層面上有不同價值追求。高凌飈將基礎教育的教科書評價指標劃分為三個維度:教材設計和編製的分析和評價,教師使用教材的分析和評價,學生行為模式和學業成績的分析和評價(高凌飈,2002)10。德國是實行教科書州級審查制度的國家,各州依據學校法,並基於文化部頒布的審批條例建立起一套審批制度。德國黑森州教科書審定標準規定:(1)教科書應不違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的法律;(2)與學校教學計劃的目標和內容相一致;(3)在教學法上能滿足教學的要求;(4)在專業內容和觀念上不存在嚴重的錯誤,特別是不存在性別、宗教和種族歧視的觀點;(5)教科書的申請必須在夏季學期結束前至少兩周提出,否則不予受理;(6)擬出版的普通中小學教科書必須至少同時包含兩個年級的一組同科教材;(7)價格合理(周麗華,胡勁松,2002)。王愛菊、徐文彬對我國台灣和美國加州的教材審定製度進行比較之後,認為我國教材審定規定失之籠統,簡單化趨勢明顯,易造成誤解,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大打折扣甚至喪失預期目標的有效性。「重原則而輕操作」的規定很難對教科書的審定進行約束,在教科書審定工作中,大部分的操作行為尚處於經驗化階段,僅憑審定專家多年的教學、教研經驗進行評判,這種審定行為隨意性很強。

鑒於此,胡軍提出從「與課程標準的關聯、偏見問題、教材內容、教/學內容、評估策略、版式」等方面改革完善教科書審查標準,設置五個評分檔,進行加權得出某版本教科書的得分,進而做出予以採納或者不採用的判斷(胡軍,2003)。

2.審定主體

《暫行辦法》規定我國實施兩級制教科書審定製度,設置教育部領導下的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同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設立相應的中小學教材審查機構。審查委員實行聘任制,由兩級教育主管部門建立專家庫,隨機抽取部分委員參與審定。人員資質對保證審定結果公平科學具有重要意義,《工作章程》對審定人員的政治意識、個人修養、業務水平、專業職稱、身體條件均做了原則性規定。但章程規定過於籠統,除了職稱、年齡具有明顯可操作性外,其他均無法保證,且既有審定人員往往由教育行政部門的人員擔任,是的教材審定委員會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

教科書審定主體概念模糊,使審定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區分尚不明確。國家頒行的關於教科書審定製度的相關法規明確規定,應凸顯教科書作為國家意志的載體,實現教科書對一國公民的愛國主義、責任感的教育作用。我國的教材審定委員會就是國家的教科書審查權威機構,其權威性是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賦予的(劉麗群,2006)。教材審定委員會代表國家及教育行政部門對教科書進行審查,國家和地方課程必須經審定之後才能決定是否被採用。但是,先審定後使用在現實中卻很難做到,國學熱、足球熱興起,越來越多的課程進入校園中,越來越多的教科書未經審定就進入課堂之上,這些教科書的質量堪憂。在某版本的法治教材中,通篇不見提及「法律」二字,這給正常的教科書管理和課堂教育教學帶來極大的危害。明確教科書審定委員會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合理合法的負責教科書審定工作有其必要性。

教科書不同於其他圖書商品,其對穩定性、科學性具有很高的要求,教科書審定這一程序是教科書流向市場之前的最後一道關口。但教科書的的質量問題依然很嚴峻,一方面給學校的教學帶來極大的不利影響,使學生產生對教科書、知識,甚至是對科學世界觀的懷疑。再者,教材審定委員會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的代表,未能確保教科書質量便使教科書流向學校投入使用,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對政府的工作作風產生不利影響。審查委員們手中掌有決定幾十種教科書命運的權利,涉及到極大的經濟利益,一旦這種權利被濫用,將會出現上述的不良影響。因而,有學者建議,引入審查委員的問責機制,從教科書的送審至審定通過,明確委員個人的權利和責任,建立追蹤機制,責任落實到人,「如有違反,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審定委員或審查委員資格」,真正實現審定的法治化。

