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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釋之執法如山的管理啟示

原標題:張釋之執法如山的管理啟示


「司」在古漢語中,有管理、主管、職掌、操作、處理的意思。司法就是執法的含義。司法公正就可等同於執法公正。法律是調節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關係的一種制度與規則。執法公不公正,執法公不公平,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是司法的公正。


張釋之在西漢統治王朝,把執法公正這一原則實踐得光彩奪目,有效地維護了西漢的上層建築穩固。西漢封建王朝的官員選拔有三種方式,一種是舉薦制,例如由地方政府搜索有影響力或者名氣大的草根人物、知識分子把他們以舉孝廉的方式,向公務員隊伍輸送人才。二種是聘用制,例如由地方行政長官聘用一些幕僚或者下級官吏,由地方財政開支支付工資的政府工作人員。三種是捐資制,這種方式是以貨幣向政府買官吏職位。九品中正制、門閥制、科舉制等選拔人才與官吏方式是在西漢以後的王朝出現的。張釋之走的是捐款買官的途徑,是他哥哥為他捐的官。這官的職位名稱是騎郎,主要職責是侍奉漢文帝。任職騎郎工作近十年,沒有升遷,張騎郎感到仕途艱難,不想再這樣工作下去,否則空耗哥哥的資財,有負哥哥的厚望。

脫穎而出,見識不凡,盡忠竭誠效力漢室


在張釋之覺得職業生涯前景灰暗的時侯,一個關鍵性人物為張釋之人生道路上提供了條件。中郎將袁盎通過調查了解,在騎郎隊伍中識別出張騎郎的確是個真正的人才,不想讓這樣優秀的人才流失掉,於是便奏請皇上。皇帝遂任命張釋之為謁者,謁者是專門負責傳達接待賓客之事,有時也兼任宮廷守衛和臨時差遣的小官。因其職務活動都是在皇帝身邊,故張釋之有機會在皇帝面前表現自己。人的品德有優劣,才能有高下。作為上司不僅要從人群中識別出優秀的人才,還要從這些優秀的人才中區分不同的檔次來。袁盎的人力資源調查法是把握住其它騎郎和張釋之接觸過公務人員中,這些發生相互關係的人對張釋之的了解程度、接納程度、信任程度、期望程度。諸葛亮的識別人才的書中記載,知人之道有七焉:一曰,問之以是非,以觀其志;二曰,窮之以辭辯,以觀其變;三曰,咨之以計謀,以觀其識;四曰,告之以禍福,以觀其勇;五曰,醉之以酒,以觀其性;六曰,臨之以利,以觀其廉;期之以事,以觀其信。


機會往往降臨在有準備的人身上。張釋之在德和才的主要素質方面表現得卓越,等於是具備了擔當大任的內在條件。在中央低級官吏中,張謁者的政治品德、思想意識、工作態度、工作能力這四個方面都比較理想。在為漢文帝論述秦朝之所以衰亡,漢代之所以興盛的原因時,得到了文帝的高度讚賞,讚賞的原因是張釋之知識源博,看問題和分析問題很有見地。通過這次人力資源考察的關鍵性事件法,他被皇帝提升為謁者的最高長官僕射。隨著政府職務的步步高升,張釋之逐漸顯露出他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秉性與作風。


