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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藥酒案」損害法律的「商品聲譽」

廣東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帖,稱熱銷的「鴻茅藥酒」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並在標題上指鴻茅藥酒是「毒藥」。今年1月10日,譚秦東被該企業所在地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跨省抓捕。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觀惡意與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後果之間應有因果關係。而「捏造」 既包括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全部虛假事實的情形,也包括添油加醋,惡意歪曲、誇大事實或編造部分虛假事實的情形。

誠然,譚秦東所髮網帖的標題稱「鴻茅藥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藥」確實非常情緒化,不細看內容會使人產生誤解。但網帖內容中有關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藥理或醫理部分,在權威雜誌或網站均可查詢到,有關鴻茅藥酒公司經營行為的描述則來源於媒體的公開報道。同時,依據《消法》,作為一名消費者,譚秦東有對鴻茅藥酒的產品質量進行批評、評論的權利,也有對企業進行監督的權利。

那麼,譚秦東發的網帖超出監督權邊界了嗎?經警方查明,譚秦東在某APP上發表《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一文,並在微信群里連續轉發10次左右,網站點擊量2075次。而根據媒體公開報道,鴻茅藥酒的廣告曾被全國多省市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這些信息都有可能引發下游企業和消費者的負面評價,當地警方認定鴻茅藥酒的退貨等損失肯定是來自於譚秦東的網帖影響,顯然並不嚴謹。

在法治社會,任何公民在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之前不得被確定有罪,公檢法在辦案時也不能先入為主,先下定論,再走流程。可以說,公檢法的每一次辦案行為都是一件「法律商品」,公檢法有打擊「損害商品聲譽罪」、保護企業權益的法定職責,但也千萬別損害法律的「商品聲譽」。

當然,輿論質疑、評判這一案件也不能「跟著感覺走」,不能一看到「跨省抓捕」就給警方辦案貼上負面標籤。公檢法應該依法辦案,力求公平公正,輿論也應該依法理性地監督「鴻茅藥酒案」,用法律找問題、提意見,推動公檢法的公正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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