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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規定如要動武總統自己就能做主 國會經常被無視

編輯同志:

13日,美國國會民主黨人認為特朗普政府繞過國會對敘展開軍事行動屬於「非法」。請問美國對外軍事行動,總統國會到底誰說了算?

浙江讀者 馮 新

在美國憲法第一款第八條中有規定,國會擁有唯一的權力宣戰以及頒發捕押或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但是在憲法第二款第二條中又寫道,總統是美利堅合眾國的陸海空三軍總司令。儘管憲法的撰寫者想要賦予國會唯一的宣戰權,但是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在真正採取軍事行動時往往不會與國會事先商量。尤其是在杜魯門總統繞過國會直接投入朝鮮戰爭後,歷屆美國總統都不再重視國會的意見。

於是,在1973年,由於美國國會被約翰遜和尼克松總統在越南的行為搞得惱羞成怒,一氣之下通過了《戰爭權力法》。該法旨在建立起讓行政和立法機構共享參戰權、派兵權的機制,如要求派兵應對敵對形勢前要諮詢國會、國會沒有宣戰或授權動武的軍事行動應在60天內結束等。但是,即便如此,美國總統大多也無視這個《戰爭權力法》,常常以憲法第二款第二條為理由,認為自己有權力派遣軍隊戰鬥。

美國總統發動的戰爭或軍事行動無論過程如何,自然不會在美國國內被起訴戰爭罪,因為有憲法罩身,至多引發國會的爭吵。事實上,加入二戰是近年來唯一一次總統與國會達成一致。1941 年 12 月 7 日 ,日本突襲珍珠港。8日,美國時任總統羅斯福在國會發表了「珍珠港演說」,並要求國會對日本宣戰。演說結束後,美國國會兩院迅速以僅一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對日宣戰的聲明,隨後羅斯福也作為美國三軍統帥在這一文件上簽字。(作者孫成昊,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美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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