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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執行局分析涉金融債權案件執行難原因並提出對策

2017年,全市兩級法院在黨委的正確領導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司法服務金融的職能,切實保障我市銀行業風險貸款化解工作的順利進行,為維護我市金融秩序的安全與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市中院執行局在對案件進行分析解剖後,認為在涉金融債權案件執行過程中,除送達難外,還存在以下「五難」:

一是財產處置難。據統計,涉及到抵押不動產的執行案件占未結涉金融債權執行案件的61.78%,即大多數涉金融債權執行案件都有不動產可以執行,抵押的不動產主要為房產、土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一般要依次經過不動產狀況和權利負擔的調查、查封控制不動產、評估不動產價值、拍賣變賣不動產、拍賣變賣成交後交付財產等程序。而依法完成以上程序步驟,往往時間已超過一年,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文書,則執行時間還會加長。若案件中要處置的不動產較多,或是執行依據確定對要處置的財產有先後執行順序要求,以及存在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形則執行的時間有可能會達到二至三年,甚至更長。

二、財產變現難。2017年,涉金融債權案件中有35案進行了網路司法拍賣,其中拍賣成交11件,流拍24件,拍賣處置成功率僅31.4%。對於被執行人為企業案件的執行,被執行人一般已將廠房、土地、機器設備等財產抵押給金融機構,若企業無力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法院在執行時就需要對被執行企業的廠房、土地、機器設備等財產進行強制拍賣。但荊門地區的企業資產在司法拍賣實踐中變現難度較大,導致難以執行。一是企業資產整體起拍金額較大,在司法拍賣中大多數是有價無市,有競買意向者少,即使是在評估價基礎上第一次降價30%,第二次降價20%,也少有人願意競買。加之在個別案件中,評估公司將評估的財產價格評估偏高,也導致了財產難變現。二是司法拍賣企業資產時,買受人拍賣取得產權後還要在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房產、土地過戶手續,要交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各種稅、費,無形之中增加了買受人的投資成本,加劇被執行企業資產變現難。而如果是作為政府招商引資企業,在征地、建設、生產等環節中有多項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按此方式的投資成本就會小於參加司法拍賣競買資產的成本。在兩次拍賣流拍一次變賣後,金融機構如果接受流拍的企業資產抵償債務,辦理過戶手續時也要產生各種稅、費,這樣金融機構在沒有回收資金的情況下又要支出大筆費用,也是金融機構不願意接受資產抵債的因素之一。三是司法拍賣基本上都是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經濟糾紛引起,意向競買人也擔心司法拍賣的財產會不會產生新的糾紛,對此有顧慮。加之拍賣財產在價格上沒有明顯的吸引力,也影響競買人競買意願,導致財產的變現難。另外,金融機構審核貸款業務時,企業需委託評估公司對抵押貸款的財產進行價值評估,而評估公司為迎合企業的多貸款要求,存在將抵押財產的價值拔高評估的現象,此情況也增加了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三、財產交付難。財產交付難主要表現為財產本身存在著權利瑕疵,致使法院對相關財產的執行不能進行。一是有些房產在建設中沒有相應的行政審批手續、沒有竣工驗收、甚至沒有完工等情況,這些房產雖然有財產的屬性,並且已經抵押給了金融機構,但此類不動產不具備使用條件,執行中也不能進行處置。二是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但因其他事由被第三人直接佔有使用了,此情況也導致法院的執行相當困難。三是抵押的不動產存在房屋和土地分離的情況,比如只抵押了房屋沒有抵押土地,或是抵押了土地沒有抵押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導致法院無法單獨處置房屋或是土地。四是被執行人將房產抵押給金融機構之前,已實際將房產出售給了他人,他人已經實際入住,只是沒有辦理產權證書,而金融機構沒有到現場審核,就辦理了財產抵押手續發放了貸款,此類情況將直接阻卻法院的執行。

四、財產抵付難。對抵押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通過一步步法律程序才推進到最後的財產拍賣節點,到此時一般都用去了數月的時間甚至更長。如果二次拍賣、一次變賣中財產仍然不能成功拍賣或變賣出去,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流拍的財產抵償債務,相當於案件的執行程序空轉了一次,執行工作沒有取得任何實際效果。就此問題,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都進行過溝通,但金融機構根據其上級的政策,也不願意接受實物資產抵債,只要求回收現金。2017年,全市法院涉金融債權執行案件中,涉及到不動產拍賣流拍的案件24件中,只有荊門農商行在2件案件中接受拍賣流拍資產抵償債務,其餘案件的債權人均不同意接受財產抵償債務。

五、程序推進難。在案件執行中,因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法院執行程序違法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法院依法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並作出裁定,不服裁定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此情況將延緩執行數個月的時間。執行中,如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提出案外人異議,法院也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並作出裁定,如當事人或案外人不服異議裁定,可以在15日內通過起訴進入案外人異議的訴訟程序,只有最終的訴訟結果才能確定執行標的能否繼續執行,此情況下暫停執行的時間更加漫長。此類因進入異議審查程序而影響執行進度的案件有15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都有權利對法院的每一個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和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的侵害。但實際運行當中也確有一些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為拖延法院的執行濫用權利,而對於如何判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是濫用權利拖延、阻卻執行,目前尚無明文法律規定,實踐中也存在極大的判斷難度。

針對以上「五難」,市中院執行局提出以下五點建議:

1、建議金融機構加強對信貸業務的審核與監督,特別是對抵押物的現狀、權利瑕疵應詳盡核查,提高金融機構自身金融風險防範能力,防止因抵押物自身的瑕疵,產生執行不能的障礙,從而影響金融機構債權的實現。

2、建議金融機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19)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在簽訂貸款、抵押、擔保合同中增加約定涉訴訟、執行的送達地址確認條款,要求相關當事人在合同中確認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以便進入訴訟、執行環節後人民法院能按法定程序快速通知相關當事人,縮短審判、執行的周期。

3、建議金融機構放寬不良貸款資金回籠政策,對於人民法院依法拍賣銀行的抵押財產,拍賣時已經按30%和20%的降幅連續兩次降價仍然流拍的(即拍賣財產的流拍價只有評估價的56%),考慮接受流拍的財產抵償債務。

4、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強化對房產、土地等資產評估機構的監管指導,防止評估機構違規操作、評估結果有失公允的情況發生,防止評估公司為多收評估費用刻意評高標的物的評估價值。

5、建議政府下屬的投資融資平台收購不良貸款案件中涉及到的優良資產,供相關部門再以此資產進行招商引資,以達到盤活優良資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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