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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凱對貪官污吏多痛恨?嫡系部下貪污,贓款一千元,立即被處決

1914年6月5日,袁世凱簽署了《官吏犯贓治罪條例》。與當時常規的貪官處理法律相比,《官吏犯贓治罪條例》對貪官的處理是極其嚴格的。之所以制定如此嚴格的法律,袁世凱有著自己獨到的看法,

「竊以為,當此廉恥道喪、綱紀蕩然,非法子產之猛,諸葛之嚴,斷不足以激濁揚清,而使僚屬有所懲勸。若於官吏犯贓之案件,而僅照刑律治罪之條文,則不肖官吏,必不免狎而玩之,馴至毫無忌憚,勢必妨及公安。此本大總統度勢審時,所以有《官吏犯贓治罪條例》之發布也。」

上面是袁世凱內心真實的想法,沒有問題,可《官吏犯贓治罪條例》一經公布,輿論嘩然。尤其是其中兩條規定,成為時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不枉法贓至一千元以上者處無期徒刑;卷攜公款潛逃至五千元以上者處死刑。」

就在大家批評《官吏犯贓治罪條例》中的某些條例時,一個人撞上了槍口,這個人還是袁世凱的嫡系,他就是王治馨。

在被袁世凱殺掉前,王治馨擔任順天府尹,成為北京的最高行政長官。在此期間,王治馨任人唯親,無惡不作,甚至到了賣官鬻爵的地步,「順屬二十四縣已賣去二十二缺。凡一缺之價值須五六千元之巨,凡公署內科員科長之差,署外各局所差,亦賣去一半。以至聲名狼藉,怨聲載道,潘、史二人有內外兩櫃之稱。」

自己的嫡系貪贓枉法了,袁世凱怎麼處理?是殺雞儆猴,還是放任,袁世凱選擇了前者。1914年10月21日,袁世凱批示「王治馨著即依法立予槍斃」。 王治馨究竟貪污了多少?

按照《官吏犯贓治罪條例》里的規定,超過五千元就會被處理死刑。王治馨死後,人們從他家中搜集到贓款僅一千塊銀元。按照現在的物價,當時的一銀元相當於100元左右,也就是說王治的贓款約一萬元左右。

袁世凱對貪官污吏的痛恨,由此可見一斑。王治馨是民國初年第一個被處決的省部級官員,袁世凱的這一舉動受到了老百姓的拍手稱讚,「北京各報大多數以一律最大之字恭刊此項策令,表示其痛快人心之意。蓋誠民國成立以來痛快人心之創舉也。凡聞王治馨飲彈而死者,莫不大快於心。」

參考資料:《辛丙秘苑》(袁克文)、《官吏犯贓治罪條例》(袁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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