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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條令」發展沿革:毛主席曾逐段審閱,重要地方親自修改

原標題:「三大條令」發展沿革:毛主席曾逐段審閱,重要地方親自修改


來源:中國軍網微信公眾號 作者:張先達、蔣丹


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日前簽署命令,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試行)》(統稱共同條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對於當過兵的人來說,「三大條令」再熟悉不過了,從走進軍營那一天,他的一言一行,就要符合「三大條令」的有關規定。可是對沒當過兵的朋友來說,這「三大條令」是什麼?有的可能連聽都沒聽說呢。


何謂軍事條令?


首先我們先搞清什麼是軍事條令。


軍事條令,也稱軍隊條令,是軍隊中用條文頒布的法規性文件。通常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最高領導人以命令形式頒發,全軍組織實施。是軍隊(預備役部隊)戰鬥、訓練、工作、生活的法規和準則。主要依據軍隊戰鬥、訓練和管理的經驗,武器裝備和組織編製的狀況,軍事研究的成果等制定的。我軍的條令主要是指共同條令、戰鬥條令、軍兵種條令。共同條令有:《內務條令》《紀律條令》《隊列條令》《警備條令》等;戰鬥條令有:《合成軍隊軍師戰鬥條令》、《步兵戰鬥條令》《炮兵戰鬥條令》等;軍兵種條令有:《飛行條令》《海軍艦艇條令》等。



1932年工農紅軍學校翻譯的蘇聯工農紅軍《步兵戰鬥條令(第二部)》,中革軍委參謀部印發。



1963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團營戰鬥條令》



1992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防化兵戰鬥條令》


軍事條令的產生可以追溯到古代軍隊,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就已經有了許多分門別類的軍事法規。例如,秦國頒布的《除吏律》《軍爵律》《中勞律》《屯表律》《戍律》等,就具體規定了兵員徵集、訓練、軍隊紀律、戰時指揮、功爵計算等方面的內容。戰國初期的《司馬法》是我國較早的軍事法規之一,不僅規定了軍人的隊列動作,而且規定了軍隊在行軍、戰鬥等各種情況下的處置措施。三國時期曹魏頒布的《步戰令》《船戰令》《陣法》等具有當今戰鬥條令的性質。宋朝也有類似紀律條令的《賞格·罰條》的法規。明朝的《練兵實紀》中有相當於現今內務條令的有關規定。到了清朝,軍隊已經有了《內務條例》、《簡明軍紀》、《步兵暫行操法》,其名稱和內容都接近於現今的共同條令。但共同條令的稱謂則始於近代。蘇聯紅軍創建之初,於1918年底、1919年初先後頒布了內務、紀律、隊列等條令,並稱為《共同條令》。其他國家軍隊也有類似的法規,如美軍的《軍官手冊》、《軍士手冊》、《士兵手冊》、《統一軍事司法法典》、《隊列教練和儀式》,英軍的《軍隊法令》,法軍、德軍的《紀律條令》等。


《司馬法》


我軍從創建之日起就十分重視條令建設。不同的時期,其種類和內容也不盡相同,並在實踐中不斷地充實和完善,成為我軍建設的重要依據。在新的歷史時期,用條令規範軍隊的一切行動,使之適應軍隊建設新形勢的要求顯得更加重要。


我軍的共同條令


軍隊中的共同條令,就是軍隊各級組織和全體人員必須共同遵照執行的基本軍事法規。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共同條令包括《內務條令》《紀律條令》《隊列條令》和《警備條令》等。其中,《內務條令》《紀律條令》和《隊列條令》亦稱三大條令,主要規定軍人的基本職責、權利、相互關係、生活制度、活動方式、隊列行動、執勤辦法、獎懲和紀律等,適用於全軍。是中央軍委向全軍頒布的命令,是全體軍人必須遵守的法規。三大條令是我軍進行管理教育的主要依據和全體軍人的行動準則,是維護良好的內外關係,建立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優良的工作作風和執行嚴格的組織紀律的行為規範。



上世紀80年代「三大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共同條令之一《警備條令》


那麼,為什麼把這三部條令叫做「共同條令」呢?