平步青雲,執法如山,忠於職守維護法律

封建王朝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各方面都有不是很完善的成文法或者是判例法。而這樣不完善的法律制度為當時的執法者提供的執行法律方面的依據。法律的執行困難,是來自於最高統者的思想意識。因為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甚至於超越了其它所有法律。漢文帝視察皇家動物園,了解動物園的寵物情況。管理動物園的上林尉竟然不能回答漢文帝的詢問,漢文帝總共問了十多遍,都回答不上來。動物園管理老虎的基層管理人員從旁應答如流,口才很好。漢文帝當時就行使人事任命權,準備任命管理老虎的嗇夫直接升遷至皇家動物園園長的官職,這官職在西漢叫「上林令」。漢文帝這樣的做法,明顯破壞當時的官吏選拔制度。破壞了官吏按照德能勤績正常升任的制度。這樣會打擊那些工作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的官吏的積極性。使那些能言善辯、阿諛奉承的人佔有一席之地。張釋之立即進行上行溝通。這是由下而上的溝通,是下級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表達自己的意願的管理溝通。在溝通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成員間會由於地位不同而產生的心理隔閡「位差效應」。一個是掌握一切、有生殺大權的皇帝,一個是侍奉皇帝的中級官員。兩者地位相差極大,如果讓地位高者產生了生理上與情緒上的反感的話,那麼這次溝通就會失效。「伴君如伴虎」,甚至還會有性命之憂。


張釋之的說服策略的成敗,決定了他人生的成敗。他很清楚自己這位溝通者是屬於在權威或信息方面都處於主導的地位,但漢文帝受眾有最終的決定權。自己只能向對方說明做或者不做的利與弊,以供漢文帝參考,讓其根據自己的建議去實施這些行為。因此,他在溝通語言中提出兩個參照對象:絳侯周勃與東陽侯張相如。絳侯是擁立漢文帝的元老功臣,張相如是個受人尊敬的長者。他們兩人都是實幹家,不是搞形式主義與能言善辯之人。這樣參照的隱喻涵義是如果要提拔,就要提拔實幹加能幹的人,而不是巧舌如簧的人。接下來溝通,張釋之舉了秦朝滅亡的案例,再強調破壞現有的正常升遷制度與官員考核制度,會給漢朝帶來不利影響。同時,說明了任命那些靠巧言得到政府高級職位的人,會影響西漢的統治穩定。這些話對漢文帝的觸動很大,改變了他的任命決定,在回宮後,把張釋之升為公車令。


按照漢代法律規定:「諸出入殿門,公車,司馬門者,皆下;不如令,罰金四兩。」其司法解釋是凡是出入殿門或司馬門的人,不管是誰,都要下馬或下車步行。倘若違反這條法律條款,罰金四兩。如果違法亂紀是普通百姓或者是低級官吏,處理起來要容易些。但是這次公然違法的是皇位繼承人太子和受寵信的梁王。於是這件違法案件的性質就複雜和困難起來了。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條原則,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古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也是這個原則的思想體現。張釋之面臨「兩難困境」。秉公處理的話,得罪的就是皇位繼承人。等於斷了自己的後路,將來還會受到新皇帝的打擊報復。不執法公正的話,那麼法律就會是一紙空文。那麼就會有很多權貴學樣公然破壞法律,會影響到漢朝政府的社會秩序與法律秩序。繼而危及劉氏政權統治。張釋之選擇了司法公正,對太子梁王在刑罰上面一視同仁。張釋之追上去,制止太子與梁王不得進入殿門。併當即向漢文帝奏劾太子和梁王不下公門,實屬不敬。按照法律規定,應分別處他們兩人四兩罰金。太后聞之此事後,派人送來詔書,赦免了太子和梁王。然後太子與梁王才得以入朝。漢文帝為此事免冠自責「教子不謹」。漢文帝覺得張釋之,這麼大膽。敢於碰硬,敢於執法如山、嚴肅法紀。從內心中真正地賞識張釋之起來,又一次提拔了他當上中大夫職位。


張釋之身上真正體現出的是依法治國的精神。「法治」是一種重要的治國思想。「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是建設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其中,「執法」工作是重中之重。張釋之在仕途上是一帆風順。從中大夫到中郎將,再到廷尉。廷尉,官名。秦置。掌刑獄。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漢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公元前137年)恢復舊稱,哀帝元壽二年又改為大理。新莽時改名作士,東漢時復稱廷尉。漢末復為大理。魏黃初元年(公元221年)改稱廷尉,後代沿襲未改,至北齊罷廢。顏師古云:「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 張廷尉的職掌是管理天下刑獄。相當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


