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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與公益組織切身相關的稅法問題

針對一些與各大公益組織切身相關的問題

小志進行了相關整理

快來看看吧!

Q1

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需要滿足什麼條件?(企業所得稅)

答: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採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並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Q2

非營利組織向哪級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

答: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負責本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經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直接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經省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進行資料完整性審核,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市稅務機關。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進行資料完整性審核,由省轄市稅務機關匯總上報省稅務機關。

Q3

非當年新辦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什麼相關材料?

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一)申請報告;(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三)非營利組織註冊登記證件的複印件;(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佔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Q4

當年新辦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什麼相關材料?

答: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上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上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上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Q5

非營利組織的哪些收入為免稅收入?

答: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Q6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51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指的是什麼?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51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Q7

對省級以下登記註冊且已經運行的社會組織,如何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答:對在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且已經運行的社會組織,由登記地民政局會同財政、國稅、地稅結合其年度檢查、評估等情況提出複核建議,於10月31日前將公益活動情況表和複核建議報送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民政廳結合公益活動情況和年度檢查、評估等情況,對符合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的社會組織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Q8

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接受捐贈時,如何與對方票據?

答: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Q9

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什麼憑證稅前扣除?

答: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凡是不能提供上述法定稅前扣除憑證的,一律不準在稅前進行扣除。

Q10

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企業或個人向什麼捐贈資格的公益性團體捐贈?

答: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於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Q11

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捐贈時,捐贈股權的價值,如何確認?

答: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Q12

個人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如何在個人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來源:志願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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