以往的教科書通過審定之後,出版社出於利益考慮,即使公眾對教科書存有疑問,但是審定通過無法改變結果。出版方缺乏自律精神,這是教科書行業生態不平衡的誘因。因此,在當前,急需建立一套長期的質量監督體制,可以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由高校專家和優秀教師組成,通過對全套教科書的實際教學進行追蹤調查,施以中立的價值判斷,為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新一輪的教科書審定工作提供借鑒,並對教科書的選用提供意見支持。

3.審定程序

教科書審定程序是教科書審定過程中相關活動安排的工作次序,審定活動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的程序展開,這裡的法律包括《工作章程》和《審定辦法》。事先審查和事後審查是兩種常見的教科書審查程序,具體的審查活動含有送審、受理、審閱、審議、審批五個環節,審定結果認定有三種:通過,重新送審改,不予通過。而我國台灣的教科書審定包括申請送審、初稿審查、修正稿審查、樣書審查和發照幾個環節,向國立編譯館提出審查的申請後,審查委員會在決定會議之前通讀書稿並通過審查會議最後確定審查的結果,而且修正後的書稿和再版教材也要經過此番審查程序,並由編譯館頒發審定執照,投入市場。可以看出,相比較大陸教科書審定來說,台灣在審查程序上的制度規範更加詳細,程序體系比較完善,透明度更高。

教科書審定與教科書評價是易被混淆的兩個概念,原因在於沒有區分兩種行為的主體。教科書評價涵蓋了教科書選用評價、審查評價、研究評價,在不同階段各有不同的側重,在不同的階段應根據評價的不同目的制定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現有研究趨向於把研究評價界定為以科研機構、民間團體、校長教師等非官方的評價形式,這在本質上是不同於選用和審查程序中的評價的(王曉麗,張莉,2015)。

我國《暫行辦法》和《工作章程》對教科書審定的程序、標準等都做了很明確的規定,使得審定過程尚能有法可依,從而避免個人的意見而左右教科書審定結果的情況。但因行政指令和經濟利益驅使,部分審定專家置審定責任於不顧,在審定過程中不遵守審定的程序要求,過分苛責編寫較好的教科書,而對一些編寫質量較低的教科書放寬通過的標準。而且,由於專家資源相對稀缺,在教科書的審定和選用兩個程序之中,部分專家委員本身扮演了運動員和裁判者的雙重身份,這對教科書的選用極易造成脫離實際的後果,滋生經濟腐敗行為。

制定嚴格而公正的教科書審查制度,保證教科書體系多樣化的形成,需要建立系列的審查法律制度作為保障,政府理應轉變其職能,為教科書審定提供規範的空間,防止教科書審定和選用時出版社的不正當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同時應當注意地方保護主義的抬頭。加強第三方對教科書審定的監管,建立公示制度,公示相關評審原則和標準、評審人員、評審過程,確保公正性、客觀性和可操作性,審定結果在政府教育網站、或其他公共平台公示,使教科書的審查機制在規範、透明的環境中運行,求得社會理解,使各界更加關注教育發展。

4.教科書審定製度的比較研究

比較研究是教科書審定製度研究的重要視角,通過審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教科書審定製度,可對我國的制度建設提供借鑒。從已有文獻來看,學者們的研究大多集中於英國、美國、日本、德國、中國台灣等國家和地區的教科書審定製度。

英國教科書審定沒有制度規定,是以學校為主體的教科書選用制度,以選用代審定。康長運對英國的教科書選用制度做了詳細介紹,選用權從法律上講屬於地方教育當局,但實際上是由各校自由選擇。英國教科書的編寫不是為了滿足規定的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的要求,而是為了師生的現實需要,這也導致英國教科書內容、結構和表述方法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且教科書種類繁多、規格不一。學校管理中校長的許可權居多,校長仍然會徵詢教師的意見,具體的選用方法各校仍有不同。在英國,教科書的選用權沒有提及,教科書在展覽中心或教師中心展出,教師可以自由地對其研究(康長運,2001)。

