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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百官志》「照磨兼承發架閣」釋誤

原標題:《元史·百官志》「照磨兼承發架閣」釋誤


《元史·百官志》「照磨兼承發架閣」釋誤


高仁

《元史·百官志》載:「諸路總管府……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或二員,照磨兼承發架閣一員。」其中「照磨兼承發架閣」一職名稱有誤。考元代一朝之制度,在任何機構中,皆無「照磨兼承發架閣」一職之設。相反,諸多的文獻皆有記載,路總管府首領官「知事」、「經歷」以下所設其實當為「提控案牘」一職。


這一錯誤早在明代即被人們察覺,《(弘治)徽州府志》即認為該職務的記載與「舊志」不符;而《(弘治)八閩通志》更稱「照磨兼承發架閣……無此職,名未詳何[謂]自」。可是,二書並未對此深究,且這一置疑在當時也未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而《元史》為一朝之正史,因此這一錯誤的記載反為後世史書大量地傳抄,如明代志書《(嘉靖)常德府志》、《(嘉靖)南安府志》、《(嘉靖)江陰縣誌》、《(萬曆)新修南昌府志》及清代志書《(雍正)雲南能志》、《(乾隆)甘肅通志》、《(道光)廣東通志》、《(光緒)廣州府志》、《(光緒)湖南通志》等等,不可勝數。這些無休止的傳抄不僅使錯誤長期得不到糾正,反而約定俗成,甚至清末魏源《元史新編》及柯劭忞《新元史》也均照抄。時至今日,其仍在被學術界廣泛沿用,如《中國邊疆經略史》、《中國歷代國家管理辭典》等著作在討論路總管府的設置時,均直接使用了該條記載的原文;《元代的首領官》中的首領官設置表,「路總管府」一欄也有「照磨兼承發架閣」這一錯誤的職名。


路總管府系元代管民官之首,而首領官在其中「承上接下,咽喉管轄」,雖然職位較輕,但地位重要。《元史》作為一朝之正史,對這一首領官職位記載錯誤,造成較大的謬誤。筆者不以淺陋,綜合運用元代正史、方誌、文集及出土文書,對這一錯誤進行訂正,並考證其由來及造成這一錯誤背後的歷史原因。


元代路總管府首領官「經歷」、「知事」以下所設並非「照磨兼承發架閣」,而系「提控案牘」一職,這在元代很多文獻中均有記載。如《通制條格·祿令》即列出了總管府各官員的職田,無論是上路還是下路,在正官以下,均為知事、經歷、提控案牘的設置。《元典章》中也記載:


「各路統領郡縣,生民利病……其幕官經歷,從七品級……又知事以下,例設提控案牘一員……」「各路所設經歷、知事、提控案牘,俱系親臨簿書人員」。


元代方誌則記載更加明確,《延祐四明志》中記載慶元路總管府正官以下,設置有「知事」、「經歷」、「提控案牘」三種首領官,且明確列出元初至大德年間的任職人員姓名。而在黑水城出土文書中,還存有許多「提控案牘、知事、經歷」順序簽名的亦集乃路公文,元代公文自下而上分析、判斷,三位首領官中,提控案牘位在知事、經歷之下,故最先署名。另外,這一官職同樣也在《元史》的《本紀》中提到,為「九品」官職。


不過,「提控案牘」與「照磨兼承發架閣」名稱相去甚遠,何以後者能誤為前者?


大德十年,吏部曾呈文中書省,將提控案牘「擬改設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給降從九品印信」,之所以「兼照磨」,是因為其「出身甚小、歷任尤淺……不能遷調」,兼有「照磨」則可「於在選文資出身,諳知事務流官內銓注」;而「承發架閣」,則應當系元貞二年,提控案牘以「本職充架閣庫官」之故。

此次「擬改設」當在至大元年生效,如《至順鎮江志》記載鎮江路總管府即先設「提控案牘」,而在至大元年改為「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而《至正金陵新志》亦列出建康路總管府該職務從至大元年起到至正年間任職的所有人員。在黑水城出土文書中,共有六件文書出現有該官職名稱,代替了「提控案牘」與經歷、知事一起署名,其中有四件共存三個年款,分別為泰定四年、至順元年、至元(後)五年,基本貫穿了元代的中後期。此外,《元史》中還出現過至正十九年的杭州路任該職務的「胡瑜」。


