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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傳》里哪些人受過刺配刑罰?不只是臉上刺字


宋朝建立後,為了改變唐末五代以來五刑繁苛、刑罰不一的局面,實行了新的刑罰制度即折杖法。折杖就是用杖刑來作為其它刑罰的代用刑或補充刑。


折杖在宋代以前已經出現,但作為一種固定的刑罰制度則是宋代開始的。建隆四年(963),吏部尚書張昭等制定折杖法,並開始頒布實行。


依折杖法所定,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分別按常行杖比折決罰,以代替或部分代替這四種刑原來的處罰。



宋代法律規定:


笞杖,均折成臀杖,決罰後放人;徒,折成脊杖,決杖後放人;流,折成脊杖,決杖後配役。


對於刺配這種刑罰,《水滸傳》作了真實而生動的描寫。《水滸傳》描寫刺配刑的地方多達 11 次,《水滸傳》中許多梁山好漢都曾遭此刑罰。


林沖因不堪「花花太歲」高衙內對妻子的侮辱,憤而反抗,被這個流氓惡棍的乾爹太尉高俅設計逮捕,並移送開封府治罪。


開封府尹懾於高俅的淫威,以「不合腰懸利刃、誤入節堂」的罪名,判處林沖「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


當堂「叫林沖除了長枷,斷了二十脊杖,喚個文筆匠刺了面頰,量地方遠近,該配滄州牢城。」


宋江、楊志、朱仝、盧俊義等人,也都曾遭刺配。打虎英雄武松更先後兩次遭受刺配之刑。



刺配這種刑罰,是用竹木杖責打犯人背部,並在其面部加刺標記,然後送往比較邊遠的地方服勞役或充軍役,是我國上古奴隸社會肉刑之一黥刑的復活,始於五代後晉天福年間(936-943)。


明人丘濬《大學衍義補》說:


「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小說第二十七回對武松刺配孟州牢城的描寫,與宋律頗為吻合。小說寫道:


「牢中取出武松,讀了朝廷明降,開了長枷,脊杖四十。……取一面七斤半鐵葉團頭護身枷釘了,臉上免不得刺了兩行金印,迭配孟州牢城。」後文又說:「當廳押了文帖,著兩個防送公人領了,解赴孟州交割。」


按照宋代「折杖法」規定,流二千里,折決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折決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折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折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犯罪應處流刑之人,附加「配」。


「本罪」為徒刑者,則依「折杖法」的折杖數而決杖。即,徒三年、徒二年半、徒二年、徒一年半、徒一年,分別決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由此可知,脊杖的數量根據情節自十三至二十不等。也就是說最多不超過二十,而小說中寫道對武松脊杖四十,這就是小說與歷史的區別。



小說第十七回還描述了一次荒唐透頂的刺配刑的運作情況。荒唐就荒唐在官府中上級對無辜的下級給予預支性的刺配警告與處罰。


北京大名府留守司梁中書獻給丈人蔡京的生日禮物生辰綱被晁蓋、吳用等七人劫獲,限令濟州府尹 10 日內非破此案不可,否則就將府尹流放到沙門島去。


受了上司威壓的府尹於是乎如法炮製,以同樣甚至更厲害的手段逼迫部屬。他對何濤說:


「你是個緝捕使臣,倒不用心,以致禍及於我。先把你這廝迭配遠惡軍州,雁飛不到去處!」


說完,便叫來文筆匠,在何濤臉上刺下「迭配……州」字樣,空著甚處州名,待他日定奪了再刺具體州名。


這一故事情節的安排,堪稱神來之筆,把封建衙門上級壓下級、大官整小官的不平等的本質與為所欲為的罪惡,暴露得入木三分。


宋代刺配,初為宥恕死罪而設,即所謂「貸命斷配」。系輕於死刑,重於一般流刑的一種特殊刑罰。


但自宋太宗以後,「科禁寖密,刺配日增」。隨著北宋中期「賊盜重法」的推行,它作為流刑和徒刑的附加刑而廣泛使用;並且,在司法實踐中逐漸成為經常單獨使用的刑種。亦如清末沈家本所考,宋「竊盜犯徒以上,又配又杖又刺」。



因此,在當時就有人對刺配之虐進行了抨擊。如宋仁宗時,翰林學士張方平上疏說:


「刺配之法……比前代絕重……今刺配者,先具徒流杖之刑,而更黥刺,服役終身;其配遠惡州軍者,無復地里之限。」


但刺配一類的酷刑苛法,並非什麼救世良方。結果「配法既多,犯者日眾,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反而激化了階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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