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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跨省抓捕!權力行使要經得起推敲

又是一起跨省抓捕的案件。

去年12月19日,廣州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了一篇帖子,稱在老年人群體中熱銷的「鴻茅藥酒」,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並在標題上指鴻茅藥酒是「毒藥」。今年1月10日,譚秦東被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帶走。4月15日,涼城警方發布通報稱,對譚秦東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系因其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並表示「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察打擊犯罪活動,是法律賦予強力機關的重要職責。譚秦東作為醫生,如果在網上的發帖行為,的確屬於「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也沒有什麼不妥。然而,重新檢視這起鬧得沸沸揚揚的跨省刑拘案件,卻不乏亟須商榷之處。

公安機關的偵查管轄,根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基於此案「網路犯罪」性質,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出台的《關於辦理網路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在「犯罪地」的擴大解釋下,內蒙涼城警方行使偵查權,似乎也說得過去。

但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是對企業經濟利益的客觀侵害。對當地的納稅大戶,保護其經濟利益不受非法損害,被地方政府視為重要職責。行使偵查權的當地警方,為保護所在地特定企業介入處理,不無瓜田李下之嫌,很容易被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近年來,警方介入經濟糾紛案件並不鮮見,質疑聲也不少。倘若由譚秦東所居住的廣州市警方偵查管轄、辦理此案,顯得更為獨立客觀,「更為適宜」。

誠然,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有「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或「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等情形,就應予立案追訴,但這一規定並不意味著,只要是有「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動作,就可以不顧嚴重後果和情節,讓行使言說自由權利的網民動輒得咎。

刑法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條件。在最高法的《刑案審判參考》中,也規定了必須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從報道情況看,譚秦東這篇《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原文為「毛」)文章,實際點擊量僅2000餘次,能有這麼大的威力,「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嗎?縱然經濟損失80多萬元不假,又有多少與一篇點擊量不多的網文直接相關?

從此案來看,能否追究刑責,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主觀方面是否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實、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商譽,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目前情況看,譚秦東的網上發帖,只是一個專業人士的質疑而已,屬於「科普及科普文章中一些不同的觀點」,即便是「毒藥」等用詞不妥,也在探討和容忍的範圍,或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都可以視情論處,而不應置於最嚴厲的刑法重典之下。無視犯罪後果、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等,任性追究公民刑事責任,在損害公民權益的同時,也悖離了刑法的謙抑精神。

謹小慎微的公權,乃是法治社會的常態。一場跨省抓捕的「肌肉秀」,反倒露出了濫權的「尾巴」。對於這起公眾矚目的焦點案件,在調查真相、主持正義、捍衛民權的同時,還應認真檢視,警權介入是否合法合理,葯監管理是否稱職合格,真正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文/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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