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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質疑鴻茅藥酒為「毒酒」遭跨省抓捕,法治市場 不能讓無尚尊嚴的法律「輕於鴻毛」

原創評論:法治市場 別只為鴻茅藥酒「保駕護航」

作者:朱永華

2017年12月22日,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到涼城縣公安局報案稱:互聯網上有人對「鴻茅藥酒」進行惡意抹黑,稱鴻茅藥酒是「毒藥」。涼城縣公安局於2018年1月2日立案偵查,經查《中國神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系廣州譚某所寫,並在網上進行大量傳播,譚某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涼城縣公安局於1月10日對嫌疑人譚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月25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對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據4月15日《新京報》)。

應當說,一種藥品或保健品對某些病症是否有療效或是否起到保健作用,專業醫生最具有發言權。在現實的網路社會,網友對某些問題發表看法、意見或建議,只要不存在惡意誹謗,也是再正常不過,同樣,當一位醫生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臨床實踐,對某種藥品的療效發表與企業宣傳廣告內容不一致甚至相抵觸的言論,不僅是對社會大眾健康負責任的態度,同樣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即便是這種言論存在損害企業商業聲譽的內容,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甚至帶來效益損失,企業也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但縱觀這起廣州醫生髮帖稱「鴻毛藥酒是毒藥」,鴻茅所在地警方遠赴廣東「跨省抓醫生」事件,筆者看到的不是法治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正確看待專業醫生提出批評該有的謙遜態度和通過正常法律訴訟維護企業合法權利的經營理念;而是「拿根針當棒槌」,以譚某發帖稱鴻茅藥酒為「毒酒」,惡意抹黑,導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380多萬元,少盈利140多萬為由,直接向當地警方報案,而當地警方更是「聞風而動」,橫跨大半個中國遠赴廣東將譚某「抓捕歸案」,咋一看是轄區警方的作風雷厲風行,但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這是「無利不起早」,既是中間沒有直接利益驅使,但借法律之手行地方企業保護之實卻是昭然若揭。

筆者一點也不懷疑當地警方所稱譚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並不意味著就構成了犯罪,按照媒體報道和警方偵查給出的「證據」,譚某是僅有幾位「粉絲」的最普通網民,在微信群連續轉發「毒藥」一文10次左右,網站點擊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訪問,微信好友有250次訪問、微信群有849次訪問、朋友圈有720次訪問、其他訪問253次、被分享120次。然頗具諷刺意味的是,譚某發表該文的點擊量,尚沒有鴻茅藥酒因各種違法違規的次數多,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職能部門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10省市18次採取暫停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

坊間有句俗話「明明自己一身毛,還說別人是『妖怪』」,實際上鴻茅藥酒的市場「聲譽」如何,在網路上遭遇多少負面質疑,鴻茅藥酒企業應當心知肚明,把380多萬元的退貨責任一股腦的扣在一篇點擊量只有2000次的醫生作者頭上,這樣思維邏輯豈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難怪有網友不禁調侃,沒有「跨省」,我們還真不認為鴻茅「有毒」,這下好了,警方一「跨省」媒體一報道,「全國都知道鴻茅藥酒是『毒酒』了」。由此可見,原本可以按正常民事訴訟追索的合法維權,如此「升格」,鴻茅藥酒欲在短時間內擺脫「毒酒危機」和消除「毒酒」影響,恐怕很不是件容易事。

平心而論,企業報警,警方立案調查甚至「跨省抓捕」,在法律程序上並不存在任何問題,但在對案情的把握和性質危害的評估上確實既缺乏明智,也不符合刑法懲治理念,譚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更值得推敲,不少法律界人士甚至法律專家,也認為警權的使用不夠慎重,明顯有點「小題大做」。雖然該案已移送審查起訴,但筆者依然認為,在建設法治化市場理念下,警方如何當好「企業衛士」,正確科學的為企業「保駕護航」,還需要進行深入細緻的探討和實踐,尤其是要摒棄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既要依法為企業和市場「站好崗、放好哨」,又要避免草率和過度動用警權給市場和社會「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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