一是規定的內容具有共同性。三部條令規範的內容都是軍人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即從一個普通老百姓轉變成合格軍人必須遵照執行的行為依據,三部條令都有詳細、具體和明確的規定。而且,三部條令之間互相補充、共同組合相對完整的規範體系。


二是適用範圍和對象具有共同性。我軍有許多條令,分別從不同領域、不同範圍、不同內容上調整著軍隊內部的關係,如飛行條令規範航空兵的行為;艦艇條令規範艦艇部隊官兵的行為,而共同條令使用的範圍包括各軍兵種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從高級將領到普通士兵,都要堅決貫徹執行。


三大條令是我軍頒發最早、修改次數最多的條令。早在1929年12月,古田會議決議提出了編製紅軍法規的立法任務,是為人民軍隊共同條令頒布之始。1930年5月,全國紅軍代表大會在上海召開。隨著這次大會確定的正規兵團的組建,紅軍開始克服游擊觀念,開始了以條例、條令治軍的探索,陸續頒發了《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條例(草案)》《中國工農紅軍暫行內務條例》,並在抗日戰爭中進行了多次修訂和頒發。



解放戰爭後期的我軍《內務條例》《紀律條令》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軍委發出了「為建設正規化、現代化國防軍而奮鬥」的偉大號召。為儘快實現正規化,軍委決定借用蘇軍條令條例,並於1950年將翻譯的蘇軍《內務條令》《紀律條令》和《步兵操典》下發全軍部隊。1951年2月1日,總參謀部首次同時頒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草案)》《隊列條令(草案)》《紀律條令(草案)》,在全軍試行,作為全軍進行管理教育,建立良好的內外關係、內務制度,養成優良作風,進行隊列訓練,維護和鞏固紀律,以及實施獎勵、處分的依據。至此,我軍共同條令的體系形成,部隊正規化建設有了基本的法規依據。


以後,根據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從20世紀50年代到新世紀初我軍三大條令共修訂和頒發10次,每次修訂都是為了適應國家和軍隊建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使我軍法規建設和依法治軍、從嚴治軍能夠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三大條令的編寫和修訂基本上同步進行,條令的規範日趨穩定和統一,內容也日漸完善。1951年頒發的共同條令經過兩年試行之後即進行了修改,由彭德懷主持軍委會議審議後呈報毛澤東主席,毛主席逐段審閱,重要地方親自作了修改。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於1953年5月頒布全軍施行,對我軍的內務制度、紀律維護和隊列生活等作了較為全面的規範。這之後50年代後期又對共同條令進行了修改。


此後,我軍共同條令於60年代、70年代、80年代各修訂一次。9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軍所處的社會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兵員成分亦發生了重大變化,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貫徹新的軍事戰略方針,中央軍委於1990年6月、1997年10月先後兩次修訂和頒發共同條令。進入新世紀,根據中央軍委的決定,我軍於2002年3月對《內務條令》《紀律條令》做了局部修改。2010年6月,對三部條令又作了全面修改,總結了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以來我軍建設的新鮮經驗,吸取了軍事科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創新發展了我軍內務建設、紀律建設和隊列生活的若干制度規定。2018年4月再一次全面修訂三大條令。新修訂的共同條令,全面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全面深入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堅持「五個更加註重」戰略指導,適應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新格局,把全面從嚴治軍要求體現在條令的各個方面,增強了時代性、科學性、精準性和操作性,是新時代軍隊正規化建設的基本法規和全體軍人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1990年「三大條令」

