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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條約》的前前後後

修約

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英國侵略者的要求被滿足。然而,這個萬年和約卻沒有帶來清政府渴望的平安無事。條約簽訂以後,英國人開始在許多方面不滿意起來。

《天津條約》中帶有印章簽名封泥的內容

曾有英國人預言「只要中國人每人每年需用一頂睡帽,不必更多,那現有的英格蘭工廠就已經供不上了」。中國的國門被打開了,但是英國人設想的貿易繁榮卻沒有到來。由於中國小農經濟天然的抵製作用,使得英國商品在中國的銷售十分困難。英國人認為這是通商口岸數量太少所致。廣州被闢為通商口岸,公行制度被取消,然而英國人卻遲遲進入不了廣州城。鴉片貿易雖未被禁止,但是也沒有合法化。中英外交平等,英國公使卻不能直接向大清帝國的中央政府表達訴求,更不能面見大清皇帝。英國公使每有交涉,必須經由兩廣總督等地方大員代為轉達。地方的大員們常常是遇事推諉,想見一面都頗不容易,答覆照會更是難上加難。這諸多問題,都讓英國人動起了修改條約的念頭。

中英《天津條約》中的英文內容

1854年英國外相剋蘭頓訓令新任駐華公使兼香港總督包令,要求其和中國進行修約,重點解決鴉片貿易合法化、公使駐京、華工出洋、長江航行、肅清海盜等一系列問題。

英國根本沒有要求修約的權力。因為中英的所有條約中都沒有約定過修改期限。但是英國強詞奪理,依據《虎門條約》中「利益均沾」條款,援引美國《望廈條約》中十二年為期限修約之規定,要求修約。「利益均沾」一事指的是其他國家獲得了新的利益而英國沒有,英國才可以均沾。況且,《望廈條約》中對修約的規定是「稍有變通」。而英國的要求無異於是重新訂約。

英國無理的修約要求很快被清政府拒絕。為達目的,英國顯露出了侵略本質,延續了炮艦政策。1856年,英國借口「亞羅號」事件,入侵廣州,悍然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1858年,英法聯軍溯海北上,攻佔大沽口炮台,京師門戶洞開,一時間朝野震動,清政府派東閣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前往談判。與其說是談判,不如說是一場威逼。英法軍隊駐紮大沽口,逼中國同意所開條件,每當中國想有所轉寰時,立刻以「即帶兵直入京師」相威脅。面對英國強硬無理的侵略者作風,桂良最終回復「本日定議,並無不依」。最終,中英雙方在海光寺簽字,這天是1858年6月26日。

駐京

中英《天津條約》內容共有五十六款,其中最為咸豐皇帝所不能容忍的就是第三款公使駐京——「大英欽差各等大員及各眷屬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總候奉本國諭旨遵行」。

震動清廷的公使駐京

在傳統華夷觀念的支配下,大清認為自己的天朝上邦,外國人都是不知禮儀的蠻夷。大清是恥於同這些野蠻落後的民族接觸的。即使是夷人派到中國來的使節,大清也不願意同他們過多聯繫。大清崇尚禮儀教化,和不懂禮數的夷人過多接觸會禮崩樂壞,動搖國本。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道光帝就指示大清的談判代表耆英:盡量避免與英國人進行直接接觸。十幾年的時光過去,這樣的情況絲毫沒有發生改變,在《天津條約》的談判過程中,咸豐皇帝多次指示桂良,避免直接同英國人見面。

大清官員們與夷人談判,見面接觸都要盡量避免,何況是讓夷人的公使常駐北京呢?咸豐皇帝更擔心的是,夷人駐京後會盡窺京都虛實,以至勾結奸民,發生肘腋之變。

可想而知,公使駐京這一要求對於咸豐皇帝產生了多大的震動。在整個談判過程中,一直懸而未決的問題,就是公使駐京問題。在後續的上海通商談判中,咸豐帝意圖補救。他不惜以免除全部關稅、鴉片馳禁這樣巨大的代價來讓英國放棄公使駐京要求。當然,這隻能是咸豐皇帝的一廂情願。

公使駐京雖可能導致列強直接向清廷施加壓力,但畢竟符合國際慣例。而且條約中規定雙方可以互派公使「亦可任意交派秉權大員,分詣大清、大英兩國京師。」然而咸豐皇帝對此事的強烈反映,恰恰證明了,中國遠遠未和世界接軌。他的思維和舉動,一如當時他的父親道光皇帝在處理中英《南京條約》時的表現。

通商

中英《天津條約》內容多達五十六條,其中關於通商的內容就有二十多條,一定程度上,中英《天津條約》就是一個通商條約。通商條款中,有以下幾條值得關注。

《天津條約》共五十六款,此為第五十六款內容

該條約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增開牛庄(後改營口)、登州(即蓬萊,後改煙台)、台灣府(今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今海口)、鎮江、南京為通商口岸;並約定在平定太平天國起義後,長江中、下游另開三埠為通商口岸。自此中國沿海從南至北,門戶洞開,其他列強也憑藉「一體均沾」紛至沓來,內河長江也成為列強的航道。

條約第二十六條規定,雙方應將「舊則重修允定」。之後,中英雙方在上海簽訂《中英通商章程善後章程》,議定了新的稅則等一系列問題。最需注意的是第五款規定,鴉片貿易合法化。「洋葯准其進口,議定每百斤納稅銀三十兩」。這裡的洋葯指的就是鴉片,英國人得到了鴉片貿易的利潤,但又不願承擔輸入鴉片的惡名,便作此處理。此章程中還明確規定了值百抽五的稅率(這估計是當時世界最低關稅);並規定只需付2.5%的子口稅,外國貨物即可轉運中國內地而不需要額外抽稅(中國的貨物卻要受繳納厘金之累)

條約第二十七條規定,「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這意味著中英之間須每過十年重新修訂條約,從此英國人憑此特權可以每十年一次提出新的通商要求,獲得新的通商權益。

夷洋

中英《天津條約》第五十一條則規定,「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內敘大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從此禁止中國用帶有貶義的「夷」字指代英國人。自此以後各種著作中「洋」字取代了「夷」字,這一分野便是在《天津條約》交換批准的1860年。清政府在1860年末設立的撫夷局也與次年更名為「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禁用夷字也體現了中英交往中英國追求的平等一面。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平等是英國以不平等的方式強加給中國的。

《天津條約》中對於不得使用夷字的規定

英國以條約的方式,強制規定中國不得使用夷字,意圖改造中國人固有的華夷觀念、天朝思想,改變中國人對西方的認知方式,逼迫中國屈從於西方建立的世界秩序。這一小小的變化,背後折射的卻是傳統發展模式的中華帝國的衰敗,和中國天朝觀念的垮塌崩潰。這體現的是一種話語霸權,而支撐這種霸權的則是英國強大的經濟與軍事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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