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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妻子欲分公婆千萬遺產,丈夫神操作使其分文未得

按照現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所得的財產,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指定只由一方繼承的,該遺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老兩口不幸雙雙去世,並未對遺產分配作出安排,那麼該子女的配偶是否理所當然地享有遺產權利呢?

01

劉帥與李美結婚後,一直爭吵不休。婚後第三個月,雙方均同意離婚,膝下無子女,也沒有共同財產,因此爽快地達成了一份離婚協議。在準備去民政局的前一天,劉帥的父母因車禍雙雙去世。劉帥為父母料理完後事後,再次與李美協商離婚事宜,沒想到李美要求分割公婆外下的一套價值近千萬的房產。兩人沒有談攏,李美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公婆名下的房產。

在法庭上,劉帥表示自己已經放棄了父母房產的繼承權,父母房產由劉帥在世的奶奶和外婆共同繼承了,且已經進行登記。李美認為劉帥未經自己的同意,放棄繼承權,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屬於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02

那麼劉帥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呢?

律師解析: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內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此規定可知,在劉帥和李美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劉帥的父母去世,且沒有明確指定名下的千萬房產歸劉帥一人,那麼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我國《繼承法》也規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屬繼承人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徵得繼承人配偶的同意,所以也就無從談及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03

因此,我們認為劉帥的行為不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解析如下:

第一,從時間順序上看,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並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而是指繼承程序的開始。

此時,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於未定狀態,既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繼承人對遺產進行分割後,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移成為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才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第二,該放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係另一方履行對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沒有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

此放棄繼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本案中,李美身患重疾,急需醫治,但是夫妻倆名下沒有財產可供支付醫療費;或者雙方有孩子,但是兩人無力承擔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時,劉帥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導致其無法履行原本該承擔的撫養、扶養等法定責任,因此可能是無效的。但本案並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劉帥放棄繼承的行為有效。

第三,「放棄繼承權」和「放棄共同財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繼承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聯繫,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而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權利是優先於一般財產權的。繼承權作為一種專屬的身份權利,其放棄行為屬於身份行為,即使作為配偶一方也無權干涉另一方繼承權放棄與否權利的行使。另外,配偶也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就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

綜上所述,劉帥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的行為,無需徵得配偶或他人的許可。李美不能以丈夫劉帥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犯自己財產權為由,主張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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