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早被記錄下來的小偷形象
Robert Charlton:16歲,因偷兩雙鞋,被判罰四個月重體力勞動和監禁。早在1871年,英國紐卡斯爾的警察已經開始用攝影為罪犯建檔留底。這可比炭筆畫像,可靠得多了。
Rosanna Watson:13歲,因偷竊熨斗被判罰七天重體力勞動。沒有人願意以小偷的形象留在史冊。但這由不得自己。
John Reed:15歲,因偷錢被判罰七天重體力勞動,外加五年少管所監禁。每一張照片都是一件證據。
Ellen Woodman:11歲,因偷熨斗被判罰七天重體力勞動。或許換個更苛刻的說法:每一張照片,都是一次指控。
Edward Fenn:15歲,因偷衣服被判罰一個月重體力勞動。這種圖像證據通常指向兩個方向:你看,這件事曾經發生過;你看,這個人曾經是這副樣子。
George Lamb:17歲,因偷錢被判罰四個月監禁。這些肖像的主人都小於18歲,照片拍攝於1871年到1873年之間。
Mary Docherty:14歲,因偷熨斗被判罰七天重體力勞動。他們並非慣犯,只是想偷一些生活必需品,以讓生活獲得少許的便利與體面。
Henry Leonard Stephenson:12歲,因強行入室被判處監獄關押兩個月。他們也並非嚴格意義上十惡不赦的罪犯,他們只是貧苦人家的孩子。
Henry Miller:14歲,因偷衣服被判罰兩周重體力勞動。這一點,從他們的衣著和神情上都表露無疑。
Mary Hinnigan:13歲,因偷竊熨斗被判罰七天重體力勞動。這些小孩的動作與神情,其實都略有差異。特別是手擺放的位置。
James Donneley:16歲,因偷竊襯衫被判罰兩個月監禁。這些是警員的要求,還是這些小孩的「臨場發揮」呢?
James Scullion:13歲,因偷衣服被判罰兩周重體力勞動。
Jane Farrell:12歲,因偷竊兩雙靴子,被判罰十天重體力勞動。如果他們知道自己的形象會被145年後的我們看到,他們的表情會有不同嗎?
John Duffy:16歲,因偷竊被判罰六個月監禁。他們面對警察時,也許心裡想的只是:如果不被警察抓住,就能改善家人的生活了。
Michael Clement Fisher:13歲,因入室盜竊被判罰兩個月監禁,外加三年少管所關押。紀實攝影在這組罕見的照片中,體現出了攝影最原始的的意義:歸檔、留底、證明的一些照片。
Stephen Monaghan:14歲,因偷竊被判罰十天重體力勞動,外加三年少管所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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