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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個瓜:關於XX藥酒的熱點

吃個瓜:關於XX藥酒的熱點

這幾天在醫藥圈子裡,XX藥酒事件算是刷了屏,來龍去脈大家都知道了,是非對錯也不評價(主要是不敢評價)。

其實在去年那個莎什麼思的事件時,也有人提出了什麼「N大神葯」的事,可能當時公眾的關注點全聚集在莎什麼思上去了,其他N-1大神葯幾乎沒有人去談起。【這次事件後,其他的N-2大神葯估計會內心無比糾結】

結果呢,前幾天,竟然因為一個據說「包括微信群、朋友圈和網站點擊等加起來,也不過三四千點擊,轉發(分享)不過一百多次」的帖子就被跨了省的醫生的新聞突然就這樣在微信和微博圈子火爆了起來。

然後的事,就不是XX藥酒能控制的了,網上輿論的傾向性大家也心知肚明。

然後這兩天,新被降級的國家局也不得不連發幾個消息,以示他們很關注此事,而且也有動作了。

我在這個事件中倒關注的是中國醫師協會罕有的針對這件事發了聲(以至於群里有人在吐槽要是我們執葯出了什麼事,執葯協會會不會發聲挺我們啊,哈哈)。聲明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點:

1.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

這條有意思,畢竟從官方渠道就可以查到該藥酒因廣告而被示眾了2000多次

2.對於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

這句很給力,試圖將該醫生的言論框在「不同學術觀點」的專業範疇內,而不是XX藥酒所稱的「商譽損害」範疇內。

3.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這句算是給了當地檢方一個台階了。畢竟據說目前檢方還未決定是否起訴,如果這事兒最終輿論倒向明確,檢方左右都有梯子下台階。

這個聲明很高明,比XX藥酒廠的做法高明不知N倍了。

同時,在這個聲明裡,有一個詞大家應當學習一下:我們認為刑法應當謙抑--中的「謙抑」一詞,這其實是現代刑法的價值體現。

刑法謙抑性,是指刑法應依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能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落到這個具體案例上,其實通俗來說就是:不應當直接啟用刑罰制裁,而是應先採用溫和的方式,以達到消除負面影響,最終無法可行時,才能考慮採用刑法的方式暴力解決。

所以在這位醫生這起個案中,完全不用直接刑事介入,完全可以跟當事人溝通,走民事渠道,甚至取得和解和道歉,然後廠家大炒這位當事人的道歉文章,再輔以不良反應報告率低的數據,效果再怎麼也比直接跨省好太多。

另外有個有趣的數字,根據XX藥酒官方說法:受此文影響,有兩家醫藥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貨,涉及貨款近400萬元,造成利潤損失約142萬元。---嗯這毛利率。。。。

整件事,最終會怎樣其實真不好說,畢竟它是合法的OTC藥品(至少目前是),另外,有些事一扯到民族高度大家都懂的。所以,也許XX藥酒底氣很足,完全可以正當地揮著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商譽。但是正如上面所說的,「刑法應當謙抑」,不管大小事,一律動用法律武器甚至直接上升至刑罰時,不只是嚇得大家閉嘴,同樣有可能會嚇跑消費者的。

當然還有一點要清楚,該文其實就一典型的標題黨。取了個吸引眼球的標題(出現毒藥字樣),但內容嘛當事人稱「在標題擬定上或有不妥之處,但在文中沒有捏造任何虛假事實」,並強調其發帖目的在於「忠告那些不適合飲酒的老年人不要飲酒,更不要盲目輕信『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所以,標題黨害人吶--這也是我一直不喜歡標題黨的原因(哈哈)

另外,基於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可知因該文章直接上這個罪名是顯得急躁了點。

個人大膽猜測一下:就目前的輿論來說,當地檢方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的可能性相當大。

最後,引用某微博主的簡評:其實就是蛋逼寫點嘩眾取寵的東西,傻逼不假思索即刻報案,二逼牛逼哄哄跨省抓人,一點輿論方面考慮都沒有,地方政府自大狂,企業品牌無知貨,活生生被各路媒體公眾媒體剝皮抽筋上了一大課。想起當年秦池「勾兌」事件的漠視,三株「喝死」的無措,前車之鑒,後車又騎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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