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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絕繼續姘居而殺人但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判處死緩

【審判規則】

行為人因被害人拒絕與其繼續姘居而心懷怨恨,並持刀闖入被害人家中將被害人殺害。由於行為人系故意犯罪,且已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故可以認定其犯罪性質惡劣、犯罪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對其判處死刑。但行為人系因感情糾紛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犯罪對象特定且行為人的社會對抗意識較弱,相較於其他故意殺人犯罪而言,其人身危險性與主觀惡性較低。而且,行為人在歸案後具有較好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其親屬亦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據此,應當對行為人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 死刑複核 姘居 故意犯罪 死亡 犯罪性質 犯罪後果 主觀惡性 人身危險性 死刑 感情糾紛 犯罪對象 社會對抗意識 認罪態度 悔罪表現 被害人諒解 死刑緩期執行

【基本案情】

李X明系哈爾濱市XX區XX鎮XX村農民。2011年9月期間,李X明與已經離婚的陶XX在哈爾濱市XX區同居生活。但此後,陶XX不再與李X明姘居,而是返回原居住地與其前夫同居。李X明對此心懷怨恨,遂預謀殺害陶XX。次年1月,李X明持刀闖入陶XX家中,並向自窗戶逃至院內的陶XX的胸、腹及背部等多處捅刺,最終造成陶XX心臟、右肺、肝臟等多臟器損傷失血死亡。經查明,李X明在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

公訴機關以李X明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爭議焦點】

行為人因被害人拒絕與其繼續姘居而持刀闖入被害人家中將被害人殺害,但歸案後具有較好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其親屬亦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的,對行為人是否仍應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李X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李X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將本案報請複核法院核准。

複核期間,被告人李X明的親屬與被害人陶XX的親屬達成書面調解協議,被害人陶XX的親屬表示諒解。

複核法院裁定:不核准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對上訴人李X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撤銷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對上訴人李X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發回二審法院重新審判。

【審判規則評析】

死刑系以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利為內容的刑罰,它系我國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行為人所犯之罪性質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第二,行為人犯罪的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兩種。對於死刑緩期執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根據該規定,對行為人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行為人罪該處死;其二,並非必須立即執行。此處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主要指: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遂、從犯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犯罪分子具有坦白、悔罪表現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犯罪分子作案時年齡較小;被害人過錯導致犯罪分子犯罪;犯罪分子系因民間糾紛激化犯罪;個別事實情節難以完全查清等。一般來說,行為人因感情糾紛故意殺人,此類犯罪往往系因情感失敗引起,同時行為人針對的對象亦具有特定性,與其他故意殺人犯罪相比,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低。而且,此類犯罪的行為人並無極強的社會對抗意識,亦不屬於思想極端的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其人身危險性顯然較低。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除非因感情糾紛而故意殺人的行為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作案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極大、人身危險性較高等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否則應當對其慎用死刑。

行為人與被害人姘居期間,被害人返回原居住地與前夫共同生活,行為人因此產生報復心理,並持刀闖入被害人家中將之殺害,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從行為人的上述行為看:首先,行為人的故意殺人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其犯罪性質惡劣且造成嚴重後果;其次,行為人系故意剝奪被害人的生命,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因此,可以認定行為人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但是,行為人系因感情糾紛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針對的對象特定,社會對抗意識較弱,其人身危險性相對於其他故意殺人犯罪較低。而且,行為人在歸案後具有較好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其親屬又已經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因此,綜合上述情形,應當對行為人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第三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文書】

刑事起訴狀公訴意見書辯護詞刑事答辯狀刑事一審判決書刑事二審裁定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李X明故意殺人死刑複核案

【案例信息】

【罪名】死刑複核

【判決日期】2013年12月21日

【權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

【檢索碼】P1522+++++++++++0713D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其他程序

【審理法官】丁成飛羅勛秦鵬

【上訴人】李X明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X明,男,漢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小學文化,農民,住哈爾濱市XX區XX鎮XX村XX號。2012年3月2日被逮捕。現在押。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明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2年8月2日以(2012)哈刑二初字第1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X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X明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3年10月17日以(2013)黑刑一終字第4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複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複核終結。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2011年9月,被告人李X明與被害人陶XX(女,歿年41歲)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XX區姘居生活,後陶返回哈爾濱市XX區XX鎮XX村與前夫共同生活,李X明心懷不滿。2012年1月26日18時許,李X明攜帶尖刀來到XX村陶的家中,破門闖入室內。陶XX從窗戶跑出,李X明持刀追至院內,朝陶胸、腹及背部等處捅刺數刀,致陶XX心臟、右肺、肝臟等多臟器損傷失血死亡。當日23時許,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XX區XX小區將李X明抓獲。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從被告人李X明處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從現場提取的李X明作案時所戴棉手套等物證,證人陳XX、王XX、畢XX、裴X甲、喬XX、裴X乙等的證言,證明從提取的棉手套、屋門玻璃碎片上分別檢出李X明血跡的DNA鑒定意見及屍體檢驗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和被告人李X明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明因感情糾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本案系因感情糾紛引發,李X明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複核期間雙方親屬達成書面調解協議,被害人親屬表示諒解,對李X明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五)項、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黑刑一終字第44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X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黑刑一終字第44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X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三、發回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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