內務條令


內務條令是規範軍人基本職責、軍隊內部關係和日常生活制度的基本軍事法規。是軍隊實施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據。目的在於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內部關係、正規的生活秩序,培養嚴整的軍容、優良的作風、自覺而嚴格的組織紀律,鞏固和提高戰鬥力。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軍隊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內務法規。如美軍的《軍官手冊》《軍士手冊》和《士兵手冊》中也有內務方面的規定。中國歷代軍隊有關內務的要求,通常是與作戰、訓練、紀律等內容結合在一起予以規定的。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北洋陸軍兵備處編印了《內務條例》,形成專門的軍隊內務法規。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來重視內務管理。我軍歷來重視內務建設,1936年8月頒布的《中國工農紅軍暫行內務條例》是我軍第一部內務建設的法規。這部條例對值日勤務、風紀衛兵、禮節、請假規則、軍人著裝、班長職責、行軍和宿營中的注意事項等作了具體規定。1939年5月,八路軍留守兵團制定和頒發了《內務條例》,對軍人相互關係、各種制度、各級指揮員的職責、人員調動任命手續等作了明確規定。1942年2月,在抗日戰爭非常艱苦的條件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重新修改頒發了《內務條令》和《內務制度》,對部隊的生活秩序和行政管理制度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內務條令》的頒發對加強部隊管理,維護內部團結,鞏固和發展部隊,贏得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1951年2月1日,我軍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草案)》。此後,隨著軍隊的發展,我軍分別於1953年5月、1957年8月、1963年1月、1975年11月、1984年9月、1990年6月、1997年10月、2002年3月、2010年6月、2018年4月對《內務條令》先後修訂10次。



1953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草案)》。注意,封面上印有國徽,因為當時中央軍委屬於政府系統。



1963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1990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軍人內務


這次新修訂的《內務條令(試行)》,由原來的21章420條,調整為15章325條,明確了內務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聚焦備戰打仗,著眼新體制新要求,調整規範軍隊單位稱謂和軍人職責,充實日常戰備、實戰化軍事訓練管理內容要求;著眼從嚴管理科學管理,修改行動電話和互聯網使用管理、公車使用、軍容風紀、軍旗使用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規定,新增軍人網路購物、新媒體使用等行為規範;著眼保障官兵權益,調整休假安排、人員外出比例和留營住宿等規定,新增訓練傷防護、軍人療養、心理諮詢等方面要求。




2010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軍人髮型示例


紀律條令


紀律條令,規範軍隊紀律的基本內容、要求、監察和獎懲措施的基本軍事法規。是軍隊維護紀律和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目的在於培養軍人高度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執行命令,服從指揮,令行禁止,協調一致,鞏固和提高戰鬥力。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根據本國的社會制度和軍隊建設的需要與傳統,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維護紀律的法規。如東歐一些國家的軍隊有紀律條令,美國軍隊有《軍事統一法典》,英國軍隊有《軍隊法令》等。


中國歷代成文法中,經常包括有關軍人獎賞和刑罰方面的條文。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了陸軍刑事條例,1929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了陸海空軍刑法,從而出現了專門的軍法規定,內容包括對軍人違法犯罪和違反紀律的判罰。1930年10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陸海空軍懲罰法,是對軍人違反紀律的判罰,不包括對違法犯罪軍人的刑事判罰。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來重視維護紀律。在建軍初期,制定了三項紀律六項注意,後發展為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在頻繁而緊張的戰鬥中,紅軍領率機關經過幾個月的緊張工作,編寫了我軍第一部紀律條令,即《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條例(草案)》,於1930年10月正式頒發全軍施行。


《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條例草案》主要闡明紀律的重要性,明確各級獎懲的許可權。草案後來又修訂為《紅軍紀律條令草案》,並於1932年5月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試行。修訂後的條令共四章15條,各章分別為總則、獎勵、懲戒、附則。1933年8月1日,中革軍委將《紅軍紀律條令草案》修訂為《工農紅軍紀律暫行條令》,頒布全軍執行。



《紅軍紀律條令草案》,從謄印的效果看出當時條件的艱苦。


在抗日戰爭期間,我軍於1939年5月、1942年2月、1943年10月先後三次修訂和頒發《紀律條例》或《紀律條令》,對嚴明軍紀、嚴明賞罰,保證作戰任務的勝利完成發揮了重大作用。



解放戰爭初期由中央軍委頒發的《軍隊紀律條令》


新中國成立後,1951年2月1日,軍委總參謀部制定和頒布了《紀律條令(草案)》,這也是新中國成立後人民軍隊第一部《紀律條令(草案)》。此後,分別於1953年5月、1957年8月、1964年2月、1975年11月、1984年9月、1990年6月、1997年月10月、2002年3月、2010年6月、2018年4月先後10次修改頒布《紀律條令》。


