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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抓捕醫生:因為納稅大戶,權力就要任性?

文/馬進彪(CCTV《談事說理》評論員)

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到涼城縣公安局報案稱:互聯網上有人對「鴻茅藥酒」進行惡意抹黑,稱鴻茅藥酒 是「毒藥」。網上的大量不實言論和虛假信息,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涼城縣公安局於2018年1月2日立案偵查,經查《中國神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系廣州譚某所寫,並在網上進行大量傳播,譚某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涼城縣公安局於1月10日對嫌疑人譚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月25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對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政府網站4月15日)

從文章的表述內容中可以看出,此文對該產品的市場銷售不利。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3月18日)所作規定是:「消費者對經營者產品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顯然,此文的出發點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從醫生的臨床經驗的角度對產品給予了批評和評論,這是譚秦東的主觀意圖。因而,從道理上講,這能否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還存在著很多疑問。

另外,退一講,即便就算此文章構成了「損害商品聲譽罪」,那也還存在著程度的問題,其中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而要構成這些要件,還需要第三方給出的依據。

而在這方面,廠家報案稱:近期多家公眾號對「鴻茅藥酒」惡意抹黑,甚至宣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大肆散播不實言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造成公司銷量急劇下滑,市場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嚴重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在這個過程中,還有在深圳、杭州、長春三地,共兩家醫藥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貨。

而內蒙古豐鎮興豐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會計鑒定書》做鑒定結論稱,若兩家醫藥公司履行合同,鴻茅藥酒方能贏得凈利潤1425375.04元。顯然,對於這樣的經濟損失能否成立,出需要進一步的查實,而且,這份《會計鑒定書》是內蒙古當地的豐鎮興豐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其中也重點說明深圳、杭州、長春三地的情況,但做為一起跨地區的銷售,僅由內蒙古當的機構作出鑒定,這樣的「第三方」是否合適呢?

縱觀此案,其實可以歸結為三個主要問題,也是立案的必須要件:第一個是,譚秦東的文章到底應當定性為「消費者對經營者產品質量進行批評、評論」,還是定性為「藉機誹謗、詆毀、損害商品名譽」?第二個是,內蒙古當地的豐鎮興豐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鑒定書,是否具有跨地區的說服力?第三個是,鴻毛藥酒到底在消費者心目中有怎樣的現實反饋,是否具有廣告中那樣的效果?只有釐清了這三個問題,才能說明跨地區抓捕譚秦東的必要性。

但警方卻實施了跨省抓捕,這樣的行動並不具有確定的事實依據,它只能說明鴻茅藥酒在當地的影響力巨大,因為鴻茅藥酒是當地的納稅大戶。而在這樣GDP至上的氛圍中,相關部門不管其它方面的工作欠缺有多大,凹地有多深,只要抓住了納稅大戶,一切問題就都會被提綱挈領地化解到煙消雲散。這就猶如對著鏡子巧施粉黛,精心化妝,不管臉上長了多少麻坑,只要擁有了納稅大戶GDP的面膜,那就是一白遮百丑,它可以屢試不爽地擺平一切,並抹平一切。但權力不可妄為,權力不可任性,法治社會的本質,就是將一切納入到法律軌道,而不是納入唯GDP論。(作者:CCTV《談事說理》欄目評論員,CCTV發現之旅頻道《文化大視野》欄目原執行製片人,CCTV《藝海》欄目原執行製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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