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跨省追捕案的結局猜想
最近,社會上的法治熱點無疑是因鴻茅藥酒而引發的跨省逮捕廣州醫生譚秦東案。由於該起案件系因譚秦東在網上發表評論文章引起,輿論大嘩也是意料之中。如果時光能夠倒流,鴻茅藥酒公司恐怕打死也不會再做出這樣一個愚蠢的決定。
譚秦東的罪名是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這個罪名一下子讓我想到了5年前的陳永洲案。
2013年10月19日,家住廣州的《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在報紙上連續發表多篇關於中聯重科的負面報道,被長沙市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的罪名跨省拘留逮捕。該案也是引起全國關注,但最後以陳永洲認罪受罰結案。
與之類似的還有一起案件。2006年,大學生黃靜購買了一台華碩筆記本電腦,在使用過程中多次出現異常現象,經過華碩售後幾次檢修後,發現該筆記本電腦機內CPU被更換,黃靜發現之後,委託代理人周成宇與華碩公司進行多次和解談判。談判中,其代理人提出了要求華碩公司賠償500萬美元。此後,華碩公司向警方報案稱其受到敲詐勒索,導致黃靜及周成宇被刑事拘留並被批准逮捕。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最終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黃靜做出不起訴決定。而周成宇則因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上面這幾起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即面對個體的質疑,企業商譽的容忍度怎麼界定?企業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
商業信譽是企業能夠生存發展的基礎,它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經濟利益。但是作為知名企業,其應該具備必要的容忍度,允許銷售者對其產品進行合理的評論、評價。關鍵在於這個容忍度在哪裡?或者說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的界線在哪裡?現在輿論更多的可能是認為,類似案件存在地方保護主義色彩,質疑當地的納稅大戶可能給公安機關施壓,使得公權力成為企業的私器。
一、公安機關能否跨省逮捕譚秦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損害商業信譽罪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鴻茅藥酒報案後由企業所在地的涼山縣公安機關管轄是合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在實踐中,公安異地執行抓捕是普遍現象。因此,涼山縣公安機關赴廣州抓捕譚秦東至少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二、譚秦東是否構成了損害商業信譽罪?
根據刑法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四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目前網路上流傳的起訴意見書,譚秦東被指利用互聯網公開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給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造成損失1425375.04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
可以看出,譚能否被定罪的爭議就在於:
譚發布的網文是否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
該篇網文是否損害了鴻茅藥酒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鴻茅藥酒公司直接損失142萬餘元是否與該篇網文有直接因果關係?
就現有事實來看,譚發表文章的標題確實不妥,將該藥酒直接稱為「毒藥」,但從內容來看,似乎沒有蓄意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譚只是從醫生專業的角度論證了其具有較大的副作用,並對消費者做了善意提醒。更重要的是,本案中鴻茅公司的直接損失很難證明與譚的文章有直接因果關係。同一時空範圍內,鴻茅公司的負面新聞、文章有很多,鴻茅公司自己就同時對上海的一個律師的一篇公眾號文章提起了民事訴訟。在如此多的負面報道下,公安機關如何區分哪些損失是由於譚的文章造成的?哪些損失是由別的原因造成的?即使經銷商作證,稱是因為看了譚的文章所以取消了訂購合同,也不應該輕易採信,因為他們與鴻茅公司有著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
三、本案最終的走向如何?
從現有的報道來看,譚醫生家人聘請的律師似乎沒有申請取保候審。我個人覺得,現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的一個好時機,本罪量刑在2年以下,又不是性質嚴重的暴力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目前全國輿論大嘩的情況下,檢察院是完全有可能批准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另外一個好處是,即使將來譚被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期間是不需要國家賠償的。
本案移送到檢察院,公訴人員有兩個選擇。一個是依法起訴到法院;一個是不起訴。不起訴又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法定不起訴,刑訴法第173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種是酌定不起訴,刑訴法第173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目前的案情判斷,本案最終檢察院不起訴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鑒於譚的網文標題故意以「毒藥」為名吸引眼球、聳人聽聞,檢察院有可能認為其一定程度上確實損害了對方公司產品的聲譽,但情節輕微,以酌定不起訴結案。
法定不起訴與酌定不起訴有何區別?
簡單講,就是法定不起訴可以得到國家賠償;酌定不起訴得不到國家賠償。
本案經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已經與公安機關捆綁,如果直接認定譚沒有犯罪事實,肯定要對譚被關押的這段日子進行國家賠償,這是檢察院在做出最終決定時必然的一個考量。
反之,如果以酌定不起訴結案,既能釋放譚,又能避免國家賠償,也許是一個比較合理合適的選擇。
當然,檢察院堅持起訴到法院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概率相對較小。而且還有法院這一關要過。
不管怎麼樣,我相信,最終譚不會被處以任何實際的刑罰。
相信法律,信仰法治,希望我的預測不會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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