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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專家:國產晶元引發的集成電路產業稅收關注

近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因違反美國規定,將禁止美國企業向我國的中興通訊銷售零部件、商品、軟體和技術,時長7年,解禁時間為2025年3月13日。同時,還禁止美國企業向中興提供任何技術服務或技術支援。由於目前我國國產晶元的應用主要集中在消費類領域,而對穩定性和可靠性要求更高的通信、工業、醫療以及軍事的大批量的應用中,國產晶元距離國際一般水平差距較大,因此美國此次的禁令除了進一步加劇了中美貿易摩擦外,也使更多人開始關注我國的集成電路行業。

其中,有部分觀點認為,由於我國缺乏相關的稅收政策激勵,導致制約了國產集成電路行業的發展。所謂的晶元,其實質上是集成電路的載體,專業人士認為,晶元與集成電路並無本質區別。為了理清這個問題,筆者對我國集成電路行業稅收政策進行了梳理,有以下幾點認識與讀者分享。

企業所得稅大幅減免

關於集成電路行業我國相繼出台了大量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早在2012年,我國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便出台了相關規定,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集成電路技術水平越高的可以得到的免稅期越長,除了免稅還可以減半徵收或者給予15%或10%的優惠稅率,減免稅期甚至長達10年,並且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比標準稅率低10到15個百分點。這比美國新稅改的21%的標準稅率也低了很多,可謂優惠力度很大。

近日,我國又出台了新政策,根據財稅〔2018〕27號文,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顯然對於新設立的集成電路企業要享受稅收優惠有著更高的技術及投資額要求,但是減免稅期的時限是一致的,旨在給予稅收優惠,激勵高技術的集成電路企業。

除此以外,新規對於原設立的沒有盈利的集成電路企業也給予了稅收優惠,例如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由此可見,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看,我國對於集成電路的稅收優惠惠及各種類型的新老企業,減稅力度是有保障的。

增值稅允許留抵退稅

除了企業所得稅優惠,集成電路企業在增值稅領域有一項與其他行業相比具有相當競爭優勢的稅收優惠政策,便是增值稅允許留抵退稅。

所謂的留抵退稅,即當購進的成本所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金大於銷售產品所產生的銷項稅金時所形成的差額予以退稅。毫無疑問,留抵額過大會佔用企業的資金成本,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早在2011年,我國便出台了相關規定,為解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採購設備引起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佔用資金問題,決定對其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由此可見,增值稅允許留抵退稅對於集成電路行業也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在留抵退稅之前,我國還對集成電路企業出台過增值稅退稅政策。早在2000年便出台了相關的稅收政策,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該項政策主要有兩個針對點,一個是超稅率返回,二是返還的增值稅款還可以免企業所得稅,再加上前面的增值稅留抵額退稅,可以說對於集成電路企業的退稅還是較為齊全的。

當然,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否落到實處,還要考慮到退稅主體的財政能力。但是,原則上以上規定稅法是要求剛性執行的。

進口部分材料稅收減免

除了直接的稅收優惠,對於一些材料的進口還可以給予稅收優惠。例如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2002年還出台過規定,國內設計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其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以上兩項政策主要考慮到在集成電路產業的生產環節,一方面需要進口的原材料可以給予稅收減免,另一方面在國內設計國外的生產進口還可以給予退稅。但是,以上所提到的後者在2004年頒布了相應文件停止執行。

由此可見,雖然我國對於符合享受集成電路稅收優惠的範圍及認定管理有一定標準及限制,但至少在過去10多年間我國關於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政策是有優惠安排的,涉及到的稅種也較為全面,尤其作為企業最為重要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進口環節的稅收,都給予了大幅減免。此外,我國對於企業科技創新也有較為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並且目前正在研究完善個人創新驅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隨著對國產晶元自主研發的日益重視,相信也會有更多相關的稅收優惠的考慮。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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