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預防:家屬將患者遺棄在醫院該如何應對?
在醫患糾紛處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讓人頭大的事情,發生醫療糾紛後,有時候會遇到一部分不按常理出牌的患者家屬,由於「醫鬧」的出謀劃策,個別人為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可以將自己的親人遺棄在醫院而獨自離開,面對這樣的結果醫院該怎麼辦?
案例一、患兒男,7歲,7年前在某市人民醫院出生時因「肩難產」而發生「臂叢神經損傷」,發生醫療糾紛。7年來,患兒家屬多次到醫院進行所謂的「協商」。醫院先後聯繫全國幾家大醫院專家為患兒會診、治療,2017年6月家屬又因此例糾紛去該醫院鬧事,因打砸醫院辦公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春節前又去該醫院要求「協商」,醫院拒絕家屬提出的天價賠償要求,建議通過司法訴訟解決糾紛,因「協商」未果,家屬將患兒遺留在該院醫患糾紛調解辦公室後快步離開,工作人員多次聯繫家屬都表示拒絕接孩子,醫院無奈報警,患兒一直哭著說「媽媽不要我了,讓我先在醫院住幾天,讓我天天哭......,過幾天再來接我.......」
案例二、患者男,80歲,以「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冠心病」入住某縣人民醫院。患者入院後家屬先後交住院費近10000元後,患者病情呈逐漸加重趨勢,家屬擬想放棄治療但又怕「別人會罵」而拒絕簽字,拒絕接患者出院,醫院為繼續救治患者而打開應急「綠色通道」,隨後幾位家屬以回家「借錢」為由先後離開醫院。患者在醫院住院長達9個月之久,家屬未再來醫院,醫院先後墊付醫療費用60餘萬元…….
在醫患糾紛處理的實務工作中,家屬將患者遺棄醫院的事情時有發生,其中並不是全都是因有醫療糾紛發生,其實有很多情況下某些家屬是為了逃避自己的撫養(贍養)義務而將後果轉嫁給醫院,因此,做為醫院,絕不能一笑而過,這樣的人能對自己的家人做出如此狠心的決定,別指望他將來還會對社會做出什麼貢獻,所以醫院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家屬遺棄罪的法律責任,讓違法者得到應的的懲罰。
處理建議:1、書面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機關拒絕立案,隨後也可以給當地檢察院、政法委報送,也可以向監察委報送,督促公安機關立案);
2、通知媒體跟蹤報道(必要時可將監護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通報);
3、書面聯繫監護人所在單位、社區、村委會、居委會;
4、向社會呼籲、對監護人的遺棄行為進行譴責並募集相關費用;
5、立即向駐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拖欠的醫療費、護理費及利息。
根據《刑法》第261條規定:遺棄罪 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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