新修訂的《紀律條令(試行)》,由原來的7章179條,調整為10章262條,圍繞聽黨指揮、備戰打仗和全面從嚴治軍,提出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作戰紀律、訓練紀律、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廉潔紀律、財經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等10個方面紀律的內容要求;充實思想政治建設、實戰化訓練、執行重大任務、科技創新等獎勵條件;新增表彰管理規範,對錶彰項目、審批許可權、時機等作出規範,同時取消表彰與獎勵掛鉤的相應條款;充實違反政治紀律、違規選人用人、降低戰備質量標準、訓風演風考風不正、重大決策失誤、監督執紀不力等處分條件;調整獎懲項目設置、獎懲許可權和承辦部門,增加獎懲特殊情形的處理原則和規定。


1957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1975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1975年12月20日《解放軍報》刊登中央軍委通知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全文


隊列條令


隊列條令,規範軍隊的隊列動作、隊列隊形和隊列指揮的基本軍事法規。是軍隊隊列訓練和隊列生活的基本依據。目的在於培養良好的軍人姿態,嚴整的軍容,協調一致的動作,優良的戰鬥作風和嚴格的組織紀律性,以增強軍隊的戰鬥力。


隊列條令是由軍隊操典演變而來的。約於16世紀末,歐洲尼德蘭聯省共和國軍隊統帥莫里茨(奧蘭治親王)編撰了近代第一部操典。19世紀,普魯士、法國、日本等國軍隊,也先後制定了操典,俄國軍隊制定了隊列條令。進入現代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軍隊都制定了不同形式的隊列法規,如蘇軍有《隊列條令》、美軍有《隊列教練和儀式》等。中國最早具有近代意義上的隊列條令,是晚清政府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頒布的《步兵暫行操法》和1910年(宣統二年)頒布的《新定步兵操法》。民國初期頒布了《步兵操典》,其內容分為基本教練和戰鬥教練兩部分,基本教練的主要內容與隊列條令相似。



光緒丁未年(1907年)《步兵暫行操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雖然在戰爭時期沒有來得及制定《隊列條令》,但是自建軍之日起,我軍歷來重視隊列訓練和隊列生活。在土地戰爭時期,曾編寫《步兵操典》作為教材。1937年8月紅軍改編八路軍後,東渡黃河,挺進山西抗日前線。經過幾年浴血奮戰,到1943年,太行根據地不斷鞏固和擴大。這時期,根據地人民群眾在抗日形勢的鼓舞下,踴躍參軍,各地方武裝也整團整營編入八路軍序列。大量的兵源湧入,使八路軍空前壯大,同時也勢必要進行正規統一的軍事訓練。1943年,八路軍曾摘印國民黨軍隊的《步兵操典》,分冊出版,定名《民國二十四年步兵操典摘要》,以及《步兵操典新草案說明》《暫行陸軍禮節條例》等,內容包含從單兵到班、排、連、營、團的戰術與操典,基本形成一個系列。



第十八集團軍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關於印發《民國二十四年步兵操典第一部摘要》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解放軍開始正規化建設,於1951年頒發第一部《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草案)》。隨著軍隊的發展,又分別於1953年、1957年、1964年、1972年、1983年10月、1990年、1997年、2010年6月、2018年4月先後對隊列條令進行了9次修改。



1951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草案)》



1958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



1972年版《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


《隊列條令》攜95式自動步槍掛槍動作。



《隊列條令》停止間徒手敬禮。


新修訂的《隊列條令(試行)》,由原來的11章71條,調整為10章89條,著眼進一步激勵官兵士氣、展示我軍良好形象、激發愛國愛軍熱情,新增誓師、組建、凱旋、迎接烈士等14種儀式,規範完善各類儀式的時機、場合、程序和要求;調整細化閱兵活動的組織程序、方隊隊形、動作要領;調整隊列生活的基準單位和武器裝備操持規範,統一營門衛兵執勤動作等內容。



解放軍報2018年4月16日第一版截圖


新修訂的共同條令頒布施行,對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全面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系軍史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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