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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的小夥伴請注意 | 關於昆明禁摩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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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夥伴、各位看官:




      

最近工作繁忙,有段時間沒更新了,

sorry 

哦。這個標題源於前兩天的一張罰單,小編本身是一名摩托車愛好者,也是一名執業律師。雖然對昆明禁摩的問題有諸多看法,但由於原執業機構是交警的法律顧問單位,存在利益衝突,在秉持職業道德的基礎上有些問題不好公開發表意見。但既然現在沒有這個問題了,作為一名初生牛犢不怕虎的小律師,我也想給廣大摩友科普一下,昆明禁摩的相關法律問題了。下面我就以問答的形式,把我的研究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幫助到各位。


      

Q1:

昆明市禁止摩托車通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A

:目前昆明劃定摩托車通行的主要依據為

《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昆明市政府第

74

號令)

2007

7

16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51

次常務會討論通過,自

2007

9

1

日起施行,屬於政府規章。


      其中第十二條規定「自

2007 

9

1

日起,本市新辦理註冊登記的摩托車以及外轄區摩托車,不得在二環路(含)以內區域道路以及關上中心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道路上行駛;自

2009

1

1

日起,不得在我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個區以及呈貢新區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三條規定「

2007 

9

1

日前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的無入城准行證摩托車,不得在環城東路、環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環城南路(不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四條規定「自

2007 

9

1

日起,達到報廢條件的摩托車一律報廢,持有入城准行證的,准行證隨之作廢。摩托車遺失後不再補辦和續辦牌、證及入城准行證。」

由此,長達11年的昆明禁摩運動拉開序幕。


      

Q2:違反

《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交警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A

:交警根據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200

元罰款:


   (一)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武警號牌機動車的;


   (二)使用失效的與交通管理有關的證件的;


   (三)在禁行時間內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駛的;


   (四)騎線行駛或者佔用快速車道低速行駛的。」對摩托車違反

《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的行為進行處罰,但注意在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這部地方性法規中並未劃定摩托車禁行區域和禁行時間。


      

Q3

:在騎摩托車違反

《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中劃定的禁行區域,交警對此行為進行處罰

有法可依

嗎?


      

A

:就目前現行法律法規下,交警處罰摩托車違反禁行規定的行為是有法可依的,雖然小編認為

《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存在諸多違反憲法及其他法律的情形,但在該規章被宣布無效之前,其仍具備法律效力。


     

Q4

:在騎摩托車違反

《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中劃定的禁行區域,交警對此行為進行處罰

必然合法

嗎?


     A

:終於進入正題了,注意這個問題與上個問題的細微區別,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不一定合法。


     首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

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

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根據上述規定,依法設立禁行區域必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設置禁行標緻,任何法律、法規、規章設立禁行區域並公告後,並不發生代替道路禁行標緻的左右,當任何車輛、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必須遵守的第一部法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這裡我想反問昆明交警在小編向交警提出向小編依法示明處罰小編路段禁行標誌或禁行禁令時,為何交警無法示明?還讓小編上網去查詢?什麼時候網路可以代替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和法定職責了?難道說昆明交警受百度的垂直領導? 




     其次,昆明交警處罰摩托車違反「禁摩令」時,一般採取簡易程序,對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昆明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罰款200元的行為,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最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昆明交警統一適用上線罰款的行為顯失公正。


     

Q5:摩友駕駛摩托車進入「禁摩令」劃定的禁行區域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A:1.應當積極配合交警,切勿不聽交警指揮闖卡。


  2.積極向交警陳述申辯,並請求交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口頭警告處罰。


若上面兩個方式處理後交警執意罰款,則你應當立即打開錄像設備,並按以下流程處理


   

1.要求交警出示證件;


   2.要求交警示明處罰路段的禁行標誌;


   3.要求交警示明處罰依據;


   4.領取處罰意見書時,明確註明異議事項如:不服該處罰決定,因該路段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設立明顯禁行標誌。


   5.現場向交警實名舉報電動車違法「禁摩令」及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並要求交警依法處理。


   6.離開現場,繳納罰款,提起行政訴訟。


Q6:為什麼要舉報電動車違法「禁摩令」及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


A:大家注意小編所說的是舉報電動車,並非電動自行車,這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第一,根據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7258-2017)3.6條的規定「摩托車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
         a)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不帶駕駛室、用於載運貨物的三輪車輛;
         b)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不帶駕駛室、不具有載運貨物結構或功能且設計和製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駕駛人)的三輪車輛;


c)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d) 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


e) 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定的車輛。


3.6.1普通摩托車motorcycle


     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於 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 50mL,或 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於 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 輪摩托車。


3.6.2 輕便摩托車 

moped

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 

50km/h

的摩托車,且: 

——

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

50mL

——

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於

4kW


第二根據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

(目前尚未正式發布)的規定「3.1
電動自行車 electric bicycle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6.1.1.1 電動自行車車速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電驅動功能行駛時,最高車速不超過最高設計車速,且不超過 25 km/h;


b) 使用電助動功能行駛時,車速超過 25 km/h 時,電動機不提供動力輸出。


6.1.4 腳踏騎行能力

電動自行車腳踏騎行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30 min 的腳踏騎行距離大於或等於 5 km;


b) 兩曲柄外側面最大距離小於或等於 300 mm;


c) 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過中軸中心線。」


根據現行有效的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GB17761-1999)規定「5.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5.1.1最高車速


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5.1.2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就不大於40kg。


5.1.3腳踏行駛能力


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


   上述幾個標準為國家強制性標準,是國家劃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標準不難得出結論只要設計時速超過25 km/h沒有騎行踏板功能的電動車在法律上的稱謂應當是電動摩托車。試問昆明街道上行使的有多少是電動摩托車?昆明交警掩耳盜鈴選擇性執法的行為還要持續多久?







      

最後,被罰款200元從經濟上是一件很小的事,但從公民權利和執法公正上卻是一件很大的事。最近我在準備對昆明交警提起行政訴訟,並準備對《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向國務院提出合法性審查。在此過程中,有很多關心我的老師從我自身發展的角度上提出很多建議,建議我不要為小事分散自己的精力,耽誤自己的發展,我非常感激老師們的關心和幫助。但這次非常抱歉,我選擇了任性。我當律師的初衷是為了公平與正義,很感謝上天讓我出生在一個衣食無憂的家庭,讓我能拋開生存問題思考人生的價值。所以在這裡也跟大家立個

FLAG,

律師可以不做,但是禁摩這個道理我一定要爭,不是為了高大的理想或積極的道德評價,也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或搏出位,只是為了我的子孫後代能生活在一個更加公平的環境里。謝謝大家!


     PS:昆明交警一大隊根據市長熱線的舉報對我回復稱讓我要多學習一下法律,我虛心接受昆明交警一大隊的意見,也在此申明,法庭上、紀檢部門、國務院在這三個地方我隨時等待向昆明交警一大隊彙報近期學習法律的心得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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