張博介紹了美國教科書管理權力的歸屬。美國在地方分權制的基礎上採用自由選定製和州審批制度,審查委員會組成上分為三類審查群體,包括:社會意義審查小組、教育意義審查小組和公眾評價(張博,2015)。王向紅和康長運對美國教科書選用制度做了詳細的分析,如選用流程、標準、人員構成,並提出各州教科書選用政策、出版商追逐利益、專家話語的控制、教師與學生的教學過程都是決定教科書是否被選用的決定因素(王向紅,康長運,2005)。石鷗、李卉君則對加利福尼亞州的教科書審定製度作了介紹,全國州立教科書管理者協會由22個州共同成立,執行以州為主的教科書審定政策:先由加州教育行政機構負責新教科書審定,地方政府審批,最終由州教育局決定,並由州政府進行審查批准(石鷗,李卉君,2011)。王婷認為,美國教科書在編寫上深受各州的政治及意識形態影響,出版社出版教科書都盡量避開有爭議的問題,且不願注入高級思考能力,教科書的檢查來自於各州內部的檢查和社區及家長的檢查,中小學教科書的選用基本上是各學區教育委員會組織教科書選擇委員會來決定(王婷,2002)。

劉繼和介紹了日本頒布的《義務教育各學校學科用書審定基準》,該基準對審定的標準、周期、組織、審定依據做了詳細的規定。關於教科書的意義及審定與必要性,著名的家永三郎教科書裁判第3次訴訟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與文部科學省一致,即國家具有天然的教科書審定權力,是具有強制性的(劉繼和,2001)。高峽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對日本的教科書審查制度進行了梳理,日本教科書審查的標準明確分為基本條件和必要條件。基本條件含有是否符合學校教育目標、學科教育目標,是否保持政治、宗教上的中立性;必要條件包括:內容選擇、內容組織與安排、內容表述與印刷、創意性等方面的要求(高峽,1999)。

周麗華、胡勁松等學者以黑森州為例,對德國教科書審定和選用做了全面介紹,突出體現了德國教科書制度的「文化主權」地位;教師具有一定的教科書選擇權,凸顯專業性和自由性;教科書的免費制也體現了國家的教育責任意識(周麗華,胡勁松,2001)。

郭添財在介紹中國台灣教科書審查制度時,認為其審查制度有詳細的組織辦法,對審查人員資格、規定、比例有詳細規定,其教科書制度包括審查制度、選用制度,在選用中含有評審成分,教科書發展與教科書編輯是教科書的傳承性與創造性的協調(郭添財,2016)。藍順德探討了中國台灣中小學教科書編審制度的演進歷程,提出課程規劃、編輯審查、市場機制、使用與評鑒等五階段論,建議「教育歸教育,市場歸市場」,推動教科書學術研究發展、理性探討教科書意識形態與改進教科書計價議價制度,提升教科書適用性,增進教學效能,達成學校教育目標(藍順德,2015)。

03

我國教科書審定製度研究的未來趨勢

進入21世紀以來,以教科書為載體的課程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需要應對新的挑戰,做出改變,不僅教科書的教育教學形式要改變,教科書的開發機制也應做出改變。尤其教科書的審定製度,把握教材使之「符合我國國情,體現時代精神」。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教科書審定製度立法的研究還不充分,未來要關注立法研究;在審定的關鍵要素中,應關照審定標準、程序、主體等程序性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不拘泥於現有的理性思辨,更多突出實證方法的使用。

(一)關注立法研究,推進教科書審定法治化

教育政策因其制定、實施的靈活性,很大程度上能著眼與教育發展的現狀,成為教育部門常採用的管理方式。教科書審查雖為制度,僅在《義務教育法》和《教育法》中略有體現。教科書審查的研究也存在一些誤區,審查的程序、方法、內容等屬於本體論的領域被忽視,尤其關涉教科書審查的教育法律法規還比較缺乏。存在諸多問題的教科書審查,並不是緣於相關政策的缺失,恰恰是政策過多但科學性不足、執行力不夠,教科書審定完善專門立法實屬必要。現存《暫行辦法》和《工作章程》屬於教育行政法規層面,其法律效力低於《教育法》和部門法,對新情況和新類型的出現,現有《暫行辦法》也是鞭長莫及。

