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放火案一波三折!嫌疑人一審兩次被判刑四年 終審無罪釋放
楚天都市報記者余皓
火災過後一片狼藉 楚天都市報資料圖片
男子康某家失火,有人指認有吸毒史的康某放的火,隨後警方將在現場「看熱鬧」的康某抓獲。此後,一審法院以放火罪對康某判刑4年,康某不服提出上訴,武漢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再次以放火罪對康某判刑4年。
此後,法律援助律師為康某作了無罪辯護,並向法庭遞交了30頁紙的無罪辯護詞。今悉,武漢中院二審對康某判決無罪。
被控點燃睡衣甩在床上放火
嫌疑人因放火罪兩次被判刑四年
男子康某家住漢口易農街。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2時許,康某在家中吸食毒品後,將自己的睡衣點燃並甩在床上,造成家中著火。隨後,康某逃出家中被抓獲。經鑒定,燒毀物品價值230元。
經庭審後,一審法院採納了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刑事偵查照片;消防部門關於現場照片的情況說明,認定起火點位於房間床的中間部位,起火源為明火源,排除因生活用火及電器線路引發起火,不能排除人為放火的事實。
另外還有多名證人的證人證言。街坊陳某稱,事發後看見康家起火後,康某從家中跑出來,其將康某控制;街坊張某稱,他發現康家起火後隨即報警,聽街坊講康某從家中跑出去了,還聽康某的母親講是康某自己在家點火;康某的母親曾某也聲稱,中午時家中著火,她認為是兒子康某放的火。
庭審時,康某對家中起火不持異議,但否認自己放火。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康某吸毒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由於撲救及時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遂於2015年12月21日以放火罪對康某判刑4年。
康某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7月7日,負責二審的武漢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康某犯放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具體表現為認定康某「將自己的睡衣點燃並甩到床上,造成家裡著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7年5月,一審法院重審後再次以放火罪對康某判刑4年。
法援律師遞交30頁無罪辯護詞
二審法院認定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此後,受武漢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邢先祥指派,湖北漢武律師事務所余鋼、毛海君兩名律師為康某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10月,兩名律師為康某寫了30頁無罪辯護詞並遞交給武漢中院。
今悉,武漢中院二審採納了余鋼、毛海君兩名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法院審理後認為,消防部門出具的關於現場照片的情況說明,並非消防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起火原因認定,其中關於「起火原因不能排除人為點燃可能」的結論,不足以確認本案起火的具體原因;經查,原判決採信的刑事偵查照片僅有一名辦案人員簽名,且無見證人簽名;現場平面圖無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現場照片無辦案人員及見證人簽名。前述證據收集程序不規範,存在瑕疵;證人康某的母親曾某、街坊張某等人並非目擊證人,未目睹火災發生時的情況,其證言屬於推斷性證言或傳聞證據,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另,原審判決認定「經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過火面積30平方米」。經查,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武漢中院二審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康某犯放火罪的證據不足,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宣告康某無罪。
今日,康某的辯護人湖北漢武律師事務所余鋼律師指出,康某此前曾多次受過刑事處罰,但在本案審理時,法院並沒有因為康某之前的過錯而區別對待,忽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人民法院在充分聽取了辯護律師與公訴人的意見後作出無罪判決,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利,踐行了「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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