依法治國,公平公正,嚴格遵守法律標準

公正是個體權利的理性感受,是正當權利順利實現的理念評價。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理念張顯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實踐活動的過程中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張釋之當上廷尉(全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之後,他的執法如山的品格愈加顯得突出。有一次,漢文帝出巡,車駕到了渭橋中,有一個布衣百姓突然從橋下竄出來,驚嚇了漢文帝乘坐的馬。漢文帝大怒,派護衛隊官兵將這個人抓了起來交給廷尉張釋之,要張釋之按照國家法律來治這個人的罪。經過審理,偵查預審出犯罪嫌人本來是躲在橋下,想避開御駕。那知道在橋下呆了很長一段時間後,以為皇帝車馬已經走過,便從橋下竄了出來。誰知道正巧碰上皇帝的車馬從此地經過,情急之中想再跑回橋下躲起來,可已經來不及了,這樣便驚嚇了皇帝的車騎。這案件的情節是屬於過失犯罪。驚馬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與皇帝安全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對於過失犯罪,按照當時法律標準,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畢竟「驚馬案」的犯罪是處於中止狀態,沒有造成車馬損失,或者是人員傷亡。因此,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張釋之按照司法公平、公正的精神審判此案。刑罰包括主刑與附加刑。「驚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處以附加刑種類的罰金類。罰金四兩。當張廷尉把案件偵查審結後結果向漢文帝彙報,漢文帝勃然大怒,認為張廷尉沒有按君王意志行事,沒有處「驚馬案」的犯罪嫌疑人極刑。於是批評斥責張釋之說::「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張釋之是個管理溝通方面的專家,他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於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依據。當時的法律有幾種標準:一種是君主意志標準,一種是社會標準,還有一種是法律標準。而驚馬法律條款是君王意志加上社會標準共同制訂的,據有穩定性與長久性。現在漢文帝以君主意志破壞這種共同制訂和共同遵守的法律標準,張釋之只好婉轉地提醒漢文帝,這法律是你和大家共同制訂的。是不能帶頭破壞的。漢文帝思考了很久,覺得張廷尉講得頭頭是道,表揚了他。


驚馬案不久,又發生了一起震驚漢朝的盜竊案。有犯罪分子膽大妄為,偷竊了漢高祖劉邦廟中神座前的玉環。漢文帝對竊賊敢於盜祖廟大為惱怒。全國上下司法機關採取一致抓捕行動,很快盜賊就被抓到了。漢文帝下令把盜竊案犯罪嫌疑人交給廷尉偵辦預審、提起公訴、審判,給予犯罪分子嚴厲懲治。張釋之依據西漢法律中規定的偷竊宗廟的珍寶、服飾、器物的條款,依法判處盜賊斬首示眾的「棄市」刑罰。漢文帝覺得「棄市」罪的主刑刑罰判得太輕了。要求張釋之重審此案,判犯罪嫌疑人「滅族」刑罰。張釋之據理力爭,極力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制度,嚴格遵守法律條文的規定和行刑標準,不以君主的意志輕易轉移。漢文帝怏怏而去,將此事告訴了太后,太后倒是同意張釋之的做法,文帝這才肯定了張釋之的判決。張釋之執法公平、公正,他嚴格遵守這種原則。如果執法不公,天下都會有法不依而輕重失當,百姓於是會手足無措,法律就會失去作用。他嚴格執法,當漢文帝的詔令與法律發生抵觸時,仍能執意守法,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他的言行在皇帝皇權專制、言出法隨的封建社會是難能可貴的。朝廷上下看到張釋之執法如此剛正不阿,都交口稱頌,其美名盛傳天下。無論是企業管理,還是公共管理,以張釋之的執法如山的原則去遵守組織的規章制度,是穩固和發展組織建設的重要思想武器。張釋之的傳奇故事對現代化的管理有很重要的借鑒意義!

作者簡介:李文武,著名管理學家。《博銳管理在線》《中國品牌管理網》《中國管理傳播網》等知名管理網站專欄作家。又是多家媒體與網路的作家。研究領域:歷史、經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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