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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禁屢犯,誰是鴻茅藥酒的保護傘?又是誰操縱著這起跨省抓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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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報道,廣州醫生譚秦東因在網上發帖稱「鴻毛藥酒是毒藥」,警告部分老人不要飲用鴻茅藥酒,不幸遭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抓捕,這事在互聯網引起了很大的轟動,輿論一片嘩然。

我在百度輸入「鴻茅藥酒」,發現這它早就臭名昭著劣跡斑斑了,上面到處都是因涉嫌虛假廣告宣傳而被處罰的新聞,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有圖有真相:

在江蘇省的違法分析上,清楚寫著: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用藥者等。

從2008年到2017年,這10年間,鴻茅藥酒被違法查處2630次,相當於每個月收到22次通報,可謂是負面新聞不斷。號稱67種藥材能治47種病的人人都能喝的鴻茅藥酒,在廣告營銷中的虛假宣傳早就臭名遠揚了,可人家一點都不受影響,內蒙古食葯監源源不斷地給鴻茅藥酒發廣告批文,致其頻繁地在熱播影視劇中露臉,被不少老年人奉為保健神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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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在各地被查處和數不勝數的違法警告,一邊是不間斷的廣告批文,這堪稱醫學史上的一大奇觀,這也太令人匪夷所思了,內蒙古食葯監局作為這些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核發審查部門,難道不知道鴻茅藥酒廣告在其他省市被查處?為何在外省違法廣告不斷被查處的情況下,廣告批文卻源源不斷地批給它?

在2015年9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在新里,對醫療廣告限制更加嚴格。其中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鑒於此,很多營銷大戶已經改邪歸正重新做人,可鴻茅藥酒依然我行我素頂風作案,因為用陳寶國等明星代言,被上海市工商局查處,成為上海市工商部門對涉嫌違反新《廣告法》行為查處第一案。

更讓人想不通的是,雖然鴻茅藥酒在廣告史上臭名昭著劣跡斑斑,但人家在本省卻各種榮譽不斷,比如:鴻茅藥酒所謂「古法釀造工藝」入選內蒙古非物質文化遺產鴻茅商標「榮升」為「中國馳名商標」鴻茅藥酒成為內蒙古第二家加入「國家品牌計劃」企業、還獲得過中華老字號的稱號等。

據2016年烏蘭察布市涼城縣(鴻茅葯業所在地)政府工作報告顯示,鴻茅葯業五年上繳稅收1.6億多元,其中2015年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完成稅收近6000萬元。

內蒙古有關部門一直為鴻茅藥酒的違法行為大開方便之門,道真的是有錢就可以任性,有錢就可以逍遙法外不受法律的制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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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是葯三分毒,鴻茅藥酒並沒有在產品說明中標出警示提醒,反而用一些很煽情的廣告語誘導消費者,比如「呵護爸媽更周到!一瓶鴻茅酒,天下兒女情」,「每天早晚喝鴻茅,補腎強身有療效」,「每天兩口,把病喝走」,「酒到葯到療效更周到」。

指出鴻茅藥酒是毒酒的不只譚秦東醫生,方舟子也提過,他在騰訊企鵝FM講科學中的第225講中提出「鴻茅藥酒」是毒酒,他說鴻茅藥酒這種毒酒因為做虛假廣告,搞得很多人買來喝,而且有些人一買就是幾萬塊。

上面顯示,這個企鵝FM播放量為3.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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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方詢問筆錄稱,受「毒藥」一文影響,在深圳、杭州、長春三地,共兩家醫藥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貨,總金額達三百多萬元

鴻茅藥酒方面認為,譚醫生的這篇文章,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達到了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從上面可以看出,譚秦東並沒有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鴻茅藥酒中的附子、何首烏等成分,本身就被醫學界認定為具有致癌性,說它有毒並不過份。

至於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譚秦東在文章中所撰寫的「毒酒」內容存在惡意抹黑,大肆散播不實言論,誤導了廣大讀者和患者,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商業信譽。這個說法更加可笑了,鴻茅藥酒這十年來,一直是負面報道不斷,而且數量眾多、影響力巨大,鴻茅藥酒的臭名早就在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飄蕩著,就差沒有漂洋過海飄到別的國家去了。如果說消費者和媒體對商品的質量提出合理批評與評論就是惡意抹黑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的話,那內蒙古警方是不是應該把這些人全部抓起來。

再說了,譚秦東那篇文章的點擊率只有2241次,有什麼證據證明所稱的三百多萬元的經濟損失是由譚秦東那篇文章造成的,如果說影響力的話,方舟子那個更大,內蒙古警方典型的柿子撿軟的捏,螞蟻挑小的踩,不敢找方舟子開刀,卻拿一個無權無勢的醫生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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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記得河南大學生搗鳥案吧,大學生閆嘯天朋友王亞軍,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獲利1080元,經過鑒定,16隻鳥裡面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後來,閆嘯天因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

還有前段時間在律師圈被刷屏的深圳的鸚鵡案,深圳男子王鵬因為出售自家養的鸚鵡,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王鵬不服上訴,2018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判處王鵬有期徒刑兩年。

這兩個案例說明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力度的加大。

鴻茅藥酒在廣告違法的同時,也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刑法》,在鴻茅藥酒成份的說明書上,明目張胆地標著「豹骨」。豹骨是什麼,大家可以百度一下,豹骨為貓科動物豹的骨胳。豹骨別名有:川四腿、金錢豹骨。豹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屬於國家一級保護動物。2006年,國家食葯監總局發布《關於豹骨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為妥善解決瀕危保護動物藥材豹骨的使用問題,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從野外獵捕豹類和收購豹骨。

鴻茅藥酒悍然使用瀕危珍稀野生動物入葯,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該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內蒙古有關部門為了利益,對鴻茅藥酒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大開綠燈。《廣告法》已經阻擋不住鴻茅藥酒一路高歌前進的違法步伐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也管不住它,感覺《刑法》也不能把它咋地,這不得不讓人懷疑在內蒙古自治區這塊土地上存著法外之地。

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選擇性失明,放著自家劣跡斑斑臭名昭著的鴻茅藥酒涉嫌犯罪的事不管,卻跑幾千公里跨省抓捕一個對鴻茅藥酒提出合理質疑的醫生。

試問,到底是誰在充當鴻茅藥酒違法的保護傘?又是誰操縱著這起跨省抓捕案?

有權不能任性,依法用權才會長治久安,濫用公權充當打手禍害百姓必將遭到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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