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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離家17年,回來說房子是他的

法律諮詢

律師,您好!父親2000年貪污罪逃跑到外地,之後沒有音訊,家裡被搬空,我16歲妹妹11歲。媽媽獨自養大我們,2006年媽媽單方面離婚,但沒有分割財產,房子是父親的名字。2013年,父親的弟弟為霸佔爺爺死後房子,說父親死在外地。2018年父親回來成黑戶,要媽媽幫他拿回身份,還威脅要拿走房子。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

你好,首先根據你的描述你的父親2018年回來是黑戶,因此推定你父親在前期即2016年被宣告死亡,此時你父親與母親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不論前期離婚與否),你與你母親法定繼承你父親的房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死亡宣告被撤銷的,若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復;若其配偶已再婚或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不願意恢復的,婚姻關係不得自行恢復。

因此你和你母親可以先協助你父親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如你母親不想與其恢復婚姻關係,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明,則婚姻關係可不恢復。該套房產的歸屬問題可以由你母親父親重新簽訂財產分割協議,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可就此未分割財產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其次,就你的描述簡要補充闡述以下問題:

第一,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但是可以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因此,根據你的描述,你的媽媽於2006年單方面離婚,並未明確離婚方式,因此不能判定是否為法律層面上認定的離婚。

第二,根據你的描述2006年並未分割財產,房子仍是父親的名字,現假設該房產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物權法》第99條規定,房產的共有人就房屋分割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離婚後沒有分割的財產始終處於共有狀態,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房屋在2016年前仍為你父母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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