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維持期探討:EB-5資金最早何時可以返還?
前段時間和大家分享了由於排期造成的EB-5二投/再投資問題,從理論上分享了二投/再投資的定義以及要求。小編最近陸續接觸到一些正在經歷二投/再投資的投資人,可以說這些投資人是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希望能給日後需要經歷二投的投資人一些經驗。
在操作二投/再投資的過程中,有很多投資人有一個疑問:二投/再投資的錢最早什麼時候可以返還,或者說最早什麼時候返還不影響綠卡?
相信大多數投資人目前得到的說法是最保險的是在829獲批後返還,那麼實際情況是這樣嗎?由於目前829的平均審批時間將近26個月,在829遞交返還還是在829獲批後返還前後時間相差可達2年多。
具體什麼時候還款不影響綠卡,這個要看移民局的官方說法,關於EB-5資金的風險維持期(EB-5投資要求之一是資金要處於風險之中,這個風險的時間長短即為風險維持期)有明確的說法。
移民局官網官方鏈接: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Volume6.html
投資人必須在整個526審批期間直到獲得有條件綠卡階段都讓資金」處於風險」之中來符合EB-5簽證要求。
投資人必須在獲得有條件綠卡兩年期維持資金風險中,以此符合解除條件的要求。
第一階段毋庸置疑,第二階段即只要在拿到臨時綠卡的2年有效期就可以了。
再來看更詳細的描述
原文大意:投資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她在整個有條件綠卡階段資金處於投資中。
如果投資人實際上基本符合資金投資要求且在整個維持期維持資金投資,美國移民局認為該投資人符合解除條件的要求。當遞交解除條件的申請(I-829)時,全部投資資金不需要維持投資,但是投資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她已基本滿足要求。
這段話已經明確說明了遞交829時,資金就可以全部返還,不需要處於投資之中,即風險之中。
再來看這段話中的注釋[4], 在電腦上打開原文,滑鼠放在[4]上,屏幕會自動跳出注釋如下:
這段注釋的大意:參考8 CFR 216.6(c)(1)(iii)條文。維持期是指投資人臨時綠卡兩年有效期。美國移民局會審核投資人遞交的證據來確保風險維持期是從投資人獲得有條件綠卡之日起的兩年。投資人不需要在超過維持期外保持投資。
通過美國移民局官網的法案條文說明,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遞交829時,EB-5的全部資金就可以安全返還給投資人,而不需要等829獲批後再撤出投資。
這個還款時間點其實是二投/再投資中一個很有必要爭取的一點,能夠爭取到829遞交就還款,實際上是資金早還2年多。
目前小編了解到有少數區域中心在這方面做的比較好的,開始以I-829遞交時間為還款時間節點,比如說美國借貸中心(A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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