教科書的審定製度不僅僅是一項教育制度,從更深層面來說還是一種法律制度,而且理應如此。宏觀上考慮教育政策的確立與執行、教育法律的確定與適用,教科書審定主體及其有限權力。微觀上,從教科書的相關制度著手,研究學校層面教科書使用過程,並進行規制,也是實行依法治教的表現,這是未來教科書制度及法律研究的大勢所趨。

(二)強化程序研究,提高教科書審定的科學性

教科書審定製度的規範集中體現在《暫行辦法》中,這是我國現今關於教科書編寫和審定的主要法律規範,是教科書相關行為的主要準則。《暫行辦法》在教科書的事務性內容方面作了規定,包括教科書的組成人員、審定程序、審定的結果認定、相關紀律要求等等。但是在更多層面上,立法最初僅僅考慮到了其實際價值並導向實體層面,對一些事實性的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範,如在目前審定的原則和標準中「教材內容應符合的基本要求」、「教材體系應符合的基本要求」、「教材的文字、插圖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胡軍,2003)。但是在實踐中,教科書審定的具體操作趨於籠統、泛化,這給教科書審定帶來極大的誤讀和扭曲,在實踐中的指導作用大打折扣。比如,有參與審定的委員曾反映,對多大程度體現城市和農村的生活才不致使發生地域性的歧視,規定中沒有給出具體的操作準則,委員只能參考既有教科書不做大幅的刪改。規定偏重事務性內容,但是缺乏程序性的操作內容,使得實際操作中,法律條文之間產生矛盾與衝突,造成泛化和籠統傾向,對實踐的指導意義並不強。

反觀日本和美國,在關涉教科書的審定標準中,對教科書審定的教育意義、社會意義、公民參與等方面,都做了細緻的量化區分,他們對教科書這種重要的教育資源的重視程度值得我們學習。因而,為了提高審定的科學性,未來應著眼於教科書審定的程序性內容研究,促進審定製度的規範化。

(三)注重實證研究,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教科書審定製度

教科書審定製度是由政府行政指令和教育實踐發展自然而然產生需求的基礎上形成的制度,具有較強的實踐指導意義。以往的研究或是對教科書制度的發展脈絡整理和國外教科書制度的經驗介紹,或是對教科書實際使用狀況的調查描述,二者沒有進行緊密結合,僅限經驗描述缺乏理論探討。

在未來研究中,結合量化研究的方法概覽教科書現狀,加強問卷調查、訪談、田野觀察等方法的使用,結合具體分析,「運用哲學上現象學探索事物之『純粹本質』的方法,對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社會環境中的現象或者事物,進行掌握與分析其本質」(潘慧玲,2005)221,對原本教科書審查這一複雜的操作過程進行詳盡的研究。目前單一的研究路線已不能勝任研究工作,為確保研究的內容豐富,理論與實踐結合,文獻與案例並進,應力求更為全面的探討教科書審定法律制度的發展。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現行中小學教科書制度正在面臨新的重大變革,已有的教科書制度已被全面突破,新的教科書制度建設還處在不斷的探索創新過程中,制度化設計的任務相當繁重(侯曉明,2011)。至於教科書制度也只是做了一些淺層次的理論性和技術性的分析,涉及到教科書的整個管理制度,並沒有系統的研究。基礎教育課程的討論愈發火熱,研究領域、對象愈加複雜,教科書的制度層面的研究缺失這一問題就越加凸顯。

教科書相關管理制度是個制度群,包含編寫、審定、出版、發行、選用等不同環節的制度性建設,有法律和政策保障執行,各個環節規範化,教科書制度才能形成良性的循環。以部分的眼光審視這些不同的環節,只會造成教科書的管理斷層,以系統的制度性建設促進教科書的實踐更好發展,這也是今後理論研究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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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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