從名稱上看,「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與《百官志》中的「照磨兼承發架閣」頗有相似之處,後者當由前者之名而誤。



《元史》編修粗疏,眾所周知,但若通過諸多史料詳加考究,則能夠發現,「提控案牘」這一職位記載的錯誤除了史官本身的疏漏外,還有更為深刻的歷史原因。


前述「提控案牘」一職在大德末期重新設置,其職掌與名稱皆發生變化。不過,通過正史及方誌的記載來看,其更改後的設置一直沿用了下來,直到元朝滅亡。但通過元人文集與出土文書來看,其職能雖沿用,但「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這一冗長的名稱卻並未被普遍接受,在官員們的日常使用中,其衍生出了許多混亂的稱呼。

在黑水城出土文書至大及以後的亦集乃路的公文中,雖有前述六件文書使用「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名稱,但有更多的文書仍舊在沿用「提控案牘」這一舊稱,如元代中期延祐四年的《桑哥失里大王分例羊酒文卷》和《卜魯罕妃子分例米面文卷》,元末的《至正十一年考校錢糧文卷》、《失林婚書案卷》(至正廿二年)、《至正二十四年整點站赤文書》,甚至還有北元的《宣光二年鋪馬駝只提控案牘》、《宣光二年拆毀房舍如提控案牘》,凡此種種,不勝枚舉。即使是使用了「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這一名稱的六件文書,在書寫該職務時,字跡也極為潦草,可見這一冗長的名稱使用不便,書寫者對此極為抵觸,人們反而更願意使用「提控案牘」這一簡潔明了的舊稱。


從元代諸多文集來看,官員還經常使用「照磨」這一簡稱,楊維楨即稱:


「幕之長於經歷,次曰知事、照磨。」而鄭玉亦在其文集中稱「照磨,初名提控案牘……其位視經歷、知事雖在下,而事加繁劇焉」,並且在後文又繼續寫道:「一路之事,必自照磨始。照磨以為可署,而呈之府,然後行之州縣。照磨以為不可,則格不得行。故一郡之休戚,眾務之得失,在於照磨一署之頃。…………照磨署之當則一郡蒙其福,照磨署之不當則一郡受其害。」


鄭玉固然清楚地道出了該職務位卑而事繁,權輕而勢重的地位,但其非常自然的使用「照磨」、「照磨署」的稱謂,可見這一簡稱早已約定俗成。「照磨」因為使用廣泛,較易使人產生混淆,如李治安先生在其著作《行省制度研究》一書中,雖對「提控案牘」的設置與執掌做了十分精當的考證,卻未加辨析地使用「照磨」作為該職務的正式名稱。事實上,「照磨」這一簡稱僅出現於文集,而不見於正史、方誌、文書,可見它只是一個官員在日常交往中使用的非正式名稱。

此外,元代官員使用「照磨」這一簡稱並無不可,但元代已有照磨一職,設於中書省、六部、行省、行御史台、宣慰司等機構,其職司是「掌磨勘左右司錢穀出納、營繕料例。凡勘計、文犢、簿籍之事」。這一名稱的重複給今人的研究造成了極大的誤導,有的學者見到「照磨」一職,就以提控案牘來考究,這實在是應該引起注意的。


除了舊稱「提控案牘」和簡稱「照磨」外,在元人文集中,該職務還有頗多訛稱,如鄭玉除使用「照磨」外,還使用「兼照磨承發架閣」一名稱、黃溍更將其稱為「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庫管勾」。


這樣看,《元史·百官志》中所記載的「照磨兼承發架閣」很可能也是當時人們經常使用的一種訛稱。


不過,該官職的職名儘管在使用中產生了許多混亂的名稱,但無可否認,「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才是自至大以來其正式的名稱,也是正史中經常使用的名稱,元史將其記載為「照磨兼承發架閣」是十分不嚴謹的。


(本文作者為寧夏大學西夏學研究院民族學博士後)


來源:《元史及民族與邊疆研究集刊》(第三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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