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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有一種比砍頭更羞辱人的刑罰,其異常殘酷,極大震懾犯罪分子

我國古代的刑律有著悠久的歷史,雖然與現代法律的特點不同,但是從社會角度來說,都是為了懲罰犯罪人和警醒大眾遵守法律規範。但是不能否認古代的一些肉刑的確太過殘忍,有的則是會羞辱人格。比如一種恥辱刑「枷號」。

清朝有一種比砍頭更羞辱人的刑罰,其異常殘酷,極大震懾犯罪分子

清朝有一種刑法比砍頭更殘忍,讓人們不敢考試作弊更不敢作姦犯科,那就是給人上枷鎖!枷鎖這個詞最早出現在炎黃時期,以後的歷朝歷代都會用枷鎖作為限制罪犯活動的刑具。到明朝時期開始出現變化,逐漸成為羞辱犯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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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史料記載,枷的長度是五尺五寸,寬度為一尺五寸,別看是木頭做的,卻有30多斤重。這麼大的木板非常顯眼,從而起到示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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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被定罪以後都要帶上枷在人最多的街上走過。這對於犯人來說無疑是一種極大的精神懲罰,對於圍觀的人們來說,也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後來枷越變越重,到了明朝中後期,已經演變到150多斤,經常會有犯人戴枷遊街時就被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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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各項制度更加完善細緻,但是整體的框架大多繼承於明朝。所以枷這種刑具也被繼續使用。官府對木枷進行了等級劃分,從20多斤到近百斤不等,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不同的人帶不同的枷。我們在電視中看到,似乎帶著枷也不那麼費勁,但真實情況可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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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重的木板固定著脖子和手腕,走動的過程中皮膚一直被木頭摩擦,用不了多大會兒就被磨的血肉模糊。沉重的枷對體力也是一種考驗,體格差的人,只此一項也能被累個半死。因此有些不差錢的犯人通常會花錢賄賂官差,偷偷的去掉木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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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重量的區別,戴枷的時間也有詳細的規定,坐牢的要戴20天,流放的要戴50天,充軍的則會根據目的地的路程來定時間。由於雙手被固定住,所以吃東西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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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通了衙役或者有家人來送飯餵食還好,若是沒有人幫助,當差的一天就只喂一次飯,勉強保證人不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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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清朝的統治者是滿族。所以在量刑上也有一定的區別對待。滿洲人可以只受枷刑而替代其他刑罰,但是漢族的犯人就要實實在在地接受原本的刑罰,另外再加上枷刑。甚至還有的人要一直帶著不能鬆開,犯人們往往在重壓之下,過不了多長時間就會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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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也將木枷進行了創新,發明了立枷。這是一個能容納一人站立在內的木籠,側面呈梯形,下寬上窄,最上面把犯人的頭和手伸出來。特殊之處在於並沒有底板,犯人雙腳不能踩在實地上,而是墊著磚塊。如果犯的罪比較重,墊的磚塊兒就少,這樣上面的脖子和手就被卡得很緊。如果罪名比較輕,就多墊幾塊,這樣一台高,還能稍微喘口氣。如果把磚頭全部拿走,犯人就相當於被懸掛在裡面,直到被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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