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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召開股東大會 會議決議被判撤銷

合夥辦公司,卻發現其他股東私自召開股東大會,並通過了股東會決議,你會怎麼辦?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決定撤銷被告陳某、李某及臨湘某房地產公司於2018年3月14日違規召開股東大會後作出的《臨湘某房地產公司股東會決議》。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原告鄧某與被告陳某、李某合作開發臨湘市某山莊,並簽訂了《項目開發合作股份分配補充協議》,依法經營臨湘某房地產公司。同日,該公司的三名股東(原、被告)根據實際情況對股東的出資額進行重新分配為:鄧某占公司股份的75%,陳某占公司股份的15%,李某占公司股份的10%。2018年3月14日,陳某、李某二人在未通知鄧某和法定代表人姚某的情況下召集股東會議,並指派其公司資料員廖某執筆製作《臨湘某房地產公司股東會決議》,決議決定變更公司名稱,並於同日向臨湘市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申請和辦理了變更登記。

臨湘法院認為,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本案中,2018年3月14日臨湘某房地產公司召開的股東會在召集程序等方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存在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遂作出上述判決。

不通知其他股東而私自召開股東大會,不僅直接剝奪了未參會股東的知情權、參與重大決策權等程序權利,也是與法律設立股東會作為公司權力機構的宗旨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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